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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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 据 法,何 晓 丽,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 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文义性 无因性 完全性1、特征 要式性 提示性 设权性 缴回性2、经济功能支付、汇兑、信用、融资,三、票据的分类(一)立法分类1.分立主义(代表国家有德、法、日等)2.合并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纳)(二)学理分类1.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2.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3.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2、4.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一、票据法概念 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民诉中关于票据的规定。狭义:规范票据关系并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二、票据法的特征技术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私法兼具公法兼容性特征 国内法兼具国际法,一、票据当事人概念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主要有:1.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创设票据之人2.付款人:票据中出票人记载对票据付款之人3.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事项将票据或票据权利转让他人之人4.被背书人:经背书行为取得票据之人5.承兑人:在票据上记载
3、表示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之人6.保证人:在票据上担保某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之人,二、票据当事人分类 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1)权利主体 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 主债务人付款人(2)义务主体 次债务人 清偿人(3)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 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三、图例(一)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人)E(保证人)(承兑后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二)银行本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三)支
4、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银行)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第二债务人),本章内容,一、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第一次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面金额及其相关费用的
5、权利;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从票据权利,取得条件 给 主 手 付 观 段 对 善 合 价 意 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出 善 转 赠票 意 让 予取 取 取 继得 得 得 承 等,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 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得拒绝证明 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一般营业时间:按社会通行或政府规 定的营业时间 特定营业日:某
6、行业自行确定并向社 会公示的营业日,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提示票据 约定地点:票据上明确记载的付款地 即为债务履行地点 法定地点:没有记载的按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 在其住所”,法定事由 付 清 记载 保全 时效 事项 手续 期限 款 偿 欠缺 欠缺 届满,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服装买卖,A公司签发30万支票支付货款,付款行为C工行。B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为还D酒店的欠款,私刻B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签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D酒店。后酒店为购买酒水将支票转让给酒厂。酒厂向工行请求支付票面金额。两天后B公司发现支票丢失,到银行挂失止付方知支票以付款遂产生纠纷。B公司要求酒店及酒
7、厂承担连带责任。问: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第五章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概述1、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是以确立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2、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二、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
8、义务的行为。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才有效。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极为重要。,()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各国票据立法都有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将行为人的意思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相应的款式记载于票据上,否则票据行为将导致无效。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票
9、据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禁止记载事项二是票据签章 自然人签章规则、共同签章规则三是票据交付,四、票据行为 的性质 契约行为学说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契约。不仅如此,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产生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单方法律行为学说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条、台湾票据法第5条都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学说。,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制度。在票据
10、活动中,票据行为既可以本人作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作出,这样采取代理制度是非常方便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注意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第 六 章 票 据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本章内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效力,一、定义 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的权利。A(出票人)BCD(持票人)*当D的票据权利
11、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A得到了利益却未付出代价,D则付出了代价而未得到利益,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 1、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 2、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1、成立条件(1)主体要件(如上述);(2)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2、效力这种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只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这是票据法给持票人的最后一次补救机会。注意:(1)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2)这项权利不受票据
12、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使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3)该项权利如要转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偿还义务人也发生同等效力。,第 七 票 据 章 基 础 关 系,本章内容: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一、票据原因关系1、概念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票据原因”。2、种类(1)有对价的原因关系(2)无对价的原因关系,Tip: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无效、被撤
13、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仍依票据文义决定;(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两者相分离,(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的瑕疵行使抗辩权;(3)在原因关系中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
14、前手;(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连,国华公司因购买化妆品向羽西化妆品公司签发四张汇票。羽西公司收票后发货。国华公司收货后验收,向羽西提出质量异议。后两者未能就有瑕疵的产品协商一致。羽西持到期的汇票要求付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国华公司无条件支付。国华公司以原告货物出现问题,未履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案例,二、票据资金关系 1、概念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之间的金钱、实物、信用及其它财产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形: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 b.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信用合同关系 c.
