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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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张燕,第一章 法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概述第四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第五章 经济行为法律制度第六章 经济保护法律制度,第一章 法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教学目的了解法的含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学习要点基本掌握法人、代理、所有权、债权和担保等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 法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
2、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三、法的形式(一)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法8、国际条约,(二)法的结构1、法律规范构成要素:假定、处理、制裁2、法的部门 3、法的体系讨论: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
3、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本质、地位和作用(一)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二)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1、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2、经济法的作用 见课本p14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7条具体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
4、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人设立的方式有三种:根据法律、法令、行政命令设立通过核准登记设立按照标准条例、章程成立我国民法以法人的活动宗旨为主要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微观单位中,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与公民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或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5、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2、代理的特征:(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3)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5)代理
6、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也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 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三)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重点是委托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发生。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例题:2007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
7、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是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证书的内容: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代理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1、代理权滥用的禁止(无效代理)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如果代理双方进行的不是同一事项,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8、,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是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超越代理事项、权限、期限),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默认意思表示一致)(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说明被代理人有过失),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揽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
9、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权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以上情况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理解】对表见代理分析题中,相对
10、人是否“善意”、是否“有理由”是判断被代理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词。,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 居间行为 B 行纪行为C代人保管物品的行为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A超越权进行代理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三、所有权制度1、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完整充分的物权,物权是指主体直接支配一定财产并享受一定收益的权利。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
11、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等。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中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要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本例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两者密切相联
12、,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四、债权制度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了解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五、担保制度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一)保证1、保证人(注意有关规定)2、保证方式(1)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13、证。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并保证责任。(2)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不明
14、确的时候,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1)债权人转让债权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还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为保证人。(1)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将100万元的债务全部转让给
15、即将破产的丁公司,首先应经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还须经过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甲公司将4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这40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60万元的责任仍承担。,(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6、,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
17、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注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教学目的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和体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学习要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经济法律事实的含义;了解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它是一种意志关系。
18、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3、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作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特征:主体 内容 客体都具有特殊性五、
1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加相应法律关系的资格。,例如: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
20、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宽泛地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由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成立;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 行为 货币和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六、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概念(二)经济法律事实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为依据。经济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21、五、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方法要注意,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教学目的了解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与市场秩序规则法律制度学习要点掌握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制度;了解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了解市场秩序规则法分类、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一、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概述(一)含义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也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极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22、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1、自由放任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 5、混合模式 根据市场主体的性质或市场主体从事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类型等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我国就是实行混合模式的国家。,(三)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二、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制度(一)含义 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经营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二)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2、
23、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三)基本类型企业法人登记 营业登记 是否具备法人条件,三、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指对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等可能带来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概念 使用范围 审批许可机构四、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一)含义(二)调整对象(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1.市场要素规制法2.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四)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教学目的掌握公司法、
24、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学习要点公司的资本、股份与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等,第一节 公司法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四章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特征 1、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种
25、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只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个以下。注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 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单独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具体解释:“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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