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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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学习辅导十堰电大 李琴 电话:8671494,一、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本课程课内学时90,共5学分。二、课程的性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一应用性很强的必修课。三、基本要求(一)掌握我国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二)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学会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的理论并根据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四、教学媒体的运用(一)文字教材本课程文字教材由主教材与辅助教材两部分构成。主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全面、系统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科的基本原理和
2、基本知识。它是本课程的基本教学依据,也是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辅助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学习指导书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对主教材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和提炼,指导学生学习。另一方面扩大学生的视野。,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 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称为行政关系。它是现代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
3、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
4、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5、:人的出生、死亡。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
6、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
7、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
8、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
9、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所谓正当考虑、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所谓合乎情理指合乎事情的常规或规律。,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要求: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掌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
10、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
11、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
12、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此外,行
13、政职权还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具有下列特征:(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第四章 行政机关,要求: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了解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和哪些机关能作为行政主体;掌握我国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
14、原则。(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1)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2)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行政机关的体制,是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1)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一般说,有如下几种形式: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与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第五章 公务员,要求:明确公务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掌握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15、和属性。学习重点: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2)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法律地位,便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 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才是其实质内容。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职
16、务关系的产生: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委任。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调任。政府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直接调任。聘任。即行政机关通过招聘渠道吸收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调职、升职。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等。,第六章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要求:明确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弄清行政委托的条件,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7、掌握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征: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的特征 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
18、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2、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2)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要求:明确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了解行政相对方的分类。1行政相对方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方进行不同的分类。(1)“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2)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 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19、(2)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 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2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A提出申请的权利B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C听证的权利D了解情况的权E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A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C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要求:明确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及其构成,掌握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1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
20、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A法律监督 B工作监督 C人事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A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B国家审计机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
21、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C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要求:明确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掌握行政行为的内容、效力、成立及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
22、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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