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0座26座燃气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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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利心语花园一区10座-26座燃气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 标 人:佛山保利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佛山市建鹏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盖单位章)联系人:蔡杰彦 联系电话: 0757-86222216传真号码:0757-86222216 E-mail:nhjpzj 2016 年 月 日1目 录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5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8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的情形10第一章 招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1.招标条件11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113.投标人资格要求114.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135.投标担保金136.投标文件的递交1
2、37.确认138.异议与投诉149.其他1410.联系方式1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 项目概况 23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承包方式和质量要求 231.4投标人资格要求 231.5费用承担 241.6保密 241.7语言文字 241.8计量单位 241.9踏勘现场 241.10投标预备会241.11分包241.12偏离24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5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5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5 2.4招标文件的效力 26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适用于一般性工程) 263.2投标报
3、价 263.3投标有效期 273.4投标担保金 283.5资格审查文件 283.6备选投标方案 293.7投标文件的编制 29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304.2投标文件的递交 30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30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 305.2开标程序 315.3开标异议 316.评标6.1评标委员会 316.2评标原则 326.3评标 32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 327.2中标候选人公示 327.3 定标327.4 中标通知书 327.5 履约担保 327.6 签订合同 338.重新招标和不招标8.1重新招标 338.2不再招标 33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
4、律要求 34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4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4 9.5异议和投诉3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36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37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38评标办法正文部分4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4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01. 一般约定502. 发包人 533. 承包人 544. 监理人 555. 工程质量 55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87. 工期和进度 588. 材料与设备 609. 试验与检验 6010
5、. 变更6111. 价格调整61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213. 验收和工程试车6414. 竣工结算65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6616. 违约6617. 不可抗力6718. 保险6820. 争议解决6821. 其它要求69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71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77第六章 图纸 93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4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 经济标格式(适用于一般性工程)一、诚信投标承诺书 99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0三、投标担保金 102四、履约承诺书 103五、施工组织简化方案 104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7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8八、其他材料 109九、法定代表人身
6、份证明110十、授权委托书111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
7、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会(不得超过2人),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1、无投标邀请函原件(适用于邀请招标);2、未按规定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或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3、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
8、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4、投标文件外封套上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登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且在开标的1个工作日之前已向招标代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报备的除外);5、投标人授权代理人以及招标文件有要求必须到场出席开标会的特定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6、投标人未按要求出示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提交;7、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或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的提前开封的,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将原封
9、退回该投标文件。(二)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与报名登记的名称不符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且在开标的1个工作日之前已向招标代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报备的除外);2、投标文件的装订不符合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3、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4、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汉字形式(大写金额)记载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最高限价。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在开标会上被宣布为无效投标后,不再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亦不进入评标程序,该投标文件不予退回。二、
10、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2、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3、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4、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或低于投标人的成本;5、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7、技术标(如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
11、虚作假的行为认定(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
12、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一、招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二)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四)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
13、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投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无效。如果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被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
14、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三)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四)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五)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九)投标人受到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责令停
15、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三、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56条,以及条例第71条、第7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五)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16、,影响中标结果的;(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九)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十)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
17、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三)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四)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诚信投标承诺书中承诺内容的;(二)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被邀请单位名称):1.招标条件保利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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