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管理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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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約管理實務,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楊燦能(02-29320212轉350)pstc-tonymail.taipei.gov.tw103年9月5日,一、採購概述,1.採購法第2條: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2.政府透過與廠商履行民事採購契約,有償取得工程、財物或勞務。3.如何完成使命採購(1)態度(2)操守(3)專業4.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3,同質/異質 採購,異質,同質,最有利標決標,最低標決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採購,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審計部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二、履約管理,(一)在與
2、廠商訂定契約之前,應徹底將契約內容包括數量、條文及重要的採購設備型號圖與說予以核對,避免有誤植或惡意塗改地方出現,造成爾後履約爭議協調。(二)開工前現場協調會勘相當重要,在還沒正式開工之前,召集監造建築師(業務承辦科)、廠商,進行現場會勘動作,站在甲方立場重點有三:一、維持機關現況上班品質,二、維護甲方現場安全,三、工程品質。例如一個學校,會要求廠商一對學校安全負責,二維護教學品質,三工程品質的掌控,廠商及監造建築師的部分,則是讓他們釐清合約圖說內的施工範圍及相關程序表等,做一個確定的釐清,然後依照契約書及相關規定辦理。,(一)契約變更1,1.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契約約定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
3、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2.ISO案例:依工程會88.10.27第8816968號函,略以: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
4、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一)契約變更2,3.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變更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本法第6 條公平合理原則,應由機關補償之。4.依工程會91 年3 月29 日工程企字第91012359 號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5.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6.施工過程中機關首長或長官指使廠商變更,但廠商未告知監造及承辦單位或未納入每週之工務會議,再併入歷次變更設計。,(二)契約價金1,1.工程會92
5、年6 月5 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 號令修正頒行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已明定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機關未公告機關預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恐不合理,又廠商之投標文件如附有單價者,該單價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如廠商之部分單價有不合理之情形,機關應依本法第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 條之規定辦理。2.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要項第32條,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者,其逾5%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二)契約價金2,3.廠商請
6、領契約價金之文件(採購契約要項第35 點):例如統一發票、出廠證明、檢驗證明或施工照片等。4.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採購契約要項第37點):明定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與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及廠商與其人員應誠實繳納各項稅費。我國境外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5.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9 點):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契約價金,主要係降低廠商履約成本風險,以確保政府採購之執行及維護採購品質。6.第三人檢驗之費用(採購契約要項第42 點):明定履約標的須經第三人檢驗時,其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為原則。契約中並應明訂應檢驗之項目,避免爭議。,(二)契約價金3,7.
7、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契約範本5-1-2)8.估驗時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契約範本5-2-2)9.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契約規定之期限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契約範本5-2-2)10.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8819635)11.會同廠商及監造單位辦理估驗計價會勘。,(三)履約期限與遲延1
8、,1.履約期限因涉及機關之使用時程安排、廠商之履約成本,甚至影響其他配合廠商之契約執行,故應於契約中明定之。至於採用何種限期方式,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應審慎研議其合理性)。案例:a.國小廁所整修工程、b.國中屋頂防漏工程、c.公訓處擋土牆補強工程2.履約期間之計算(採購契約要項第44 點):有關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之工期計算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工期延長日數之計算,應依事由對於工程之影響程度予以認定,非僅以事件發生時點屬上午或下午即予以認定延長半日或一日。,(三)履約期限與遲延2,3.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採購契約要項第45 點):此係以消極之方式規範廠商須符合契約約定之進
9、度,另外在積極之作法上,可依公共工程發放趕工獎金實施要點之規定,給予廠商提前完工之獎勵。4.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採購契約要項第46 點):明定廠商得展延廠商履約期限且不計逾期違約金之情形。所列各款情形主要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例如我國921 地震、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等影響廠商工期,該等事件係非屬廠商善盡契約責任即可避免之情形,機關應允許延長履約期限。5.保固或瑕疵擔保期間之訂定(採購契約要項第52 點):依工程會88 年9 月28 日(88)工程企字第8814433 號函釋,保固期限得由機關依工程性質予以酌定,惟仍不得牴觸民法第498 條至第501 條之規定。,(三)履約期限與遲延3,第7
10、條履約期限(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1.工程之施工:應於年月日以前竣工。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年月日。本工程係以日曆天;工作天 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本工程訂有分段履約期限,於全部;分段 竣工後使用或移交,其第1階段履約期限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如履約期間分段進度需求為2階段以上者,機關應增訂各階段履約期限)。2.工期核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規定辦理。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二)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11、當日不計入。,(四)竣工,1.竣工後,已完工估驗計價但尚未辦理驗收者,如其原因尚可改正,而廠商請求先行支付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且願提出同額還款保證者,機關可以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予以接受。2.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8819635)3.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並作成竣工確認紀錄及陳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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