15、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付款人与出票人签订其它合同,a.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对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基于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b.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资金关系当然成为票据债务人,只有在予以承兑的情况下才承担票据责任;若经过承兑,付款人即使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c.付款人在未收到出票人资金或足够资金时自愿为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其付款行为有效。,两者的分离情形,A.在已承兑汇票中,虽承兑人不能以其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当出票人为持票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承兑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抗出票人。C.在支票关系中,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欠缺资金关系,持票人的付款
16、请求权就有可能得不到实现;而支票付款人在出票人的存款数额内或者所订立的信用合同约定数额内,具有付款义务。,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连,三、票据预约关系 1.概念指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签发、转让等使用票据情形所达成的合意。2.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1)两者的分离 a.无票据预约或其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凭此产生的票据关系 b.当事人未按票据预约为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仍按票据文义确定。对于违背预约的当事人,只能按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两者的牵连 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预约关系作为抗辩情形,案例:A、B两公司签定一买卖合同,约定由A向B公司供应纸浆30吨,价款50万元,采用
17、票据支付。但B公司签发票面金额为30万的票据并交付给A公司,A公司收受票据后并没有向B公司发货而是背书转让给C公司,一个月后C 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 公司以票据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D公司向B公司追索,B 公司以A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为理由对抗。1.票据是否有效?2.B公司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票据涂消,本章内容,一、票据伪造 1、概念与构成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 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伪造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3)伪造者的目的是使自己获利。,票据伪造 vs.票据
18、格式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责任;(2)及于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3)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4)及于其他人的后果*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行为有效,二、票据变造 1、概念和构成 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如金额、付款地等)构成变造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2)必须是变
19、更签章以外的事项;(3)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票据变造 vs.票据更改,票 据 更 改 的 条 件:a.法 定 的 主 体b.法 定 的 内 容c.法 定 的 方 式,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变造人的后果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2)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3)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
20、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4)及于持票人的后果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响,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时,仅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部权利;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权利。(5)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同伪造票据。3、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付款人有效识别而拒付时,他就会承担前述所说的后果。,(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与伪造票据相同。(3)被变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如果与该变造有恶意串通、重大过失等可归责事由,
21、则被变造人就要对变造以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变造后的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持票人对其行使追索权后,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若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若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若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三、票据涂销 1、概念 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果涂销太过分以至无法从外形上辨认出是票据,那就属于票据毁损,发生票据丧失的后果。2、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票据涂消制度,下面结合英美国家票据相
22、关规定了解票据涂消的法律后果。(1)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效力涂消行为不影响票据的权利。(3)非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效力无论是否故意,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有时还会引起票据伪造或变造问题。(4)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主张该涂销非权利人故意所为,或由非权利人所为,则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下述内容具体见英票据法63条、美统一商法典3-605条,台湾地区票据法38、17条,第九章 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概述1、抗辩的概念 票据法第13条
23、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抗辩权是票据法中的特别权利,是票据债务人行使的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票据抗辩制度的建立,主要功能在于赋予票据 债务人行使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的权利,以维护 其合法权益。,2、抗辩的原因 票据的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也称绝对抗辩、相对抗辩。(1)对物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其事由主要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或者票据行为的缺陷而产生的。(2)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其事由基于票据关系情况不同而各不相同,但主要基于基
24、础关系的抗辩,即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的抗辩。这种抗辩不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而是基于债权人即持票人本身的缺陷。,二、抗辩限制 1、两种立法例 积极限制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 消极限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亦采取此种立法例2、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从我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票据抗辩的反限制主要适用于持票人明知(包括应知而不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包括:1、间接恶意抗辩2
25、、知情抗辩3、无对价抗辩,第十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本章重点内容:票据丧失的种类、挂失止付的效力公示催告制度及失票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概述1、失票失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2、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二、挂失止付制度1、概念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2、要件(1)挂失止付人()所失票据允许挂失支付(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帐的银行汇票、转帐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办理相关挂失止付手续 3、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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