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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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金融五班 陈玺如 21,Contents,新保险法中不可抗条款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对策与缺陷,不可抗条款含义,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起源与发展,从历史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初),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并
2、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常利用投保人的声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而做出拒赔的决定。并且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使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大大下降,甚至有了“伟大的拒付者”之称。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此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在
3、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中都广泛适用。可见,不可抗辩条款发端于英国,成型于美国保险法,对现代各国保险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可抗辩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使得保险公司不得随意以告知不实等为由解除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保障善意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我国2009.10.1.新保险法,新实施 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4、,保险人应当承 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一份保单生 效后,保险人有两年的时问来调查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 合同。但两年过后,保险人则丧失此权利。因 此,保险合同生效之初的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条款具 订以下三个特征:1、该条款存在于寿险中,而非存在于所有险种中;2、该条款的生效须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3、该条款生效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缔约时的过错 主张解 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新保险法,运用一个案例进行说明。例如2005年5月袁章某因患肺气病不能正常工作而办理了病退。同年 12月袁章某为
5、自己办理了保障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袁保额为5 万,缴费期 10 年。章某填写健康告知时,在是否患有疾病栏处勾选了“否”。保单承保后袁章某均按时缴纳保费遥 2008 年 3月 5 日袁章某因心脏病去世袁其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随后的核赔调查中发现章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人寿保险的投保要求,属于带病投保,而且其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中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按照旧保险法,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做出不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费的理赔决定。如果适用新保险法,本案的理赔结果则完全不同,尽管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
6、由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已超过两年袁超过了新法规定的两年期限,受益人可依据不可抗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做出全额赔偿。,案例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业的积极影响,1、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防范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的实施平衡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增强 了保险法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之前中国保险市场 的经营理念和策略是明显的“宽进严出”即订立保险合同容易,理赔难。保险人在接受保单时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保单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对投保人不实告知或隐瞒现象不予及时揭露,而是等到承保风
7、险发生,将要有承担责任时才声明保单无效,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甚至不退还投保人所缴保费。在寿险活动中,保险公司这种”宽进严出”的方式和潜在的道德风险,形成了大量告知义务的问题保单,引发众多的保险纠纷,导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不到应得的赔偿或保险金,使投保人不再信任保险公司,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信誉,最终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新 保险法 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防范了保险人发生此类道德风险。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限制在两年之内,即当合同成立时间超过两年时,保险人不在拥有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不可抗辩条款还对保险人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需
8、要解除合 同的时间进行了限制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再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过这些法令的实施,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障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2、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在核保过程 中更加谨慎。一是它将促使保险公司引进或开发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采用更加严格的方式审核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从而降低承保风险袁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整个保险业的核保核赔呈现严进宽出的趋势。二是促使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获得更
9、多公众的认知和强化遥 只要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上,保险公司将不得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保险理赔争议案件大大减少的同时袁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得以重塑袁从而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代理人营销是我国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直接与投保人接触,保险人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责任心对保单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在代理人寿险营销模式下,代理人工资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业绩量的多少,为能更多地招揽业务,增加工作业绩,往往在客户投保时给予较大的便利,甚至故意地误导投保人签署保单而无视保单信息的真实性,这成为问题保 流入保险公司的源头,为公司的经营带来 了许多不必要的风险。自从
10、新 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应对问题保单的法宝-合同解除权”已经丧失,保险公司必须改变”宽进严出”的模式,实行”严进宽出”管理,严格核保。同时,寿险公司开始重视提高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学历和素质等问题,保险公司加强了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保险公司要求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显现出代理人营销模式 向职员制营销模式转化的趋势,这与保险公司发展的长期战略相一致。,3、不可抗辩条款规范了保险市场,使人们恢复了对保险的信任与信心,促进保险业良性健康发展.保险人的信誉越高,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也就越高,保险人的竞争性也就越强。否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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