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物流服务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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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始上课了!,第九章 第三方物流的合同,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学习目标与要求,理解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掌握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概念与合同类型 重点掌握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了解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 掌握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到达栏内的“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从本合同之纠纷来看,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原因关键
2、是发货方将“大同县站”写成了“大同站”,一字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方的赔偿责任。,小合同,大学问,什么是物流服务合同?物流服务合同为什么重要?签订物流服务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怎样理解第三方物流就是合同物流?读完该小案例给您哪些启发?,思 考?,对于物流服务合同的定义,学者有很多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专业物流服务企业按照与物流需求企业所达成的,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由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系列化的物流服务,物流需求企业支付报酬的协议。”还有学者认为:“所谓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就是第三方物流活
3、动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有学者认为:物流服务合同是指物流经营人与物流用户约定,由物流经营人为后者提供全部或部分的物流服务,而由后者向物流经营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概念,根据三种定义,可以明确物流服务合同的主体和标的:(1)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即物流经营人(2)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物流服务的需求者,即物流用户(3)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者(4)物流服务合同标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经营者和物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经营者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多功能直至全方位
4、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并依照合同来管理其提供的所有物流服务活动及过程,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或契约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活动就需要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一样,其一般性特点有:首先,物流服务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负责验收货物数量,查验货物表面是否完好,为物流需求方提供仓储、运输、配送、简单加工、物流管理方案设计等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要及时向客户告知有关的履约情况,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并要保守客户的经营手段、经营经验和产品信息等商业秘密。而物流用户则要如实申报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合法,配合物流经营人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等,并按时支付相应的报酬,清偿物流经营
5、人代为垫付的有关费用。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对等给付关系和有偿关系。,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其次,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物流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标的物为有效成立要件。如果将物流服务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客户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这使得物流合作处于不稳定状态,增加了物流经营人的风险,不利于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同样,如果物流经营人在物流用户交付标的物之前反悔,而接受了其他客户的服务要求,对前一个物流用户来说也不公平。因此,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公平权益,将物流服务合同界定为诺成合同比较合理。此外,作为物流服务合同主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依据公司法等商
6、事法律注册成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以提供物流服务而收取报酬为经营宗旨。另外,物流服务合同还具有要式性等特征。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杂,特别是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
7、体。,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2)第三方物流服务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
8、,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3)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而且在物流
9、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这些远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物流合同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
10、环节,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拥有的资源不同,经营特色和经营方式也多样化,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不管是物流服务提供者(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者(物流客户)的关系,还是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活动实际履行者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和物流实践,比较常见的几种法律关系是:,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物流最主要目的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移动最优化,所以运输、仓储、装卸、搬运等活动仍然是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自己进行运输、仓储
11、、装卸、搬运等物流作业活动,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区别不大,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服务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物流服务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一定权限内可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委托第三方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物流经营者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同第三人签定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的部分内容,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者也应享有和承担。另外,物流经营者也常常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办理货物
12、的报关、报验、保险、结汇等业务。此时物流经营者除了和物流需求者之外,还以货主的名义与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居间法律关系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物流需求方与物流提供方(如货主与承运人、港口经营者等)之间的交易,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并协调有关当事方的利益,而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此时,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如何判定一个合同是单纯的运输合同还是一个物流服务合同呢?,不能单纯
13、的看合同是否涉及物流环节,必须是物流经营人签订的以物流服务为目的的合同才是物流服务合同。,补充:物流服务合同的认定问题?,例如:简单的运输仓储合同 有一些运输、仓储公司处于转型物流行业的最初阶段,这些企业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对运输、仓储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其在运作过程中诸如优选货运路线、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只是其内部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的改善而已。,在目前没有可直接适用的第三方物流立法的情况下,宜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物流服务合同的
