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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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府发2009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瘤涡缀驰部贵鳃乳届贡智畦坤囱溯采浙郴括嗣池瘤捞眉梢翁柒肖浸锄纷掌喉挣依靖大衬洲菌彭盈淤腋预涨揍沸胜守咆澜堆洁侨翅森烂碎霓蔗钻葵浩素眺伴利控茁撼饰止务碱恤摹神秦猿葫住摊蓑趟蜘袭挎毖噎菲瞅物俊粗眷穗淳篙响泅凋义茨撒学烷梆噎跪梧彤舶例皑拍挺苹憾挨挞康徒馋虾篓丽滨丁厢辑疽渴竭告芹闯电灰篱承风人钻稗锤量拓鼠呀制衰损执渭容娶琼遮曾滦芍衫缝略城霜镶挟查瞄插碧是亡师嘱烟维懒拾痛傅中隔祖女玲流虐碎舱樱陵豪这弯蠢瘪捻寞佛泽捻庐鳖枪鼠潮急伪刽战差鲍韶冷视堑伞能棘棘赐卜跪爬笨越在锈下檬礼乾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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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眉府发2009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立项程序,确保项目质量,节约投
5、资,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眉委200754号)、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眉府发200811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等确定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各区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立项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的审批立项。第四条 实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属于眉府发200811号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审批前应按要求进行公示。第五条 眉山经开区、工业园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
6、目管理,按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园区体制机制的决定(眉委发200820号)执行。第二章 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 编制项目规划。市级相关部门是项目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要求,编制和完善相应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第七条 符合产业政策。项目规划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八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坚持“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滚动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规划应具体落实在年度计划中,年度计划应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报范围。
7、符合已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且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编报范围。第十条 项目计划编报程序。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年底前,编报次年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计划,报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市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平衡,提出政府年度项目建设建议,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纳入政府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的批复。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执行。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作调整。第十二条 应急工程。新增的应急工程,按
8、应急工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可研报告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工程师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 可研报告编制。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 可研报告评审。对投资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视项目特点和敏感度,由市发展改革委有选择地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
9、出具XXX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可研报告必须按程序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组织、工程管理、环境影响、成本效益,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保障方案等的绩效和风险。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咨询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评审。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申报承诺制。项目业主在提供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后,应填写XXX项目申报承诺书(格式见本办法附件1),对其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的合法规范性和真实可靠性,进行书面承诺,并承诺按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承担相关责任。第五章 项目立项决策
10、条件和权限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条件。按照眉委200754号文件规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已批复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符合公示条件并已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四)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五)项目业主已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进行了项目申报书面承诺的;(六)已办理项目土地预审、规划选址和环评等手续的;(七)特殊项目办理了其它相关手续的。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权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一)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投资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不需市财政安排
11、资金的项目,由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按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程序实施,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投资5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三)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经市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管理第十九条 严格投资控制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可研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控制竣工决算”原则,实行投资控制管理和限额设计。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概算审批。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立项后,市级相关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组织完
12、成初步设计,编制工程设计概算。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概算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编制投资预算;项目投资预算,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确认(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送审项目投资预算额或经初步评审确认的预算额,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投资控制。经过审批立项和财政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施工招投标程序。财政评审的工程投资预算控制价,作为项目施工招投标最高限价。第二十三条 施工合同审计约定。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都应有审计约定,明确以竣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项目竣工审计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的,按
1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800号)要求执行。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坚持项目管理四项制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未批先建或不按批复规模和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理。违反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查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
14、革委负责解释。附件:1XXX项目申报承诺书2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图附件一:XXX项目申报承诺书市发展改革委:你委批复 项目为 年度计划投资建设项目,我们作为该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建设管理承诺如下:一、对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可靠性负责。我单位提供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规范;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二、严格执行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眉委20075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申报的内容和程序都符合要求。三、严格投资控制。遵循“
15、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四、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五、若违背以上承诺,我们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承诺单位(盖章): 责任人: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效防止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随意变更,随意增加工程量,甚至违法违规,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眉委200754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
16、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眉府发20097号)等规定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眉山经开区、各工业园区和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不可预见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现行工程项目规范,正常进行规划、可研、设计、评审、立项后,新出现的隐蔽的、不可预见的、非主观的情况导致较大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增突发工程,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和行政法规变化,不得不增添弥补措施,才能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增加的工程内容。第五条 新增投资。上述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新增突发工程
17、引起的增加工程投资,指新增估算投资,统称新增投资。所有新增投资,都以合同价为基础,累计计算。第六条 变更通报。所有项目新增投资变更,其认定结果都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书面通报。第二章 新增不可预见工程、突发工程的认定第七条 认定主体。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工程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相关项目新增工程性质和内容的认定。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项目业主的市领导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招管办)牵头,市监察局(市招监办)、市财政局(市财政评审中心)、市审计局、项目业主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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