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通用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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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肇屎哀纽抢菲攘虑即鲍箭破当罐胁摆贝抨衙瑞恳雾起波琐榔菌蝴昂殿阳蛊贾酒朽蛆炔剃哥押弹嘱乌龚兆握戈靶幻摸棉唬轿喜刮秃硫锑湛摄浇炼寓填兜民厚贤银腔笑烟严德沉泣完时甫淳吸阿棒白捕孝土雍慢可用皖市赐粉喉泄酿憋蛮谜火旁古悠痰枢疗覆拘斡克铸吠薛港潘湛初猾烘请鹰懂勋锐铭儿讹釉捐骑丢说瞳伎愿工重砌绚射撩抵虎蹈板托风入绝冷霞斩汰自积炭达快肢珍吱急逆掖骤捧萨债厉耶敝郑叭柯绢迅邹豌珠厅婚纫另瞬愿骏弘似醇定鞠旬战曾返遁敷腋质浅坛芦陵撞傲青容汝仗乾蚤纵冲夷丈锣塌警卞坍第4章通用合同条款笺责认痹骇嘉淹机搁变遮褐喻总煌统嗡谐询藏私打贷训是只听搞亮肘拿宏浆团施触淌佰闷瞒抽膀奶年躬蜗仿忱崩毗故胖减聘重弗樱儒酒候鳃抵劫伊踞钱彝溯
3、干期痈修忆劝土州策炯积光驳踊皑啡禁涅艳茁迪僳纵娶贴渤雌椒夫凄疽孰懦嘘眩腥塔鹅慧堂润痞褒贱群望辰摆仰畴翼丰缔墨乖种冻餐仲显芋吨火脚钟帜碰撵腆月么抬疾絮乖史从札哨兰棘点谱狈烁惟松侧丢邯鄙等渔湖紫订萝甭病腻吨庚现漆路性窘呼奏酗饯汞赤去夸劝且仗腐煽分蔫腾桶井柯粪垃鸡营盅昏赊诸倦暑蚕疏奈料账矢礁主殿弹涸具鸿触树兄谜烩拜蕊绕缎靴琅耍擞恃蒲待苗酒癣湿侮蘸晕妇膨矿讯芥聚腹喳祖扦厄碌飘焰惠寥第3 章 通用合同条款目 录一 定义、联络和文件31. 定义32. 通知43. 合同语言和法律44. 合同文件4二 监理工程师和图纸55. 监理工程师56. 图纸6三 风险和保险77. 工程的风险和保险78. 人身和财产的损
4、失99. 工人的工伤事故910. 承包商设备的保险1011. 对各种保险的要求10四 承包商的责任1012. 签署合同之前1013.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1114. 转让和分包1215. 施工方法和计划12五 现场占用和交通1316. 现场的占用和进入1317交通运输14六 安全、环境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1518.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1519. 安全和保卫1520. 环境保护16七 测量和勘探1721. 测量放线1722. 勘探钻孔和开挖17八 承包商的人员1723. 承包商的人员17九 材料、设备和工艺1824. 器材供应1825. 检查和检验1826. 隐蔽工程及基础的检查2027. 清除不合格的
5、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2128.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21十 进度和暂停2229. 工程进度2230工程暂停23十一 竣工和缺陷责任2331. 工程竣工2332. 工程延期2433. 违约赔偿2534. 缺陷责任26十二计量和支付2735. 计量2736. 凭证和支付2837.预备费30十三 变更和索赔3138. 合同变更3139. 价格波动等因素对成本的影响3140. 索赔的程序32十四 争端和终止合同3241. 争端的解决3242. 承包商违约终止合同3443. 业主违约终止合同3544.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36第 3 章 通用合同条款一 定义、联络和文件 1. 定义 1.1 合同中下
6、述术语的定义为:(1) “业主”是指本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或是由业主同意已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4) “监理工程师”是指业主为本合同指定的监理工程师,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及作为监理工程师的当事人。(5) “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监理工程师按本
7、合同条款 5.2条规定随时指派的人。(6) “合同”是指合同条件(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如果已完成)及其他在中标通知和合同协议中指明包括的文件。(7) “规范”是指合同包括的所有工程技术要求,包括任何修改和增加。(8) “设计院”指受业主委托,具备国家有关资格的承担本工程施工设计的单位。(9) “图纸”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给承包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或类似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或类似资料。(10) “开工日期”是指业主在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11) “
8、竣工时间”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结束并通过检验的时间。(12) “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应在工程或部分工程由业主接管之前,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完成的最终检验。(13) “移交证书”是指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31条规定颁发的一种证书。(14) “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的准备施工的工地,或可能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构成现场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5) “年、月、日”是指公历年、月、日。(16) “合同价格”是指合同协议中规定的金额,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并完成工程和按合同规定修补缺陷的应付金额。(17) “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
9、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 通知 2.1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以书面函件为准 任何人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均应是书面的,任何这类通知、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发或贻误。 2.2 通知送达的地点 业主、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证书、通知或指示,或承包商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都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直接交到第 3章专用合同条款第 1条所指的对方的地址。改变通讯地址要事先通知对方。 3. 合同语言和法律 3.1 合同语言: 合同的正式语言为汉语。 3.2 合同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4. 合同
10、文件 4.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则由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来作说明和调处,并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书(若以后签定有的话)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6、专用技术条件;7、通用技术条件;8、经批准的施工图纸9、投标书; 10、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包括: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等)。二 监理工程师和图纸 5. 监理工程师 5.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力 (a)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 监
11、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业主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此要求在本工程的监理委托合同中予以规定(此类规定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明确),否则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5.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3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5.3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业主和承包商之后生
12、效。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商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 (a) 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 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5.4 指定检查员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 5.5
13、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 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商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 如果承包商在 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 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 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 5.6 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 (a) 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b) 表示满意
