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论第四章(36学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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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根据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特点: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按保
2、险标的性质,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分为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数量及性质,分为单个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按风险转嫁层次,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分为有效保险合同、可撤消保险合同和无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有同样法律效力,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保险单(保险合同最重要的书面形式)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与保单有同等效力)批单(批单的效力优于保险单),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
3、、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要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要求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拥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一般为法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
4、益人。,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39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5、,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中途变更受益人,或撤消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原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法第41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下列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被保险人
6、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2)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死亡,认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
7、、客体、内容,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 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保险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重点条款 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特约条款 广义的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议条款,狭义的仅指保证条款。,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部分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客体部分 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权利义务部分
8、 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等。其他声明事项部分合同失效、失权、追偿配合、争议及处理、解除、退费等约定,保险合同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保险法第18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
9、的其他事项。,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1)要约(订约提议)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回或变更其要约。要约发生后,遇到下列情况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一,要约被受约人拒绝;二,承诺期限已过;三,要约在其发生效力之前由要约人撤回。保险合同中一般投保人为要约人,投保人根据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保险条款内容填具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即为要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2)承诺(接受订约提议)承诺满足以下条件时有效:(1)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对要约不能完全赞同,只能部分同意或附有条件接受
10、的,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拒绝原要约。此时,承诺人可提出新要约,由原要约人选择承诺或拒绝。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并在投保单上签章后,即视为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在保险实务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不应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保险费的交付不一定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后果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法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
11、,(2)保险合同的生效 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生效。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其效力的发生要受所附条款的限制,即使已具备生效要件,但只有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才生效。保险合同大多属此类。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如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附期限的保险合同:“零时起保”保险法第13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合同
12、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是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引起。但要注意,保险合同并不会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为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若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都必须通过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日起失效。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原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保险人的一方是不允许变更的,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来变更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
13、更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主要指主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如财产保险在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化等都会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的变化等也引起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终止,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与对方协商的义务。投保人只有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险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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