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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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
2、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
3、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
4、会同县各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四)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会同县各有关单位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A)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5、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九)负责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十)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十一)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办理其他应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的资产管理事项。第八条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具体事务,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审核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
6、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三)负责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申报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四)督促本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以及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六)负责本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报告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7、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七)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脱离前办理交接手续。(A)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
8、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可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县有关单位管理。县有关单位在县财政局授权、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完成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求、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国有资产配置重大事项要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
9、值较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履行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实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尚未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
10、他情形。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县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计划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批;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第十九条经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
11、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公物仓制度,对通用办公设备以及上述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购置的资产逐步实行公物仓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配发、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
12、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证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证,由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或相关单位进行集中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第二十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第二十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13、。持续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必须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屋、土地收回由财政局集中管理;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调度、管理,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县财政局统一调度;有条件形成经营资产的可统一对外出租;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资产的租金统一缴入县非税账户。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
14、则。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经定价评估后采取适当的公开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并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县财政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的应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出借,并需办理出借手续。第三十条县财政局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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