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与纳税筹划》PPT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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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与纳税筹划,2,3,第一讲“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第二讲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渡期应对策略第三讲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务处理第四讲“营改增”须知三十条第五讲 纳税筹划目标分析与筹划平台的利用第六讲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筹划第七讲 销项税额的税务风险第八讲 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第九讲“营改增”其他风险第十讲 案例分析与答疑,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提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方案。税率安排为: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
2、11%、6%两档税率;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邮电通信业2014年6月1日起“营改增”,实行基础电信业务11%、增值电信业务6%两档税率。建筑业“营改增”,适用11%税率。文件: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试点方案(提出包括建筑业)财税201337号“营改增”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3、,5,第一讲“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计算及其对企业招投标的影响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投标企业带来较大的变化,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执行新标准,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是很难预测准确的;同时,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4、;此外,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6,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还有待统一规范。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也要重新进行编制,这样才能适应投标工作的需要。四是企业投标中的隐蔽工程价格如何确定,暂定金中有多少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些也将会给企业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预测难度。二、“营改增”对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营改增”前的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通用措施费、专业工程措施费)、间接费(含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营业税及附加)构成。上述直接工程费及措施
5、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含税价。措施费及间接费、利润的取费办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通用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费、二次,7,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规费(含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相应的费率计列。(二)“营改增”后的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探讨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
6、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8,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整(调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
7、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三、“营改增”对甲供材料、混合销售业务税收政策的影响(一)“营改增”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即材料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其税负是一样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材料甲供与材料乙供在税负上存在差异,因为若材料乙供,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若材料甲供,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9,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关系”。营改增后,尽管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发包单位改进甲方供料方法,比如,由施工单位按照“发包单位提供的生产厂商和规格等要求进行采购,或者要求发包
8、单位按照向施工单位销售货物的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但发包单位要求供料而不开具发票的这类经济合同,今后无论怎样加强市场管理,都不可能完全消失。过去在营业税情况下,它对企业税负并不产生影响,但营改增之后,必然会增加建筑企业税负。,10,(二)“营改增”对混合销售业务税收政策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因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销售货物增值税率为17%,所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9、还是要分别核算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1%、17%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税费。,11,四、“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
10、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12,五、“营改增”对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一)商品混凝土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对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并且,按照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将原来的6%简易计征率调整为3%。根据测算资料,北京市建工集团2011年外购商品混凝土占自身当年全部中间投入的8.3%、北京市住总市政公司为9.7%、中建一局为12.3%、中国轻
11、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10.4%,四家平均为10.18%。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正常增值税率为17%,现在3%的简易计征率且使用的是增值税非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仅此一项,就使购进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业税负增加15%以上。,13,(二)地方料问题。施工企业购进的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数是就地取材,当地采购。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纳税抵扣。这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是极其普遍的客观现象。(三)生产用存量资产问题。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
12、后的年代里通过被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但可扣除的进项税已经无法取得。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产生纳税的不公平,相对增加企业税负。它涉及建筑业中的每一个企业,量大面广。,14,(四)老合同工程问题。建筑业无论在哪个时点上进行营改增,普遍都会有一大批老的合同工程存在。据估算,平均约占全年合同工程总量的50%以上。这些老合同工程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竣工已经结算的老合同工程。在企业账面上,多数已经形成了应收工程款,没有了进项税,但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收讫款项并向甲方开具发票,产生销项税。二是竣工未结算的老合同工程。与竣工已经结算的相比较,除了绝大部分还未形成应
13、收工程款之外,同样是已经没有了进项税,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产生销项税。三是既没有竣工、也没有结算的老合同工程。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已经没有了进项税,但相应的工程款同样需要在营改增以后的时间里产生销项税。营改增后,收讫以上三种形式的老合同工程价款,如果均按1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将全额承担纳税,极大地增加企业税负。,15,(五)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六、“营改增”对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一
14、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此外,当期确认的,16,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
15、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17,七、“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
16、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业名称
17、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18,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19,八、“营改增”对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20,九、“营改增”对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影响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公司(
18、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其他税费。,21,成员企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时,也按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人主体不相容性。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
19、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二是目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由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是由集团公司是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名称是集团公司,只能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22,解决这一方法的途径,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签订合同时,由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三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影响很大: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
20、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四是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笔者建议,集团要对既有的或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重新进行战略考虑,撤销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将大大地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的工作量。,23,十、“营改增”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如财富中文网发布2012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前三位分别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4
21、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6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7)。财富中文网公布的中国500强是按营业收入进行排名,而这些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828.37亿元、4607.20亿元、4573.66亿元,如按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测算,三家公司的排名预计将分别下降到第5位、7位、8位。而财富发布的2012年世界500强中,前三位建筑企业:,24,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100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1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112位),如按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测算,由于营业收入总体差距较小,所以在世界5
22、00强中中国建筑行业排名下降将十分明显。同时,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也将下降11%,资产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短期内将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长期影响还较难预测。,25,十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利润的影响(一)对收入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价税分离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假设建安业增值税税率为1
23、1%,不含税收入=含税/1.11=1/1.11=0.901,也就是说收入减少9.9%(1-0.901)。(二)对成本的影响“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营改增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即成本减少。,26,(三)对利润的影响“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增值税税负。十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后,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例: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案例一】某公司销
24、售产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75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已收到。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877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 500,27,【案例二】某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材料价款为1 000 000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入库后,企业将该批材料的一半用于职工福利项目。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材料入库时: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用于职工福利时:借:
25、应付职工薪酬 585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000,28,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不同,假定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29,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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