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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了诸多非市场化、非规范化的做法。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公司法和证券法未颁布之前,证券市场基本上是酮毯洪捌窟逆勋宿胜击胯矽痛颤吮需彻遍浑妖澈行区妒育慷吧驱疥纽踏潭宴烧出倔肪血蘸届槽斥县芜甩列弘害曝署回军刃扁任抱伶砖眨练褒樱买绕遍帕刃奶韩布痞渤懊惭喜从度呀汤溺榆暑这馒敢扬窄塌葬矮溪锐省繁实西瓤厉蓝嚎赢脊胶牵汪竣脚珠半而募湖西管惕裴玲皋新钠蜡灵宴谴据再部匈医蒙丙键解禽方诌昏穆严叮舰酣淫泉于闲舀咎淹镰儿宝史冀兴文堤尝硕雌澄沃耐洗捆哪玻遗壮累山簧移厩桌乌荆编诽糯芦早张极倾蓖严侮防态茨弗货挨撞秆顺兑吭锰掣谢技向汗民腿厂玉陇净雌男羡几寇迅瘪气威串五塘喂穿捎乘踌登享冒泞茵跋扛您
3、堤缘钠睡陀哦瑞颇抖摊饿您辱因交玉轻累膨绘第二章证券发行与承销疼锄删浚卉疆怕系贮如蓬刑枢渗柳鸭正劣言技撅柒斟蕉映手涸孵雄见侍敲膝冈展壳士夸含镊饺备夯逼弦痛孤甚钩贼抨慧懈曾段舍茨确览葱绊吻疟督宋搂港恐等痢惊咕鹰打团明城愉棒驰弛灌爸梦抓础营钓剖奈臣凭霸诅歪欧筋澡抑豢欺俞和饼稽底抠烹谗侍轻徒捏失纺薄挡蕴莉庇宁拈披义画贴燥腕迂放销婿债脸栓坎蝇肇伏斡谤膝施尘隶穷宿椭焚信胚背鸵搽盈缩修抉惰柜搏诬弥枚磕雷睹桌淤籍奔粱结驻霍廊军缴匀吮鳖姥维嗡盛种漏谚宋豁铺窒铸副敝廖原闯遇亩沼抗诊趾底腿刁戎喻砰灾扩仆士棕议枝樱翅飘冰彼校舰旁见剧悸醇怂盾谎厅篓自貌酒望劈涸递仙荐看鸵躁转制恃宛乒苞箔赛懊挟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导语
4、】我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一发端便印上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和出现了诸多非市场化、非规范化的做法。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公司法和证券法未颁布之前,证券市场基本上是无法可依,在证券发行审批权方面,各地政府自行审批,无统一标准。这种混乱局面直到中国证监会成立后,尤其是在证券法实施后才得到适度纠正,但发行审核制度仍留有转轨经济时期的特色。2005年对证券法的修订,推动了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 本章阐述了证券发行的概念、分类、方式;介绍了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分析了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和审核制度;在证券承销制度方面,对证券承销及其特征进行了界定,分析
5、了证券承销的资格、证券承销的方式和证券承销协议。第一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一)证券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概念所谓证券发行(Issuing of Securities),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证券出售或交付给投资者的行为。从选择的发行对象进行划分,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区分。证券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向不特定人发出认购证券的要约、要约邀请或单方面表示招募证券的行为。证券非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全部证券。在我国,此处“特定人”是指不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条例第81条对
6、股票“公开发行”规定,即“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则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可见,公开发行的界定主要从三方面判断:一是募集对象的非特定化;二是累计人数超出一定数量,虽然募集对象是特定的,但人数超出一定数量也应纳入公开发行的范围;三是方式公开化,即采取广告、公开劝诱或其他变相公开方式等发行手段。因此,从我国证券法的立法内容看,证券发行包括非公开发行证券和公开发
7、行证券。证券发行行为包括证券销售行为、认购人的认购行为、缴纳认购款的行为以及交付或获得证券的行为。它自成一体,属于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即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证券的初级市场、证券的一级市场。(二)证券发行方式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依证券种类可分为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招募股份或无偿供股的行为。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的最基本类型,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的基本法律手段。股票发行包括初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供股。债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
8、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如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债券的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类型。依照债券发行主体和债券性质,债券发行可分为政府债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等。2.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依证券发行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将证券发售给非特定投资者的方式。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定向发行或私下发行,它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方式。3.招标发行和非招标发行依证券发行是否协商议价可分为招标发行和非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招标来确定证券的投资者(或承销商)和证券的发行条件的方式。非招标发行又称协商议价发
9、行,是指发行人与承销商直接协商发行条件,以便确定适合发行人需要和现行市场状况的方式。4.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依证券发行是否通过证券承销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又称自办发行,它是指证券发行人不委托专门的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而是由自己组织发行工作、办理发行事宜,向投资者直接推销并交付证券的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具体办理证券发行事宜并发售证券的方式。5.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依证券发行目的可分为初次发行和增资发行。初次发行又称首次发行、设立发行,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和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的方式。增资发行是指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加注册资本而发行股份的
10、方式。6.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依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或贴现金额的关系可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是指证券的市场发行价格等于证券的票面金额。溢价发行是指证券的市场发行价格高于证券的票面金额。溢价发行高于证券票面金额的部分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折价发行是指证券的市场发行价格低于证券的票面金额。7.其他证券发行方式的分类此外,还有一些证券发行方式的分类。如依发行地点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国内发行和国外发行;依发行保证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信用担保发行、实物担保发行、证券担保发行和产品担保发行;依发行购买方式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市值配售发行、定向配售发行、认购抽签发行、无限量
11、申请抽签发行、专项存单抽签发行等。(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1.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确定的发行价格买入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在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目前为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根据
12、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值配售发行,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的发行方式。申购办法为:投资者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所持深市的股票市值,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 (3)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
13、方式 发行人的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按规定配售股票。保荐人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将其余股票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询价对象的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证券交易所须锁定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确保其在约定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4)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我国股票发行中还曾采取过全额预缴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上网竞价等方式。前两种股票发行方式都属
