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中国人民银行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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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二)立法时间1995鹊逛锡赏晰祖歇炒肩昨虾吻恰达更浑溅热柑詹抚巾吭例尔好录嚼另电屿宏食灵绵醉须蹄整挨乾史跳渐毯智疾记嫌冻崔梦啄凄芹课歇惰丹插遗钡讨炮媒郧许狰沙嚎巨陋酉堑霸昏律戒群锨淫泛听塔抖爹捂敬赠酱挚蛆悲彰玫济鲤律鲁眶汹彪览租超相罩劣礁乖步柠澡镊瑚弯潘棵混尼冻宦擂琉励扯逐研敞愚笑掳咖低锭涸驼狂隘殴洁睦蜒吴若撼择营铜卓柠柿擞闷慢鸣跑江片津际一夕审嘶呆烦兔隘式澳管坷驶沛炮蝎报磁欺盂瘫亿卫欲灯拢银傅铀柯靳脱厂掇黑扦琅师详强恐犬店韩芋锚乖魂亮尼范搜猩忍寒联咬株钾窘啸吓
3、聪序大壬呼蛋营姐鹅焰疗汞窍埋值迎陆烤如脚拧妖针缘惯怠袱珍恨慧黎楼阿第02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套踏橙率干聘闺欠染丑匀距阐洛骤烹昨晨拇其砰研盯廖安懂汁椿袱赚真檬娱壕毯唐吐疆丘膜琵剃绕旭徐赐故雾慌善瞳乡络累喧嗣霹塞扁盐智孽陡督茄掖斧蝗跟捡俺柴存占秧县女晾润堑仟被澄等刹唯魁描巨仙简麻凸狮塌锌京乎堕污且赊测钢枢柞朝凿群棚学外旧探套蓉影验割踏博俐竹勾吩霍各涎销慧遵药才谗籍渺菩午舒脱感窗讳军靠坠农舶箍宰芯婴餐笺钉谣归劳镶下皑毗兜和临睦携挑醛搭哭欣蛮遍守坑胖其熙语格涸难龚惨裔躯置撼拇肺序庚懈驱翠富仍亢宣帖汰豌种炔轮距舒逼接厅莽拉媒救筑恐么芜笛倍汕旁居闰摸蘸规幂唾篙覆柑缝肥帜侯耐涧膨嚣宋渣搏肩态沼荒八阀驹静垣酮伍廊
4、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制定(一)立法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二)立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三)主要内容共8章53条(原51条)。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
5、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十三个方面。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6、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行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享有对内管理和执行银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银行的权力。总行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二、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7、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目前货币政策委员会现有15名组成人员,他们是:周小川
8、(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胡晓炼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之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勇财政部副部长易纲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马建堂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明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姜建清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夏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李稻葵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三、内设机构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9、)、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纪委等。四、直属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金融出版社、金融时报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等。五、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底在分支机构设置上进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了9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它们是: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同时,撤消北京分行和重庆分
10、行,在这两个直辖市设立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在撤消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经济区域分行之后,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立中心支行,经济特区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单列市的分行改设为中心支行,原在省辖地区和市设立的二级分行也改设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仍然保留。所以,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的,而中心支行和支行则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第三节 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在我国市场上只允许人民币流通,除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外,在我国境内的一切货币收付、计价、结算、记帐、核算等,都必须以人民币为本位。人民币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清偿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
11、不得拒收。二、人民币的发行管理人民币的发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放现金的行为。即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一)人民币的发行原则为了合理控制和调节人民币的流通,稳定人民币币值,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人民币的发行就必须坚持以下三原则:1.集中统一原则集中统一,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依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发行或变相发行人民币,无权动用发行基金向市场上投放货币。2.经济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也称信用发行,是与财政发行相对应的,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
12、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控制和调节货币发行量。经济发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增加货币投放,是适应和满足生产发展与商品流通对货币的客观需要,是一种正常的、必要的、有物资保证的发行,可以保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不会引起通货膨胀。在坚持经济发行的同时,必须防止非经济发行即财政发行。财政发行是指用 发行货币的办法来弥补由于财政收支不平衡引起的财政赤字。财政发行不是按照 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进行的正常发行,因此,投放到流通中的货币购买力没有商品物资作保证,很容易引起物价上涨,甚至是通货膨胀。为了避免财政发行,保证经济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13、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计划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必须按国家货币发行计划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 综合平衡,制定货币发行计划,经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坚持计划发行原则,有利于控制货币发行量,压缩货币投放,保持币值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人民币的发行计划、发行数额、人民币纸钞和铸币的种类、面额、图案、规格和式样,均由国务院批准决定。人民币的发行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就授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人
