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快讯芜湖法院公布十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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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法院公布十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例关键词:芜湖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例。2017-04-27来源:今日头条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芜湖法院公布2014年2016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多个领域。以下为此次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强鹏、王琦、贾敬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强鹏在被告人王琦的帮助下注册成立芜湖市徽语茶韵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茶叶筛选、初加工、销售、茶叶茶具销售,董事会成员为强鹏、凌玲、王琦。后被告人强鹏发现通过网站销售保健品利润大,遂不
2、再经营茶业生意,通过制作产品网页,在互联网设置网页,虚构其为官方授权网站进而销售保健品等商品。被告人强鹏对商品采购、财务、网站建设、网络技术、广告投放等事项进行决策,同时,雇请王琦负责员工管理、联系广告平台,客户订单信息确认、退货、客户投诉以及与代发货平台的沟通等事宜,雇请李启凤等人刷词优化排名产品网页,雇请强姗姗、王晓燕等人负责订单统计、客服和跟踪物流等工作。此外,被告人强鹏在网上找到被告人贾敬安经营的华东物流快递平台,一方面,被告人贾敬安提供货物并负责代发货,另一方面,被告人强鹏、凌玲用“江南茶侬”账号从淘宝网上进货,由卖家直接发货至被告人贾敬安处,再由被告人贾敬安代为发货。被告人贾敬安与
3、顺丰快递、邮政速递签订快递服务合同,委托顺丰快递、EMS快递发货、代收货款。每日,强姗姗等人将客户订单统计好交给被告人王琦,王琦将客户订单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贾敬安,贾敬安根据客户订单进行发货,并制成“天涯结算表”发给王琦,双方确认后,贾敬安将实际返款汇入强鹏的母亲赵艳艳的银行账户。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间,三被告人销售假冒“萃能”、“珑珠”、“拉牡蛎拉”、“知医堂”、“VT维亭”、“海维斯HaiWeiSi”、“柏年康成”、“青钱神茶”、“妙巢”、“拉摩力拉”、“龙布峰针”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到2610530元。【裁判结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强鹏、王琦、贾敬安无
4、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销售多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累计达261053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强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琦、贾敬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本案属经济型犯罪,被告人强鹏、王琦、贾敬安均系初犯,被告人强鹏自愿缴纳罚金,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五万元,被告人贾敬安、王琦自愿交纳罚金,三人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
5、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强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五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贾敬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王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萃能”、“珑珠”、“拉牡蛎拉”、“知医堂”、“VT维亭”、“海维斯HaiWeiSi”、“柏年康成”、“青钱神茶”、“妙巢”、“拉摩力拉”、“龙布峰针”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典型意义】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购物中不可缺少的
6、一种方式,网购的便利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带动着保健品市场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品,从中获取巨大利润。本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产品网页,虚构其为唯一官方授权网站销售多种假冒保健品,购进相关商品时完全不履行审查义务,其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适用监禁刑的同时,从重判处罚金刑,追缴犯罪所得,有效抑制和打击了此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二: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张节振、王再凡、解辉利、解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案情简介】2
7、010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汉杰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中华”、“芙蓉王”、“玉溪”、“云烟”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多次向被告人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张节振、王再凡、解辉利、解辉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4066.17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小满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163166.17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均由被告人张小满在芜湖市鸠江区“申申烟酒商店”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小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71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叶二林为谋取非法利益,多
8、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84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均由被告人叶二林在芜湖市“弋江区百瑞烟酒店”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叶二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34897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叶二林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购买,用于其经营的芜湖市“弋江区百瑞烟酒店”内销售。2015年6月2日,侦查人员从该店内依法查扣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依法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人民币38335元。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程利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73100元的假冒注册
9、商标的卷烟。此外,被告人程利峰于2015年2月,从被告人王再凡处购买假冒硬中华卷烟25条。被告人程利峰所购买的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均被其在芜湖市“杰灵烟酒礼品商店”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程利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675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再凡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164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均由被告人王再凡以假冒硬中华卷烟120元/条、假冒硬芙蓉王卷烟9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经营“杰灵烟酒礼品商店”的被告人程利峰、经营“顺松烟酒店”的闫军玲、经营“和谐烟酒店”的张支援等人,销售金额
10、共计人民币2196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节振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48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均由被告人张节振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程程烟酒礼品商行”内全部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节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405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解辉利、解辉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汉杰处购买了价值人民币33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所购买的假冒卷烟,被解辉利、解辉在芜湖县“世贸烟酒经营部”内进行销售,已销售假冒软中华卷烟42条、假冒硬中华卷烟82
11、.3条、假冒硬芙蓉王卷烟2条。经依法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795元。2015年2月7日,侦查人员从“世贸烟酒经营部”及被告人解辉利租住房内依法扣押了假冒软中华卷烟103条、假冒硬中华卷烟72.7条、假冒硬芙蓉王卷烟48条。经依法鉴定,被扣押的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货值金额为110705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解辉利、解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四次购买,用于在二人经营的芜湖县“世贸烟酒经营部”内销售。2015年2月6日,侦查人员从该经营部及解辉利租住房内依法扣押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依法鉴定,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人民币147073元。
12、【裁判结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解辉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利峰、解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王再凡、张
13、节振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解辉利、解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和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程利峰、解辉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汉杰、张小满、叶二林、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属经济型犯罪,被告人张小满、叶二林、程利峰、王再凡、张节振、解辉利、解辉宣判前已主动交纳罚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汉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典型意义】本案系我市至今为止审理的最大假冒香烟案,涉及我市7家烟酒