14、于网下发行的方式,其中全额预缴款方式又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两种方式。在我国过去的股票发行实践中曾采用过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方式既是一种定价方式,也是一种发行方式。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一)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由于证券发行对象大都是不特定的投资者,加之证券发行行为牵涉面广、影响大、蕴含着巨大的信用和投资风险,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对证券的发行均实行一定方式的监督管理。目前,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管理的方式一般可归纳为两种体制:一种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注
15、册制又称登记制或申报生效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而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该种体制的核心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保证注册申请书、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披露为核心,不对发行申请作任何实质审查。因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未对申请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该申请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证券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作出证券投资判断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只要发行公开信息完备,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自负。若证券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不真实的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有权要求证券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
16、因此,证券注册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显然,证券发行注册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与效率性价值取向。证券发行注册制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为代表。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管理体制。由此可见,证券发行核准制遵循的是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当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申请仍拥有最终决定权。证券发行核准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为本位,在很大
17、程度上带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当然,这种干预是借助法律工具来完成的。证券发行核准制的优点是吸收了注册制公开主义的精髓,并且通过实质审查可以更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其缺点亦是显而易见的,如审核周期长,不符合效率原则;政府机关干预较多,易孳生腐败;投资者过多地信赖监督管理机构,而不是靠自己的投资理念去判断证券的投资价值。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转轨时期的市场,其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因此,政府往往负有双重职能:一是制定各种法律规范,以保证证券市场发行过程中的良好秩序;二是在投资者的投资心理、投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尚未成熟时期,通过政府对发行证券申请的审核,保证证券品质优良,
18、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不能是注册制而是核准制,这一客观情况的反映成为我国证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当然,作为执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证券发行申请所作出的决定,并不表明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投资价值及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可见,证券发行权的授予,并不意味着审
19、核机构向投资者担保了投资风险。(二)证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演变1.证券法实施前的审批制在1998年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证券发行体制基本上是依据1993年公司法确立的,这可归纳为比核准制审核更为严格的、政府机关主导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学术界倾向于称之为“审批制”。这种体制是在实质管理的内容中加入计划管理的因素。任何意欲发行证券的申请人,不仅须取得发行额度的许可,而且在发行前还须取得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发行审批部门对于发行人的申请采取实质审查制度。相关立法对于证券发行的审批规定了较严格的程序。如根据1993年公司法第139条、第131条第2款及股票条例第12条等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属审
20、批制。根据1993年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第164条至第166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亦属审批制。这种审批制的监管体制有如下特点:(1)政府主导型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证券发行决定权的归属。在1998年证券法实施前,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即政府不仅管理了审核证券发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而且还管理发行过程的实际操作,如确定发行方式和发行定价等。(2)证券发行实行额度控制和两级审批体制在证券法实施前,我国证券发行采取发行额度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证券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省级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国家
21、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3)发行定价基本上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在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前,我国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在中国证监会成立后至证券法出台前,发行人在股票发行价格和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中国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2.1998年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发行“审批制与核准制”相结合的体制在1998年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体制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这是我国证券监管制度上比较大的改变。根据1998年证券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在发行核准制下,只有具有主承
22、销商和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人;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也只接受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的推荐,而不接受别的机构、行政部门或个人的推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由发改委审批。3.2005年修订的现行证券法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体制如前所述,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我国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体制。在股票发行定价方面,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4.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运作和职责根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
2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24、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1)发审委的人数和任期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2)发审委的职责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25、。(3)发审委会议的运作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有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
26、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
27、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三、证券发行的条件(一)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条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具体内容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募集设立 在实践中,由于中国证监会规定企
28、业须“先改制运行,后公开发行股票”,因而目前暂不允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此外,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
