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高雄市立空中大学胡以祥2014年1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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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交易法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胡以祥2014年12月,1,公平交易法1-24條的重要規範,2,一、總則,(一)立法目的:公平法1 1.維護交易秩序 2.促進經濟繁榮安定(二)規範對象 事業:公平法2 a.公司 b.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c.同業公會 d.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三)公平法 3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 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四)公平法 4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 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 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3,二、限制競爭,(一)獨佔 1.定義:公平交易法第5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
2、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第一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第二項)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第三項),4,(一)獨佔,2.獨佔事業的認定:考量一:特定市場 公平法5(3)(a)相關產品市場 ex:鮮乳市場vs豆漿市場(b)地理市場 ex:國內砂石市場(c)時間因素,5,(一)獨佔,2.獨佔事業的認定:考量二:市場佔有率 5之1 事業未達下列標準,則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
3、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6,(一)獨佔,2.獨佔事業的認定:考量三:排除競爭之能力(a)事業影響特定市場價格之能力。(b)他事業加入特定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c)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3.獨佔事業形成原因(a)法律的限制 ex:菸酒公賣局。(b)生產者控制生產所需之重要原
4、料。(c)生產成本結構上具有較長之規模經 濟階段(自然獨佔)ex:南非鑽石,7,(一)獨佔,4.獨佔事業之禁止行為 公平法10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一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 競爭。二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 或變更。三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8,ex:大台北區 瓦斯案(公處字第083號)被處份人為獨佔事業 透過大量裝設5號燈表,不當決定價格 裝置大流量瓦斯計量表,提高基本度數,持續獲 取不當利益,顯係濫用市場控制地位對商品價格 為不當決定。ex:中國石油案(公處字第170號)中油公司不肯報價給文久公司,致
5、文久公司無法 與航空公司簽約,進而無法與中油競爭。被處份人於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居於獨佔地位 以不報價手段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9,(二)結合,1.定義:公平交易法第6條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與他事業合併者。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 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者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 營者。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 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10,(二)結合,2.結
6、合申報 公平法11(實為許可制)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者。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11,(二)結合,2.結合申報之例外 公平法11之1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左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 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事業間結合者。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 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
7、新設之他事業者。四、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 股東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12,(二)結合,3.結合的類型(a)水平結合-相同營業項目的結合(b)垂直結合-上下游關係的結合(c)複式結合 同質結合 異質結合(多角化合併),13,(二)結合,4.結合實質審查考量因素 公平法12 限制競爭不利益 vs.整體經濟利益 5.違法結合之處分 公平法13(a)禁止其結合(f)其他必要之處份(b)限期命其分設事業(g)命令解散(c)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h)停止營業(d)轉讓部分營業(i)勒令歇業(e)免除擔任職務,14,(二
8、)結合,6.台灣的結合案例 ex:有線電視的結合 有線電視法 ex:便利商店的結合 ex:金融控股公司的結合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高科技產業的結合(4C產業),15,(三)聯合行為,1.定義:公平交易法第7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16,(三)聯合行為,2.聯合行為之允許制度(a)禁止主義(b)相對禁止主義-申報主義-異議主義-許可主義
9、(c)濫用原則,17,(三)聯合行為,3.聯合行為構成要件(a)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b)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c)合意內容為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 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 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 事業活動行為。(d)對特定市場的影響。,18,(三)聯合行為,4.影響聯合行為的因素(a)事業家數(b)市場占有率(c)成本(d)產品品質差異性(e)價格需求彈性(f)技術開發難度與市場進入障礙(g)交易資訊公開化,19,(三)聯合行為,5.聯合行為例外不罰之情形 公平法14(1)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
10、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 者。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 發商品或市場者。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 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 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 為者。,20,(三)聯合行為,5.聯合行為例外不罰之情形(續)公平法14I:(a)標準化聯合
11、行為-14I(1)(b)合理化聯合行為-14I(3)(c)專業化聯合行為-14I(3)(d)輸出聯合行為-14I(4)(e)輸入聯合行為-14I(5)(f)不景氣聯合行為-14I(6)(g)中小企業聯合行為-14I(7),21,(三)聯合行為,5.聯合行為例外不罰之情形 公平法45、46 公平法45: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 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公平法46: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 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圍 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6.罰則 民事:公平法30-34 刑事:公平法35 行政罰:公平法41,22,ex:信義歡樂有限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富視
12、電纜電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及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聯合調漲有線電視節目收視費案(公處字第070號處分書)同步調漲 意思聯絡而事實上可導致一致性行為之其他 方式之合意 無具體之競爭行為 無合理理由說明一致性行為非屬合意 市場訊息交換 違反公平法第14條,23,ex:中油、台塑聯合行為案(公處字093102 號處份書)多次同步調漲92、95無鉛汽油及柴油 寡占市場 透過宣示或發佈新聞,事先、公開傳遞訊息 促進行為、預告調價 調價時間幅度均同,非反映成本 成本結構不同,同步調幅不合理 參進門檻高,互不競爭之誘因強 違反公平法第14條,24,二、不公平競爭,(一)限制轉售價格 1.規定:公平
13、交易法第18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2.限制轉售價格的認定要件:a)二個以上之交易存在 Q:製造商經銷商零售商(b)二個經濟上獨立之經濟體 Q:關係企業、母子公司間是否有用?,25,(一)限制轉售價格,3.限制轉售價格的構成要件:(a)供給之商品 包括服務?(b)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即:i.對交易相對人轉售第三人價格之限制 ii.該第三人再轉售價格之限制(c)應容許自由決定價格 ex:台鹽案(公處字第096010號處分書)-被處份人(台鹽)-加盟契約及經銷契約中約定商品轉售價格-違約者處罰-違
14、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26,(二)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1.共通要件(a).之虞:非以發生損害為必要,有 此機會即可(b)限制競爭:減損、排除競爭(c)妨礙競爭:指競爭手段的不法,27,2.規範行為態樣一:杯葛(boycott)(1)定義:公平法19(1):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 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 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2)類型:單事業進行杯葛:10獨佔事業 複數事業進行杯葛:橫的聯合杯葛 縱的聯合杯葛,28,(2)類型(續):直接杯葛 間接杯葛事業:杯葛者 特定事業:被杯葛者 他事業:杯葛受話人(3)違法性:違反契約自由原則 扭曲效能競爭,29,2.規範行為態樣二:差別待
15、遇(1)定義:公平法19(2):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 別待遇之行為。即:對相同事情為不同處理 對不同事情為相同處理 對不同事情不依比例原則處理(2)型態:(3)違法性:價格 造成競爭者立足上 品質 的不平等。交易條件,30,3.規範行為態樣三: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1)定義:公平法19(3):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2)型態:脅迫、利誘、其他不正當方法 Q:公平法第4條和第19(3)之區分?,31,4.規範行為態樣四:不為價格競爭(1)定義:公平法19(4):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2)違法性:促
16、使他事業參與限制競爭之行為,具高度倫理非難 性,實務以當然違法評價,32,5.規範行為態樣五:不當獲取他事業營業秘密(營業秘密保護之特別規定)(1)定義:公平法19(5):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 術秘密之行為。(2)營業秘密型態: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經濟價值性-因秘密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 合理保密措施,33,6.規範行為態樣六:不當限制交易相對 人事業活動(1)定義:公平法19(6):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 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 行為。(2)類型:公平法施行細則27:本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所稱限 制,指搭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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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 交易法 高雄 市立 空中 大学 201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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