14、店,假冒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受害消费者难以计数。本案的公正判决,给我市贩卖假冒香烟的犯罪团伙当头一棒,更是切断了我市与外市假冒香烟往来的利益链条,给我市各大烟酒店敲响警钟,严防假冒烟酒入侵,给我市全体消费者带来放心的烟酒消费环境,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案例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湖南海逸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案情简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2011年9月3日,
15、三被告在芜湖市奥体中心体育馆举办了名为“醉三秋之夜蔡琴不了情2011全球巡演芜湖演唱会”的商业性现场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了音著协管理的包括涉案音乐作品新不来情在内的五首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虽经音著协多次交涉,但各被告均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音著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204元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11000元,合计42204元。【裁判结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音著协是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与台湾地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香港特别行政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香港
16、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对与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约的词曲作者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著作权管理。歌曲新不了情、你的眼神、读你、被遗忘的时光、恰似你的温柔的词曲作者分属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约会员。因此,音著协对上述歌曲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表演权的专有权利。该演唱会对外发放的宣传册、门票上均明确载明被告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日报集团)及湖南海逸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为主办单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出组织者,两被告在其组织的“蔡琴演唱会”中使用涉案的5首歌曲,未征得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属于共同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依
17、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音著协所举证据,演唱会宣传手册明确载明被告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丰公司)为特别支持单位,音著协就其主张未能进一步提供吉丰公司实际参与了演出组织等相关证据,故对于音著协主张吉丰公司同为演出组织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日报集团、湖南海逸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0元,合理支出费用10446.9元,合计30446.9元。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音著协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演唱会门票、宣传册以证实案涉演唱会表演了新不了情等五首被诉侵权歌曲。日报集团主张演唱会现场表演
18、歌曲有别于此前宣传,即歌曲名目有所变更,但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其该项异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一审、二审在案证据均显示日报集团系案涉演唱会的联合主办方,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组织者。日报集团上诉称其仅是名义上的主办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日报集团是否实际参与主办组织工作及是否从中获益系其与其他组织者内部约定,与其是否构成侵权并无关联,本院对日报集团的该项异议亦不予采信。音著协为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案涉演唱会结束后的2013年3月22日、2015年3月20日向日报集团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住所地址邮寄了相关权利主张的律师函,且快递记录显示两份律师函均已签收,故本案诉讼时效因音
19、著协两次主张权利而中断,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日报集团的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本案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酌定20000元经济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认定的门票费等合理开支费用系音著协为主张权利发生的必要费用,客观合理。日报集团主张费用过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通过商业性演出,在未征得权利人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表演权利人音乐作品引发的纠纷,所涉及的演出音乐作品表演者系国内知名歌手,音乐电视作品公众也广为知晓,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及较高的知名
20、度。本案首先对音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作出了肯定性确认,其次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组织者的侵权行为予以确认,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案例四: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希艺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12年1月12日,王建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牙签盒(美特家)”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局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9日,王建霞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成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1230008579.8,该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此后,王建霞与汕头市美特家
21、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了牙签盒(美特家)外观设计专利权许可协议书,约定王建霞授权、许可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前述专利独占实施、使用、独占生产销售,许可使用期限为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日,王建霞出具声明书表明在该专利许可授权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而由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包括获得赔偿权利)。2015年7月14日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家公司)。广州希艺欧公司(以下简称希艺欧公司)委托他人于2015年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CEO牌竹牙签(货号:Y125)的牙签盒,该被诉侵权产品2016年7月在互
22、联网上被公开销售。美特家公司认为该牙签盒属侵犯前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希艺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CEO牌货号:Y125竹牙签的牙签盒;希艺欧公司赔偿美特家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希艺欧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裁判结果】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希艺欧公司辩称其从2007年开始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直至现在,由此可认定其对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即CEO牌竹牙签(货号:Y125)的牙签盒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否从2007年开始生产,并无证据证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将被诉侵权牙签盒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图片比较,被诉侵权牙签盒在外观上采用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近
23、似的设计,且被诉侵权牙签盒系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内作为商品被交易。被诉侵权牙签盒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希艺欧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其也并未举证证明其依法可以免责,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美特家公司系本案利害关系人且获得专利权人的相关授权,但美特家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10万元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产品为包装物、行业利润损失合理范围等,酌定经济损失为12000元。据此判决,希艺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CEO牌竹牙签(货号:Y125)的牙签盒;希艺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24、内赔偿美特家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案涉专利产品牙签盒作为包装物是同内装的牙签一起销售的,在美特家公司就己方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到一盒牙签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牙签盒作为外包装在作为整体的一盒牙签的销售利润中所占有的比例,从而得出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希艺欧公司及时给付了赔偿款,产生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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