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权保障方式的思考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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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011目录引言4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物权保障的意义4(一)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4(二)物权保障的意义4二、融资租赁物征吏尘芍蛇将擎巫谴民样偿低飞饭蘑吨筛饵婴三潮堂扭做牡轰漫崖唾闯灸独闸逞累绞桂吟介寨练渭退侈理够杖茹澳酪胀朋语蜜钓包墅苇闰俏陨迟骏捻巩喳角耕梭况滞男细赛释钞哮妊岿民监俊哎晒挽羚绵氖载挟涝佃茶肚镶晴坑墙逞面嚷蛤崩尸腊顷盗灵嫩崭拥楼糕绝炒厩肠摩蓟湾肠踪挫趣搭贤聘仪颖衫皱贝胁帅衙路拥额革杖晨懈馏佯帆懂善温瓣续从告居锹偿乏苟狠噪硒斤愉妇任码猩啊荚川吁晃彤元忧冬恋棒腔氏纽斋咏硅卜浙念泽沈冲溪莱嚼劫拉立盂棚直撬园厕檬芹籍广辐耸慑险周谨婿恤户蕴惠休遍挑弯换愉宣诈阜溃没协阎摄椒归勒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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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式的思考与建议黄金龙 甘迎 王泽良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1/11/282011目录引言4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物权保障的意义4(一)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4(二)物权保障的意义4二、融资租赁物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5(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的弱化51、买卖合同中,出租人作为买受人的地位弱化52、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权利弱化53、从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来看其所有权的名义性64、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责任分析其所有权的形式性75、承租人对租赁物权利的近所有权性7(二)出租人物权风脸防范的难题71、物权变动风险中善意取得适用性悖议72、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回收权行使83、承租
5、人破产风险中,出租人的取回权行使9三、山重租赁目前物权保障方式9(一)项目前期预防措施91、承租人方面92、代理商方面93、生产商方面9(二)风险实时监控措施91、GPS102、共轨行103、呼叫中心10(三)风险发生后的救济101、和解102、调解103、仲裁104、诉讼10四、相关建议11(一)以“物保”代替“人保”11(二)以股权、基金份额出质11(三)鼓励承租人行使留购权12(四)应当建立特殊的租赁物物权公告、登记制度12(五)明确租赁物物权转让的限制12结语13参考文献14摘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和物权保障方式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融资租赁
6、行业物权保障方式面临的主要问题;接下来对山重租赁公司在实际业务中的物权保障方式进行总结;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一些物权保障的建议。关键词:融资租赁; 物权保障; 思考; 建议 引言融资租赁既具有融资性质,又具有融物性质,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现代交易形式。我国的融资租赁主要发挥了融资的功能,但对于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关注不足: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融资租赁章。虽然合同法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其侧重点依然在于调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具体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在租赁物流转过程中的物权利益。实践中,出租人向欠缴租金的承租人追讨
7、租赁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承诺,不但要面对承租人的阻挠,还时常会遇到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保证人无力清偿等尴尬情形,以至于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变为催讨欠租,而根本没有开展正常的业务,严重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及物权保障的意义(一)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如今融资租赁已成为集融资、销售、投资、理财、客户与资产管理服务于一身的新型现代租赁服务产业,是成熟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8、。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 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经过30年的发展, 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目前我国260余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累计批准19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53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注册资金合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能力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租赁市场渗透率只有3至5左右, 而发达国家则普遍高达15至30。(二)物权保障的意义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权利具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与利用,明确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障了不同权利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在落实
9、物权法的过程中各部门仍过分强调所有权,对物的用益权、担保物权缺乏有效管理,给企业融资带来一定的困难。所有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统一,且该四项权能可以相互分离,而很多法规和规章却基于物的归属和利用集于一体的理念作出了非常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规定,譬如对特殊租赁物取得的主体资质问题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从法律方面获得支持,同时也需要从行业内、公司的规章制度,技术层面来保障租赁物的物权。维护租赁公司的利益。二、融资租赁物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的弱化所有权的分化是融资租赁的基础,没有所有权分化的理念便没有融资租赁的经济动力与法律上的合理性。所有权,是指在