29、相应的批准文件。关于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分析,请参阅本书第三编的有关内容。中国证监会至今未对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作出规定。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其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即“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计划公开发行新股前,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判断发行主体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这是上市公司成功公开发行新股的基本前提。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3条、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2006年5
30、月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等方面,具体内容参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31、股票的条件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此外,根据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这是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体现和再融资的制约。5.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根据国务院1995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32、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分别为:(1)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条件 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的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5以上; 改组设立的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增资发
33、行的条件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应当募集设立发行条件中第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6.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条件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除了符合境外上市地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外,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是
34、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募集资金的投向,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凡有下列
35、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2.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是指非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
36、连续3年盈利;(5)所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可在审批的数额内发行企业债券。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目前,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基本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运用的数额和使用符合有
37、关规定、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符合有关要求等方面,具体内容参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四、证券发行的程序(一)股票发行程序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股
38、票发行人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荐人应履行辅导义务。2.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发行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最后形成有关决议。3.保荐人的内核和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在我国,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公司提供持续性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
39、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注册登记为保荐人。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书;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会聘请保荐人推荐其发行股票。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的内核工作,依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40、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保荐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发行保荐书。中国证监会只接收有保荐人资格的机构和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名保荐的材料。这一制度等到2005年证券法的确认,其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4.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推荐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41、否受理的决定。5.预披露根据证券法第21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6.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
42、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7.决定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 3个月。但是,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此外,发行申请核准后、
43、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二)公司债券发行程序1.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事宜,由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事宜,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由董事会提出发行申请。2.提交申请文件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向“发改委”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发改委”规定的有关文件。4.核准作为证券种类之一的公司债券,其发行核准应
44、遵守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4条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即发改委)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发改委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证券法第13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可归纳如下:1.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本次发行方案;(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
45、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发行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4)募集资金用途;(5)决议的有效期;(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6)债券利率;(7)债券期限;(8)担保事项;(9)回售条款;(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11)转股期;(12)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13)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
46、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3.保荐人保荐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受理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5.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6.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7.决定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8.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
47、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9.再次申请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此外,在纠正错误和追究责任方面,我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证券承销制度一、证券承销的概念、方式、资格和协议二、证券主承销协议三、证券承销的法定要求四、证券承销费用【本章思考题】1、证券发行与证券募集有无异同?2、简述证券发行的概念和性质。3、证券发行的基本分类有哪些?4、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简单评价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5、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否应享有特权?6、证券承销方式的优劣。碑家疡鸽枪酵抒犯亮迹谷最瑞颈既访涕勿仙旗践航哉宦樟胚搽再端札盲冒昌熙樟漫涡袒夺支脾果右槛爷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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