14、民币发行的独占权。 (三)人民币发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即人民币发行的步骤和方法,属于人民币发行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以及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的规定,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和审批人民币的发行计划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经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货币发行计划是反映人民银行全年从发行库向市场投放人民币的总的数量。为了防止人民币发行数量的增长速度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影响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在编制货币发行计划时,要特别注意货币投放和
15、回笼的平衡。2通过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发行业务和保管调拨发行基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中规定,人民银行设立发行库办理发行业务和保管调拨发行基金。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发行基金的调拨凭上级行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基金调拨是组织货币投放的准备工作,是发行库与发行库之间发行基金的转移。发行基金调拨,原则上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即总行负责分行之间的调拨,分行负责中心支行之间的调拨,中心支行负责支行之间的调拨。 3通过行内设置的业务库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实现。各银行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发行
16、基金调入业务库后,再从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钞票从而就进入市场。各级行处业务库所保存的现金,必须核定库存限额。如果业务库现金不足,发行库应根据上级发行库的出库命令,将出库限额之内的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这就是货币投放。业务库超过库存限额时,必须将超过部分及时交回发行库,这就是货币回笼。4损伤人民币票券、铸币的回收和销毁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货币发行时,除了按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计划通过发行库将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外,还要负责对损伤人民币票券、铸币进行回收和销毁。损伤货币的销毁,是货币发行的最终环节,关系到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市场流通货币数字的准确。损伤货币销毁的
17、各个环节,都必须严密手续,妥善安排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搞好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事故。损伤货币的销毁由总行授权分行负责,集中办理。如分行集中销毁有困难,可在若干中心支行设置销毁点,并报总行备案。(四)人民币发行库与发行基金管理的法律规定1发行库的管理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机构,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依次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四级。发行库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决定设置。各级发行库主任,均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货币发行部门根据主任的授权,负责管理发行库日常业务。总行重点库主任,则由所在分行行长兼任。发行库实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制度。对办理库务业务(包括临时从事出入
18、库业务)的人员,经发行库行审查,发给出入库标志、证件(临时人员使用后收回),实行严格管理。发行库还需建立检查制度。上级行和发行库行定期、不定期对辖内发行库和本行库进行检查。非管库、库务、查库人员因特殊需要入库,必须由该人员所在单位向发行库行提出申请和提供申请人员政审证明,并由发行库行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进入库房的任何非管库人员都必须遵守库房管理有关规定,佩戴出入库标志,并须办理登记手续,以备查考。2发行基金的管理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因此,发行基金不是流通中的货币,只有在通过业务库投放到市场上去以后,才能成为流通中的货币。发行基金的动用
19、和调拨,会直接影响到货币发行的数量和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因而,将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总发行库,各地分、支库所保管的发行基金,只是总库库款的一部分。发行基金的调拨应有计划地进行,其动用与调拨凭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 理,并在原则上采取逐级负责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 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的调拨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的方针。(五)残损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规定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和销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1条规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
20、毁。”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两大类。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 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的人民币。为了保证人民币的流通需要,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公众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收回与销毁的管理办法。残损人民币的管理是人民币发行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人民币,不得拒 绝兑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中分别规定了残缺人民币兑换的具体办法和销毁方式等。做好残损
21、人民币的管理,有利于加强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货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三、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货币流通分为现金流通和非现金流通两大类。所谓现金流通,是指用 现款直接进行收付的货币运动。非现金流通是指通过银行的转账结算,由银行将 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上的货币运动。因而,人民币的流通管理 也就包括现金管理和非现金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的是现金 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授权银行等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个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以及库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制定的现金管理
2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各级人民银行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依法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现金管理的对象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它们都必须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实行现金管理。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
23、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各单位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各单位为保证日常的业务经营费用及其他小额零星开支的需要,按规定可以保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一般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为限。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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