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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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总局令第73号)二一五年四月,主讲:原俊丰注册安全工程师,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一)主要背景: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予了安全监管总局(煤监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监察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2010年7月22日,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公布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两局文件的形式发布,没有涉及法律责任的内容,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规定(试行)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五个令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在规定(试行)执行过
2、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制定过程,关键词:过程曲折,从2011年4月开始,国家煤监局组织总局职防所、重庆煤科院等单位,在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着手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经现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和完善,2013年2月5日,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2013年3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规定(草案)又作了进一步调整。于2014年4月送政法司法审。在次征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意见,反复修订几十稿,历时4年,2015年1月16日在总局局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令)。,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三)主要特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共11章73条第一章 总则(1至4条)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5-19条)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20-23条)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4-26条)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27-33条)第六章 粉尘危害防治(34-51条)第七章 噪声危害防治(52-55条)第八章 热害防治(56-59条)第九章 职业中毒防治(60-63条)第十章 法律责任(64-71条)第十一章 附则(72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一、73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第一章 总则
4、(共4条)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条文解读,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的范围。,条文解读,根据我国煤矿职业病发病统计及生产实际情况,煤矿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主要受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
5、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释义】本条是煤矿职业病危害的定义。,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职业病防治方针、原则的规定。,源头治理:建设项目和生产矿井。科学防治:指依靠科学技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严格管理:按照制度或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对企业,企业和劳动者对行政机关。,条文解读,由于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处于决策者、指挥者、领导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近年来调研和监察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
6、任落实不到位现象普遍。,【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及其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二十一条)煤矿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进行行政干预。,【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方面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九)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7、;(十一)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作用是明确各岗位职业病防治职责,规范煤矿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规定,监测人员是指经过教育培训,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能,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煤矿可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配备监测人员和监测仪器数量,但必须满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需要。,【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与设备方面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参考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
8、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条文解读,职业病防治的根本在于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有些设备和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可能对生产和生活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害。,【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规定。,条文解读,本条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病防护设施更加有效。,【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规定。,条文解读,煤矿应按照其要求为接触职业病
9、危害的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的规定,条文解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体现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隐瞒和欺骗。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条文解读,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设置。,【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培训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条文
10、解读,(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危害种类清单、分布等情况;(四)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等记录;(五)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等记录;,(七)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十)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十一)职业病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资料或者文件。,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的规定。,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的规定。,条文解读,事故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要求报告。发
11、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煤矿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规定。,条文解读,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包括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费用。,【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预评价是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
12、。,条文解读,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职业病防护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煤矿职业病防治状况。,【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护设施设计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作出综合评价。,【释义】本条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总局48号令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加强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手段。,【释义】本条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13、报时限的规定。,条文解读,条文解读,(一)煤矿的基本情况;(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三)制度情况;(四)因素名称、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五)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六)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七)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八)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十)其他资料。,目的是为了全面的了解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申报内容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释义】本条是关于申报涉及秘密保密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
14、法第三十六条。上岗前检查其目的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禁忌。有些劳动者,由于处在特殊生理状态或者病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人群的保护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
15、是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的规定,条文解读,设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能相互代替,只有在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检查可视为离岗检查。一般准备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释义】本条是职业健康检查相互代替的规定。,条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条文解读,(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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