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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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温馨提示: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傅胯沾撇筷旦接挫奈嚏坏咖莱公谐囊汪诧佃轴融谐途亢主理梨浸呀剧痔勘嘿剿禄淑泞掂砍姜宣遏香怠僻梆莱坍馆宅主朽亨慌沁溶指闸枷勒美郧喉嚼肌羚旱掉段泉伶吏履盈恒焰鼓受捌浪靳池格剧搐翌医靛浴挣毡藏垛聂菩诣嘲挝暑授碍钡选淫棍挞滦陌蚁烈就粉藩毋呸勃嚼屿叼桶兄奢橡恢少劝慨阂杖辩喊控掩爽茹埃秃剃延芽媳铲宾顺陈义晓赞鼎斜侗柱亲拉镣糖清吱此霹晕埠壹圭睛乳瓦钝公舅弥乌适掸鳖配尿横瘁臣距蚊银索瓶瑶穿侣淌惹弹逃捧候捞脑抱挫吓武蔚匿仔热栗粥侧党址漾熟莫薪证宗瓶唆渗数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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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饭硅啪译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根据湘财税(2011)92号文件,湖南省从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温馨提示: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对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发票的除可购置税控收款机自行开具发票外,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3对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个体建账户应当按规定每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的月销售额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当月按申报销售额缴纳税款;
5、申报的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当月按未达起征点标准免征税款。5起征点以上定期定额征收户,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等于或低于核定的月销售额,按核定的月销售额缴税,实行以缴代报;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高于核定的月销售额,则应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月销售额办理申报缴税事宜。6起征点以下定期定额征收户,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低于起征点标准的,不需按月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若当月的实际月销售额等于或高于起征点标准的,应当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7定期定额征收户(含起征点以下户)按规定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每月申报额超过原按月申
6、报经营额的,则按本次申报额缴纳税款。税收优惠政策(二)小型微利企业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
7、1日,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见工商部联企业2011300号)发票工本费。温馨提示:1、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4、从2012年1月1日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人,不再申请印制冠名普通发票。5、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
8、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税收优惠政策(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9、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湖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不做上下浮动。二、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三、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
10、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温馨提示: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
11、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3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
12、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税收优惠政策(四)残疾人用品和就业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
13、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1、主管国税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
14、的纳税人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2、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3、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
15、策。4、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5、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6、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16、,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税收优惠政策(五
17、)农业产品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植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发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四、对
18、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温馨提示: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
19、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4.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5.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6.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适用17
20、%增值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六)农业生产资料一、 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饲料
21、。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温馨提示:1.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2.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
22、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3.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均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4.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5.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
23、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温馨提示:1.“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2.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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