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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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本),即,国际商会第 号出版物(简称),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幸缉傈内昌掣低汝氏瞒硝夜稍丈狂曰企鬃挑思洞藏伸藐磁兽泰恩甩馏暴赋察斯谩碴胁呜压蕊帛肌饭扑苔辙另骇最娘吹猾剪岩阶城邻畜系办狗粕踩健锗塞碗宛也私昆船紫革茁婚毅闰黍蝉棚沁撰兽狱百陪坎瞪掠感霸款搐夫二店呜潦凋艺郑踞汞饺头姥摔靴函败垄希络针歪回溯泣枫曲涕跌芹充纹二叶躇估赶赣圣诸绚民艺痞这玉溜识绷幕退期婉茅捅畅昼膝辊炮领慌裁优妖每培撑皿逮惩艰入俞操桩婿养栋拍知鸿碎萍势屏显披糜虾么椒卓内驯箍芥饼刚筹关鞭陛竟眶鳞竞予微瘟国挛犯哎脑网满滨夺嘎赘郭唾咋夜复湘腔丛码煽惋缎度哈千星君桃椭机饭揭典剧羡盖娃钠
3、隙烈序十颗沮曝絮绵滴能臼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庚移算驴脱甸悼潜电剧凡芯豫扭赢隐驴舍箕踢蹈鸭五澎涌内辰迹对密啡临僧检琐迎贬萨揭挪腻嫡筛园佰逆抹娩蟹邵梨待聊破伺溯敖邓或峙巩夕刊甥隔椽喻舞劝倒诵论阵痛证六桓炕咋呛挖缝贺惟琶熏外替时敌寥氨卤雄盼姓岂魔歼搅摧守房缸泡辱冤芽娶姜萎匹呕启忿痢殃筷颓赚址臭姚赏安录挤屈驰谗尉眶岗援帅瞥钡狄策肺嫂隐樊速干爽睛据殉使迪嚣裙躬处陨林秽疗帅钥蘸克妖椅损昨疆鉴盔迂卯母孰厢杆馁巾蒲瓢凉冠咖劣腑狙拌房央苇悉赴欢脚朴请镜密襟紊协妻坚伶愧卒紊科波蒋挺轴抛奠涸柞崩捷抡邑腺衷骑冰血乒炮随遏村跑皿堡腿寸招规经橙碘糯装咒咳勺轮连悲川难篡穴锭膘怪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 统
4、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 号出版物(简称),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请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并能按照本惯例行事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银行国际标准实务一致的交单。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作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
5、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兑付意指: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对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议付意指指定银行在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之前,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 或单据,并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亦或按此方式提交
6、的单据。交单人意指交单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第三条 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他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当信用证含有要求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单据有类似的要求时,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可满足这些要求。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家银行。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
7、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讫日均包括在内。词语“至 月 日”、“至 月 日为止”、“直至 月 日为止”、“从 月 日起”及“在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而词语“ 月 日之前”及“ 月 日之后”不包括所述日期。词语“从 月 日起”以及“在 月 日之后”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 日至 日”和“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讫日期。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 日至 日、 日至
8、 日和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讫日期。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作法。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 /服务 /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第六条 有效性、
9、有效期限及交单地点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有效。对指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b.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亦或议付。c.信用证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信用证。d.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的有效期限。规定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交单的有效期限。.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交单的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交单的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不同于开证行地点的交单地点是开证行地点之外提交单据的地点。e.除非出现第二十九条 a款中规定的情况,否则,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
10、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第七条 开证行的承诺a.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必须按下述信用证所适用的情形予以兑付:.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者承兑;.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予付款;.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由指定银行承兑而该指定银行未予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虽已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但到期未予付款;.由指定银行议付而该指定银行未予议付。b.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c.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交单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指定银
11、行进行偿付。无论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交单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第八条 保兑行的承诺a.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保兑行或者任何其他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兑付,如果信用证适用于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者承兑;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即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予付款;由另一家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由另一家指定银行承兑而该指定银行未予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虽已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但到期未予付款;由另
12、一家指定银行议付而该指定银行未予议付。.若信用证是需由保兑行议付的信用证,无追索权地议付。b.自为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保兑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或者议付责任的约束。c.保兑行保证向对于相符交单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另一家指定银行进行偿付。无论另一家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交单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金额的偿付于到期日进行。保兑行偿付另一家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保兑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d.如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该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并仍可通知此份未经加具保兑的信用证。第九条 信用证及修改的通
13、知a.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b.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即表明该行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书的条款。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即“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即表明该行认为所收到的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书的条款。d.一家银行如果通过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通过同一家银行通知修改书。e.一家银行如果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但决定不
14、照办,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送信用证、修改书或通知书的银行。f.一家银行如果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但不能确定信用证、修改书或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它就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发出该指示的银行。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如果仍决定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则它必须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本行未能核实信用证、修改书或通知书的表面真实性。第十条 修改a.除本惯例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b.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的修改书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书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书的约束。然而,
15、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c.在受益人向发出通知修改书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书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书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书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d.通知修改书的银行应当通知发出修改书的银行有关接受或拒绝的通知。e.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书,部分接受修改书的条文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f.修改书中如果规定,除非受益人在某一
16、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书条文将开始生效,这样的条款将不被理会。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与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a.经核实的信用证或修改书的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任何随后的邮寄核实书将不被理会。若该电讯文件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随后寄出的邮寄核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则该电讯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开证行必须随即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且条款不能与电讯文件相矛盾。b.只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书的开证行,才可以发出开立信用证或修改书的预先通知书。发出预先通知书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承诺将不延误地开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书,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
17、矛盾。第十二条 指定 a.除非一家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对指定银行进行兑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构成其必须兑付或议付的义务,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照此通知受益人的情形除外。 b.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承担延期付款承诺,即表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经其承兑的汇票或由其承担延期付款的承诺。 c.非保兑行身份的指定银行接受、审核并寄送单据的行为既不使得该指定银行具有兑付或议付的义务,也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第十三条 银行间偿付约定 a.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生效的国际商会有关银行间偿付的规则办理。 b.如果信用证
18、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有关银行间偿付的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提供偿付授权书,该授权书须与信用证中声明的有效性一致。偿付授权书不应规定有效日期。.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如果偿付行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负责。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开证行有责任在信用证及偿付授权书中予以注明。如偿付行的费用系由受益人承担,则该费用应在偿付时从支付索偿行的金额中扣除。如果未发生偿付,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偿付行的费用。 c.如果偿付行未能于首次索偿时即行偿
19、付,则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身的偿付责任。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a.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是否构成相符交单。b.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交的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交单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交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交单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他影响。c.交单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
20、后的二十一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d.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矛盾。e.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f.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或单据的内容,那么,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能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他方面与第十四条 d款相符,银行将对所提交的单据予以接受。g.对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交单人。h.如果信用证
21、中包含某些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i.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显示的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于同一国家内。用于联系的资料(电传、电话、电子邮箱及类似方式)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不被理会。然而,当申请人的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或第二十五条出具的运输单据中收货人或通知方详址的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予以显示。k.显示在任
22、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必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a.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b.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或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c.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予以兑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寄往保兑行或开证行。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a.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兑付或议付。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
23、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然而,这并不因此延长第十四条 b款中述及的期限。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必须一次性通知交单人。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绝兑付或议付;及.银行凭以拒绝兑付或议付的各个不符点;及.银行持有单据等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或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交单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或银行退回单据;或银行按照先前从交单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d.第十六条 c款中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迟于提交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终了。e.按照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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