14、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根据合同法原则,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物流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依据,即只要物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从约定。其次,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凡是涉及第三方物流过程(环节)中有相关特别法(部门法)加以调整的,应首先适用该法律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范围、限额等问题。例如,涉及海上运输的,应该适用海商法,涉及航空运输,应该适用民用航空法。再次,应根据物流服务合同下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法相关有名合同规定的情况,分别适用合同法分则加以调整。最后,如果既没有当事人的约定和特别法的规定加以适用,也无法按照合同法分则的
15、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补充:物流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1)与物流主体有关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2)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规范:国内的有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铁路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陆货物运输规则、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
16、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华沙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补充:我国当前的物流法律体系,(3)与货物仓储有关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分则中仓储合同部分和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4)与货物装卸、搬运有关的法律规范:由于装卸、搬运与运输环节密不可分,因此有关装
17、卸与搬运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于有关运输、仓储的法律规范中。此外,单独的规范有港口货物作业规则、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等。(5)与货物包装有关的法律规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等。(6)与货物配送有关的法律规范: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等。(7)与货物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分则中的承揽合同部分。(8)与物流信息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电子签名法。此外,还有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补
18、充:我国当前的物流法律体系,【案情简介】原告:货运公司 被告:马月生、泰安公司 马月生为跑运输,于2006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公司名下。2007年4月1日泰安公司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2007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物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系,双方签订了运输货物合同书,对货物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物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货物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用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
19、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物及挂车已被焚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损失计59.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6万余元,货物损失5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公司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被告泰安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输合同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运输合同案例分析,【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效,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0、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输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物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所造成,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泰安公司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同时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时,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公司,故被告泰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公司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争议焦点】泰安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案例2:运输合同案例分析,2006年8月,成都市时安达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安达)将8
21、80箱果酒委托给李六良承运,并签订了时安达货物运输合同书,要求李六良在8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将货物运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但天有不测风云,李六良将货物运至陕西时,意外翻车,造成货物损坏。时安达多次向李六良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时安达便将李六良及其所属的西安 西宝均利汽车运输股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0000元。运输合同有误 运输公司拒赔“经查实,李六良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也从未与他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庭审前,西宝公司代理律师林显春告诉记者,时安达货物运输合同书承运方写的是西宝公司,但在签字时承运方写的却是李六良,明显有误。法庭上,西宝公司代理律师称,李六良
22、并不是其所开货车的车主。该货车为黄耀武购买,西宝公司为其作了抵押担保。而黄耀武本人也不是西宝公司的员工,且车子已转手卖给别人了。同时,律师还认为时安达作为专业的运输和运输配载企业,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不核对李六良的承运资格和身份、职务,本身就犯了严重错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宣布择日宣判。,【案情介绍】宏泰钢材销售公司预测2000年的钢材市场会旺一些,欲多储存一批钢材,并且此时的钢材批发价格处于低谷,但如果大批量购入钢材,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却无法存放。于是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双方约定:自2000年4月1日起由方明储运公司提供可存放70吨钢材的仓库,保管期限为1年,保管
23、费为3 8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保管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合同订立后,方明储运公司开始清理仓库并为钢材的储存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拒绝了其他公司要求储存的请求。但随后钢材市场一直未见起色,价格却一跌再跌,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敢大批量购入,于是在3月15日通知方明储运公司要求撤销合同,声称目前没有购进70吨钢材,故不再需要仓库储存,要求方明储运公司尽快寻找其他客户,以免损失扩大。方明储运公司不同意,认为自己已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因此而丧失了与其他客户订立合同的机会,要求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宏泰钢材销售公司认为合同还未成立,而且自己
24、已提前通知方明储运公司寻找其他订立合同的机会,已尽充分的通知义务,防止了方明储运公司损失的扩大,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仓储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评析】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涉及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的问题。关于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但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是由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仓储合同的目的决定的。在本案中,从宏泰钢材销售公司与方明储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的内容来看,虽然约定自4月1日起交付仓
25、储物,但这一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而不是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本案的仓储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已成立生效。因此,尽管宏泰钢材销售公司未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70吨钢材,但这不影响双方的仓储合同的成立。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要求撤销合同,构成了预期违约。对此,宏泰钢材销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仓储合同案例分析,2008年6月19日,金诚食品公司委托荣庆物流公司运输泡菜等货物,双方签订了货物托运单,托运单写明托运方为金诚食品公司,收货方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52-56号;运输时间仅有起始时间2008年6月19日,截止时间处为空白;货物名称“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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