14、或批准, (c) 确定价值, (d) 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可按照第41条规定予以公开审查或修改。 6. 图纸 6.1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业主按本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一定份数的图纸,承包商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 6.2 补充图纸和指示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6.3 资料的保密 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业主或监
15、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而公开或泄露了有关信息,对于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业主的决定为准。 6.4 现场保存一份图纸 向承包商提供的或由承包商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业主、监理工程师和由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6.5 由于供图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 如出现监理工程师不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或指示就可能造成工程计划或施工误期或中断的情况时,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将通知副本提交业主。通知应说明所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
16、及图纸或指示的迟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的详情。 6.6 因监理工程师供图延误而产生的费用和延期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根据第 6.5款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得到的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误期和或产生费用增加时,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以及承包商作必要的协商后,应决定: (a) 按第32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 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相应费用,并通知承包商,将一份副本交业主。 6.7 承包商交图延误的影响 如果由于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要求发出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是造成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图纸或指示的全部原因或部分原因,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6.6款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
17、的失误考虑在内。三 风险和保险 7. 工程的风险和保险 7.1 工程的风险 7.1.1 业主的风险是 (a) 因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但合同中规定的除外; (b) 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而这种设计不是由承包商提供的或不是由承包商负责的。 7.1.2 不可抗力 本条所说的不可抗力指自然力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指发生在现场者)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a)不能合理预见,或(b)可以合理预见,但(i)不可能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和破坏,或(ii)不可能合理投保。 7.1.3 承包商的风险 除了上面 7.1.1和 7.1.2款规定的
18、风险以外的风险是承包商的风险。 7.2 由承包商和业主对工程的照管 从工程开工日期直到为全工程发出移交证书时止,承包商应全面负责照管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发出全工程移交证书后则上述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如果监理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发出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自发出该部分的移交证书之日起,停止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 承包商应对那些尚未竣工的工程以及材料和在其缺陷责任期间应予完成的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负有全责,直到这些未完成的工程按第34条规定完成为止。 7.3 补偿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7.3.1 由于承包商风险造成的损
19、失和损坏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部分工程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由于 7.1.1和 7.1.2款所规定的风险以外的其它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自费弥补这些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每一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承包商还应对其根据第34条规定履行本条责任而引起的损失或破坏负责。 7.3.2 由于业主风险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当损失或破坏是由于第 7.1.1和 7.1.2款规定的风险或其它风险综合作用造成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而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则应根据第38条规定增加合同价,并通知承包商。对因综合风险造
20、成的损失或破坏,这种加款的决定应考虑承包商和业主应分别承担的责任的比例。 7.4 对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的补救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在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经过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决定: (a) 按第32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 (b) 承包商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并将该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 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商。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
21、关的指示以及在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具体的指示时,承包商采取的并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适当的与合理的措施考虑在内。 7.5 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它事件,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业主可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认为必要时,雇用其它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经与业主商议后,监理工程师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业主向承包商索回,业主可从将付或应付给
22、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在发生上述情况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通知承包商。8.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8.1 承包商的赔偿 8.1.1 承包商的赔偿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赔偿业主下列各种损失和索赔: (a) 人员的伤亡; (b) 第 8.1.2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因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而对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以及有关的全部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 8.1.2 承包商不负责的赔偿 在8.1.1款中所指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是: (a)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或占用; (b) 业主在任何土地的上面、下面或通过该土地对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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