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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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和
2、节能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讲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
3、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历年来,世界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坠落、倒塌,厂内机动车辆碰撞损坏等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实施6年来,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
4、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条例,新条文讲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一)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本条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条例根据这两个基本特征,用列举法进一步描述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6、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种特种设备。新条例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与其他七类设备一起,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二)关于特种设备目录一是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二是特种设备目录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公
7、布。凡是列入目录的设备,都应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新条例实施以后,特种设备目录也要随之调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将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讲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
8、。(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规、标准的基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是第二条第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
9、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其模式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式”,实行严格的管理。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其指导思想为: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其职责为: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有环节出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
10、用机场专用设备。其中,“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主机在井上、其他系统在井下的设备),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仍然纳入管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安装、使
11、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
12、,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讲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3、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14、法定义务。,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新条例关于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共十八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新增了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要求和使用单位的节能义务,新增了对锅炉水质管理的详细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讲义】本条是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合法的特种
15、设备。(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合法的即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正确进行安装,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不会发生事故。近几年来,一些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土设备”,包括常压设备承压使用、事故不断,原因就是其性能不符合能保证设备安全使用的要求。因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因经济利益贪图便宜而去购买、使用甚至私自制造非法设备,是没有安全保障的。(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出厂
16、,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设备在安装后,也附有相关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的齐全正确与否,说明了特种设备的生产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生产单位对产品安全性能的保证。使用单位获得这些文件资料,一方面便于正确的使用特种设备,另一方面也是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文件依据。因此,购买特种设备时、安装特种设备后必须及时的索取并核对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
17、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讲义】本条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实施监察。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向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并且要提供使
18、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等,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登记后,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数据档案。特种设备一般应在经过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考虑到实际情况,在设备安装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附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出具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或安全合格证书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该证明文件或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如锅炉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近;起重机械、电梯可以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机房
19、、轿箱内。使用登记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给使用者一种警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法定义务,必须遵守。,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
20、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讲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行检验,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检查有关纪录两个方面。1、证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的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因工作
21、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一般维修只需自行做好纪录;对重大维修,如承压设备的承压部件维修、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重要部件的维修、更换,应该由负责维修、更换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本身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特种设备本身安全性能,也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使用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保证。2、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2、;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纪录主要是记载定期检验情况,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特种设备运行要进行检查,如石化企业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巡回检查,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在运行前要进行检查等,检查情况都要进行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如电梯的维护保养等,维护保养情况必须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一旦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
23、和保存,是十分薄弱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缺失情况相当严重,亟待加强管理。,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
24、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规定。(一)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定期做好检查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锅炉需要经常的清理水垢、清理炉胆等,电梯等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
25、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二)规定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按规定进行一次。要求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只是一般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时间。检查的项目、要求应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检查情况必须加以记录。在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必须做好记录,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许多使用单位都有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仪器仪表应当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调控装置和仪器,有的起到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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