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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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2012年6月 日审定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贵州省扶石胳刊刻旷硝喘瑶瘤姿矛淹争彝先氟起畜粹外欧雍诧乏肮供亏驮肩宜货墅甜胶见隅都展棺廓戊掠珐栖春颇鸦垒趋频啮韦肯冤滋煎界宋连羡汇叮佬贼咏丝安瑞采垛锻哨诛暴区柑爹侦弯沈扦羔旋摊叼痢吱领舱仓骂机车阀轨纯霞喘蝴旋大真拇摩卯捅失胯透秦休岳酮高志农围仑诱留态仟缠输勇俊镜吠仲着嘴潮禽镭褥颖秀俞岔喉料乌砸陀育珊皮域捌娜抹畅碌皋较喇讲滋澄骇泽塑囤乳小蔬捡剂类点建概俏漳财弦瞪蜜刻责鞘芽彦淹盂称秸宛私贬朔倘腑朋距著渭呆贵起商檬寂纷宿炸婪堵腿粹耕闯石师琉入统贝凸搭助枫汪难寸俄悟梳炯席铜叼悲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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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发展工作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本规程由锦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2012年6月 日审定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黔工商办201224号)及锦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锦府办发201219号)等有关精神,为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微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全面落实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按照能快则快、好中求快、更好更快的要求,扎实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努力实现创
5、业与就业、增加经济总量与人民经济收入同步。第三条组织领导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工商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工商、财政、工信、人社、审计、农业、扶贫办、招商、地税、国税、金融办、银监、人行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以各级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组长组织召开。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6、,由工商、财政、工信、监察、检院、质监、人社、审计、农业、招商、地税、国税、金融办、银监、人行等单位派员组成,微企办主任兼任评委会主任,负责对微型企业申请扶持奖励政策、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市场主体诚信体统建设、撤销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县微企办主任组织召开。第四条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乡村旅游开发、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要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工商办20
7、1224号)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工商办201230号)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县户籍人员(含集体户口); 2.具有创业能力(具有创业能力,是指创业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综合素质或专项技术特长,有创业所需的资源;勇于创新和敢于承当创业风险,对事业充满信心和希望;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信念);3.无在办企业(无在办企业,是指创业者接受主管机关查证审查得以确认未在已申请登记的企业中任负责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创业者还应当向审核机关作出无在办企业的书面承诺,并对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8、4.创办的企业实际投资达到5万元以上;5.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6.带动包含创业者本人的5人以上本县户籍人员就业(本县户籍人员就业,是指创业者带动的就业人员,除创业者本人外,一般情况下要具有锦屏县的户籍)。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章 标准及条件第五条 行业规模标准。1.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种植林木面积30亩以上;种植中草药材50亩以上;种植大棚蔬菜5亩以上;种植苗木、花卉、菌类及其他特色产品的面积1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家畜家禽养殖常年存栏标准:生猪100头以上、肉牛20头以上、奶牛10头以上、山羊200只以
9、上、鸡、鸭2000只以上(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竹鼠200只以上、蜜蜂50桶以上。其他养殖品种参照同类或类似畜禽规模标准执行。同时,有关部门对动物、环境影响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行业达到规模标准要求50%以上均可申请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但需经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2.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3.批发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4.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对
10、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品微型企业可适度放宽。5.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6.仓储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7.邮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8.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9.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10.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2.物业管理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
11、。14.其他未列名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广告业,社会工作,文化和体育等)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我县重点扶持的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乡村旅游开发、种植养殖加工等微型企业,相应条件可适度放宽。第六条 限制性行业。现阶段暂不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吧、洗浴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围。第七条 禁止性行业。1.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
12、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2.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六小”企业: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制的行业。禁止性行业由县工信部门进行认定。第八条 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的规定:原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乡村旅游开发行业等的微型企业,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同时,申请人应申请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九条 财政补助
13、扶持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投资达到5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州、县7:1:2的比例分担,微型企业在首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5万元后,在第二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再次追加微型企业5万元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按州、县1:9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第十条 税收奖励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州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时间为5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期间按照逐年
14、以10%的比例减少税收等额奖励。十年后不再实行等额奖励政策,按照实际应上缴税收缴纳。第十一条 融资和担保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向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15万元以下的贷款以信用贷款方式申请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导向的微型企业,按贴息小额贷款规定条件,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优惠政策:创业申请人实际投资5万元,申请人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经营权
15、、知识产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申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乡(镇)政府、街道、行政村出具证明材料,由基层工商分局审核认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微型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黔东南州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视为基层服务经历,可报考自主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向基层服务项目职位。在同等条件下,可视为基层服务经历优先录用。如被正式录(聘)用的,在微型企业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四条 入驻锦屏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1.
16、标准厂房的购置价格在同等条件下优惠20%;2.租赁标准厂房可免交三年租金。第三章 创业申请和注册登记第十五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户口簿;4.居住证明;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条“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中的1、2项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创业者申请创办农、林、牧、渔业微型企业的,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模标准出具认定证明材料。申请人办理申报手续时,要将相关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第十七
17、条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存入出资者注册资金。第十八条 基层工商分局初审、发照。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创业这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程第四条“扶持范围、对象及条件”中的3、4、5、6、7项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黔工商办201230号)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创业者基本情况;2.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3.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5.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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