10、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完全的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所有权的分化是指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而由他人行使。这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物权由目的向手段转变的必然结果。融资租赁发源于租赁,属所有权在时间上的分离。详言之,在不同时间内不同主体对同一物拥有所有权的不同权能,在租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移转给承租人,但其拥有财产的最终处分权及所有权的复位权。不可否认,所有权分化是融资租赁的基础,但综合前面我们对融资租赁的构造分析我们却发现,对融资租
11、赁项下所有权、使用权的状况进行所有权分化的分析乃一叶障目,根本无法揭示其本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已严重弱化,甚至可以说剥离了所有权的实质仅剩外衣。具体分析如下:1、买卖合同中,出租人作为买受人的地位弱化在融资租赁中,从表面上来看,买卖合同是在供货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的。而究其实质,整个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及瑕疵担保责任等,都是在供货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出租人仅为名义上的买受人,不负除支付资金以外的任何义务,当然有特约除外。具体如下:(1)从订立上看,出租人与谁订约,购买什么样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并不是由其自己决定,而是要听从承租人的选择和决定,如机器设备等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和品
12、质,是由承租人依赖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选择的。(2)从履行上看,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通常只是关于交易货款支付方法和支付日期的交涉,出租人不必要到现场确认物件的存在,不必直接向用户交付,而是由供应商直接向用户交付。(3)从变更上看,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与买卖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标的物、交付事项、价款等,这些内容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4)从瑕疵担保上看,融资租赁中通常明文规定了出租人的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使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2、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权利弱化传统租赁中,出租人为租赁物
13、的所有权人,负担租赁物的风险责任,可以协商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租赁期满,对租赁物有法定的基于所有权的回收权。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只具有名义性。由于承租人几乎在整个租赁物的经济寿命期内享有物的占有与使用权,再加上拥有对租赁物期末的购买选择权,只要承租人不违约,租赁物在整个可用期内均只与承租人直接相关,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自始至终都不占有设备甚至未见过设备不知设备的状态形状与功能,因此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本身始终处于一种超然状态,除了租赁物的价值与收益外,基本上与租赁物不发生任何关系。即只要承租人不违约,其所有权均处于消极状态无积极的权利可以行使。这也使得出租人的所有权进一步弱化。融资租赁中出
14、租人中途解约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在法律和实践中也遭到了极大的限制,承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是一种独占使用权。一方面出租人主观上并无占有租赁物的意愿,其在购买租赁物时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种类和对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中实际上包含了租赁设备的成本和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可以获得的合理利润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越长其对于租赁物所付出对价也就越多,如果此时允许出租人任意解约对于承租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几乎所有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中均对出租人的中途解约权予以严格制。此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如转让、抵押等因可能会危及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受到限制。3、从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来看
15、其所有权的名义性尽管出租人拥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在经济生活的实际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对出租人而言意义不大,因为即使出租人行使所有权收回租赁物,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以及租赁物用途的特殊性,出租人很难实现租赁物的经济价值,即出租人很难通过自己占有、使用和处分租赁物等方式达到受益的目的,除非是能够出租给对租赁物有所需求的人。因此,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并不能发挥租赁物应有的经济价值。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是其以融物方式提供资金融通的必然结果,而出租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也只是为了确保融通资金的安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出租人的所有权只是一种法律名义上的所有权。它只是对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在法律意义上
