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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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二九年八月,第一章 总 则,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原条文,注:建筑高度与层数(住宅建筑规范条),第二章 术 语,*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
2、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新增条文,注意事项:,1、建筑面积计算。2、分隔。3、室内楼梯形式。4、疏散。,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原条文修改,建筑分类表,原条文修改,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原条文修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3.0.2,原条文修改,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
3、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3.O.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原条文修改,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
4、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原条文修改,燃油或燃气锅炉等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条件,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
5、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原条文修改,燃油或燃气锅炉等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条件,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
6、、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原条文修改,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
7、符合下列规定:,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原条文修改,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原
8、条文修改,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新增条文,4.2 防 火 间 距,*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两座
9、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原条文修改,*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原条文修改,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m)表,原条文修改,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
10、、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条文修改,4.3 消 防 车 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原条文修改,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 般 规 定,*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
11、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原条文修改,*6
12、.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规定的公共建筑。,原条文修改,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表,关于防火挑檐、建筑构造两个安全出口等,关于防火挑檐(住宅建筑规范条),关于19层及以上设两个安全出口(住宅建筑规范条),关于建筑构造:上下层0.8m、1.0m与1.2m(住宅建筑规范、条),*,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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