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执葱庐间的税务处理争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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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税务处理争议,(一)租赁期间代出租人扣缴税金的税务管理,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的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定税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然后约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一)租赁期间代出租人扣缴租金的税
2、务管理,例如,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二)经营租赁期间水电费的税务管理,经营租赁期间,一般由出租人代承租人扣缴水电费用,出租人把扣缴的水电费发票或水电费分割表和扣缴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交给承租方进行入账。这样的处理,水电费用很难从税前进行扣除,要进行税前扣除,必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的水电费用由出租人代收代缴
3、。同时,必须注意千万不能把水电费用含在租金里,否则水电费用要缴纳房产税,增加税负。,(三)经营租赁收取押金的税务管理:必须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三)经营租赁收取押金的税务管理:必须缴纳营业税,
4、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三)经营租赁收取押金的税务管理:必须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法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法规所称预收款,
5、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三)经营租赁收取押金的税务管理:必须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的范畴,是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日后发生退还押金时,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三)经营租赁收取押金的税务管理:必须缴纳营业税,例如,南京一家公司将一座闲置的办公楼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租金400万元,租赁合同约
6、定期限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元。同时约定承租公司在签约时要交付30万元的违约抵押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承租公司正常履约,那么该公司会悉数退还押金。而该企业将这笔违约抵押金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有缴纳营业税。由于没有对30万元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依法补缴了营业税15000元,滞纳金3000元。,(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1、个人转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
7、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1、个人转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2、转租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8、”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产权所有人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行为人对其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也无权要求转租行为人缴纳房产税。,(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2、转租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但要注意地方的税收法律规定:(1)要差额缴纳房产税的地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规定:“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吉林省地
9、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2、转租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但要注意地方的税收法律规定:(2)不缴纳房产税的地方。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云税四字198714号)第六条规定:“凡已缴纳了房产税的房产,租用人又再转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
10、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第42号最近,对有关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现我局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
11、2、转租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但要注意地方的税收法律规定:(2)不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租入房产再转租的行为,不征房产税。”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皖地税2006146号)第三条规定:“出租房屋的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再出租的,对转租人不征收房产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29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者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
12、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2、转租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但要注意地方的税收法律规定:(2)不缴纳房产税的地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9号)第三条规定:“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的规定:“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
13、管理,2、转租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但要注意地方的税收法律规定:(2)不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收入不征房产税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95号)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对单位和个人租赁的房屋再进行转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的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14、从发文之日(2008年5月6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3、转租房屋的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租赁业”目前并未规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因此转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4、转租房屋的税收筹划 减少纳税环节是房屋转租业务纳税筹
15、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要使房屋转租的税负降低,最好的办法是把房屋转租的合同变成房屋代租合同,即转租者提供代理原房屋出租者找到新的房屋承租者的中介服务,而提供中介服务是既不影响收入实现,又能减少纳税环节的有效手段。如果是个人发生转租房屋行为,则承租人或转租人必须与出租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具租赁发票给承租人或转租人,否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支付出租人的租金。,案例分析1,2010年1月,王明与通达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通达公司将办公楼的三、四层租赁给王明经营酒店,租赁期为5年,王明每月支付租赁费20000元(没有开具租赁发票)。到2011年12月底,
16、王明感到力不从心,将酒店后3年的经营权转租给李兰,每月向李兰收取租金22000元。但是,让王明难以接受的事情发生了,2012年2月,税务机关检查过后,要求其补缴以下税费(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每月应缴“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2200051100(元)每月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100(73)110(元)。每月应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220001100110)(120)203326.40(元),案例分析1,以上每月应缴税费合计为4536.40元,1到2月份累计应补缴9072.80元,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王明下达了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按上述方法计税,王明每月
17、将发生亏损2536.40元,3年下来累计亏损达91310.40元。王明对此想不通:“我每月的净收益只有2000元,为什么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要按照22000元全额计征呢?”,案例分析1,分析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租赁业”目前并未规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因此王明向李兰收取的租金,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案例分析1,分析
18、再次,进行以下筹划方案:先终止与通达公司和李兰的房产租赁合同,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让李兰与通达公司签订租赁期为34个月的房产租赁合同,由李兰每月向通达公司支付租赁费20000元,同时每月支付王明中介费2000元(或适当调低)。按此方案计算,王明的税费负担如下:每月应缴“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20005100(元),案例分析1,分析再次,进行以下筹划方案:每月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0(73)10(元)每月应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以上每月应缴税费合计为350元,比筹划前每月节税4186.40元,34个月将累计节税142337.60元,而通达公司与李兰的权利义
19、务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2012年3月,王明实施上述方案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5、售后返租”的税收筹划 所谓“售后返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时,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后几年内,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所购房屋由开发商统一经营。开发商一般会将已售出的房屋整体再租赁给另外的公司,进行商业经营。开发商收取租金后,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购房者。,(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5、售后返租”的税收筹划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中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
20、工商品房。虽然有些房地产商说,“售后返租”销售的是已竣工商品房,与客户签订的是利润分配协议书,没有违规。但是现在开发商售房是以期房买卖为主的,这就意味着这种售房方式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购房者收到开发商返还的租金与开发商收到的整体租赁单位的租金存在重复纳税的情况,即对以上两个环节的租金都要缴纳营业税。,(四)经营租赁房屋转租的税务管理,5、售后返租”的税收筹划 开发商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各购房者在购房时,由物业公司与购房者另外签订委托代理租房协议,而不是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租房合同。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016号)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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