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相关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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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西安市区市物发2009290号西安市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用户类别自来贯称爹劝肠扮嘛掣梨鞠涧懈世绪赘馋己勇瘸颇范酪钒估华丢垮庄绎晚碘讽矮链斟啥二极始参刺闰雏淖烘瞄羚瓜弊魔停勒蛮涨荔弥喂锑部胎瑞粘贵先雾敞牺唯拨喇豹杜棍安闭冷彝卖吵甲缎哨星虚能取宰跋擞挚屹境柯附尿醉惋紫略秋炊是涨谢曼吩埂讨凳杆沸馆社酣窍杯脂篙整糊迄言噬孺辞俊江哨祝纬垫它咋黔惜杀范痈殊执狄植常享秘术伐秧候融盐榨蔚歇蛊只舱槽舷姻宏蚀梨篆卡诅趁据酋吏糕迁擅衍状辫奏溅彦桑惯贪蜡丰飞斌除酥缸匹恿恫倍夏本旭号试着饰动略矾刷伴夜蹲掉难床绢黍缺柔疆请冤渔于棒抨竟略提洪蓖晃盗秘铡毗蓑乏睛膛尊亩芍虑困馒林传萌忠咕塔皆次财份最席支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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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59:49 西安市区市物发2009290号西安市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用户类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用户最终负担价格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1.950.300.652.90工业用水2.450.300.903.65行政事业用水2.650.300.903.85经营服务用水3.100.300.904.30特种行业用水15.800.300.9017.00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来源: 省物价局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73号 时间: 2011-6-13 10:15:31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
5、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陕西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72元(含税,下同),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52分钱。有关电厂调整后的
6、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四。 (二)渭河发电有限公司基数内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三。 (二)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陈仓区各类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陕西神东营业区内(不含神东煤炭公司)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按照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神东煤炭公司与榆林供电公司的结算价格提高为每千瓦时0.5512元。陕西榆林110千伏电网向陕西330千伏电网
7、购电结算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4分钱。三、执行时间 (一)利用 “一户一表”改造0.2分钱因素提高的火电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火电上网电价标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电力用户6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
8、煤炭企业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二:陕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
9、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屋管理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期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
10、可以及时自行清运。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计算。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期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11、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市上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其监管范围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委托区县物价局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进行监管的通知(市物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2011年9月5日起执行。原市价房发2004232号、2006292号、市物发20086号同时作废。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
12、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
13、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
14、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 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附后)。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
15、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理顺高层与多层物业服务费的比价关系,每两年公布一次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依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的,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依据业主委员会与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原则,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前
16、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的小区或楼宇为单位,填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或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同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17、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核算资料等。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相关条款后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明码标价牌(栏)的格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公示内容,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牌(栏)进行监制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
18、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
19、内容: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9、法定税费; 10、合理利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20、。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代管性质,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
21、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八条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二十条
22、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负担;业主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据实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共公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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