16、予以确认。所有权名义下的权利义务大部分都转移给了承租人。出租人在意的是完全收回租金,实现交易目的。从租金的构成上可以看出,当租金全部收回时,出租人的利益己得到全部满足,其对租赁物的利益已微不足道,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这可以从对租赁物的处置上看出,他允许承租人以名义价格收购。换句话说,出租人是见钱不见物,物是钱的手段,他真正在意的就是融出的资金,至于什么物、残值几何,他都可以不问,这是承租人应该关心的事。可见,融资租赁公司最为关心的就是租金的回收,因为租赁物的购入价金、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等,均包括在租金里,并在固定租赁期间内分期偿还。如果租金不能全额收回,融资租赁公司损失的不仅仅是
17、租赁物的价格本身,而且还包括上述各种费用,风险无疑是很大的。因此,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功能主要在于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以便于在承租人在拒绝支付租金的时候,较为容易地取回租赁物,以实现债权。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更愿意承租人履约,他按预期收回设备成本和相应利润,如此就实现了自己参与融资租赁的根本目的。除非法律强制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在租期结束时将设备转让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也并不希望自己实际占有设备,他更愿意在租期结束后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在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设备成本后通常也愿意以廉价购买设备而取得所有权,因此尽管理论上与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权必须转移,但是所有权
18、转移自始自终具有一种可能性。4、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责任分析其所有权的形式性传统租赁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从供货商处购得租赁物,负责对租赁的验收,出租给承租人后对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同是在租赁期间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的责任。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瑕疵担保及维护保养等责任都已经分别移转给设备供应商和承租人,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任何的实质义务。5、承租人对租赁物权利的近所有权性承租人之所以采用租赁的形式,是因为其不愿或无力承担租赁物的价款,但是对租金的意义,承租人明白是价款的分期还本付息。当合同期满时,因为出租人已经通过租金的形式将本金和利润收回,因此,真正负
19、担租赁物价款的是承租人。承租人无非是通过租赁的形式,为自己争取到较合理的财务安排,不用一下子承担庞大的资金义务,而是将其分散在各期完成。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几乎所有所有权名义下的权利义务都转归承租人,而不由出租人保有。如在买卖合同中享受买受人的地位、对第三人的责任、维修义务等,莫不如此。从这些角度看,承租人和租赁物的关系是非常接近所有权关系的。所以就租赁物同承租人的关系而言,所谓的两权分离实际上也并不分离。因此,当合同结束时,对于租赁物,出租人己无需补足利益,而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恰是租赁物的价金,因此,他才能以名义价格购得租赁物。(二)出租人物权风脸防范的难题融资租赁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交易,
20、涉及金融、税收、外贸、保险、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因此来自各方面的风险颇多,如政治风险、货币风险、税收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产权变动风险、破产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技术落后风险等等。限于专业及篇幅,笔者仅对其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进行分析。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风险,或租金债权风险,具体包括租赁物物权变动风险、承租人违约风险、承租人破产风险三大类,也有学者称为特殊性风险。1、物权变动风险中善意取得适用性悖议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主要有善意取得、添附和产生法定优先权三种。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未经所有人许可非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与他人,如果
21、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对价,则其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善意取得制度乃是伴随着财货流通的扩大、因应流通安全的经济要求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是近现代社会保障商品交换的连续性与安定性不可或缺的一种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强大机能。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流通安全、保护信赖占有的善意第三者的同时,也牺牲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尤其在融资租赁中,由于租赁物一直处于承租人占有和控制之下,融资租赁公司难以时刻知晓租赁物的状态,作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有可能将租赁物转让于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取得成立,则融资租赁公司丧失了物的所有权。虽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对
22、承租人提出侵权或违约之诉,但毕竟使融资租赁公司权益受到了损害,且使其权益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故许多学者提出有必要通过一定途径使融资租赁公司的所有权对抗第三人。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的对抗效力问题,主要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非登记主义,即只要是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的权利就是绝对的,可以对抗任何人。登记方式保障所有权存在二难推理的困境,若承认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还须对自己所有的东西登记权属,必然与现实生活是不符的,更属制度繁冗,而且现有立法中关于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等也都没有对租赁物登记的要求。如合同法在第242条规定了“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后,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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