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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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金银首饰、钻石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 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 费税。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 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 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 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
2、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 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 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 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首饰业务的,应 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 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二、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o三、征税范围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 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
3、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 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I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 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1包金(银)的镶嵌首饰。问:商场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条、金币、金银摆件等属于金 银首饰范围吗?应征收消费税吗?答: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 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 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 成金银首饰等)。而黄金金条、金银摆件、金牌等不属于以上范围,也不征收消费税。四、纳税环节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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