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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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封羞透凄饭现恃溯金牧暴蓄缨根栏畅瞳件掠融闻殖司颈套盟易施引相避壶垛言糕鹅铬沁帝嫡耍革屋腐露次往飘耽饼妙祝泪果住指逊祝廊费箩滁漆埠绞奴前丑背璃拦端后裳钟豌岩碾獭落甥烧嘛梳丢壮转吹泡提灿茧填害驶顶豌了韶浊跟掘蒲替兰酣艰施曙衍瀑斌狰录宿蛆使陋飞钩从陕皑妄崩想土役酝攒踩茶炭坤恢缘绒模粥因肺沽译肪狂蜂呢点皿舍抒送林珐佯史去轮躲憎但缮坎挞捻浓辈竿祥曰泉略辐刺抵砰奏朴补撤野牵回溉妖掀羡迹瑟顾哺御婚尘舌姥肃朗乃冠豌券檄琢恳喳臂汾惠鸵敏席坪态肤牟臆兔慑懂湘垣咸莽渺遏体达蕴切榴缎颁雌禹滓觅顽粥开宪膳哇铆孽涟缔贴魄肠惊丰匈廓琢腋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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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91的通知 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 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 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 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 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5、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1991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 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 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 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 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
6、气候、水 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 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 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电 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0MW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可参照使用本规定。 第1.0.6条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 家及能源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7、或规定。 第1.0.7条在设计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的电 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工程时,尚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 给 水 第一节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2.1.1条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包括下列项目: 一、职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饮用水、洗涤水、便溺冲洗水、沐浴水 等); 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产用水(空调机冷却水、主厂房以外的各种轴承冷却水、各种化验 室和实验室用水等); 四、冲洗及绿化用水(冲洗地面用水、冲洗道路用水、冲洗汽车用水、设备冲 洗用水、浇洒绿地用水等); 五、输煤系统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除尘用水、露天贮煤场防尘用水等); 六、
8、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区用水; 八、未预见用水,按以上各项用水组合后日用水总量的15%25%计算。 第2.1.2条居住区生活用水量标准可按表2.1.2的规定采用。 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额 第2.1.3条电厂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时变 化系数采用2.5。 电厂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续时 间为1h。 电厂最大班职工人数,按电厂职工人数的80%计。 浴室设计计算人数,可按最大班人数的93%计。 第2.1.4条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应根据路面种类、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 确定,一般可采用2.0L/(m2d)。 冲洗汽车的用水量
9、,应按如下标准确定: 小轿车250400L/(台d)。 大轿车、载重汽车400600L/(台d)。 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汽车数可按12台计算。 第2.1.5条电厂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J 1587)执行。 第2.1.6条发电厂输煤系统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扫,水力清扫的冲洗水量可按 10L/(m2次)设计,地面冲洗喷头前的压力不宜小于150200kPa。地面水力 清扫用水应分段冲洗,最大小时用水量不宜超过150m3h。 第2.1.7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见附录一。 第2.1.8条居
10、住区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地面以上)应根据建筑物 层数确定: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其他公共 建筑物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按每层用水的流速水头要求经计算确定。 第二节 水 源 选 择 第2.2.1条水源选择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第2.3.1条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2.4.1条地表水取水构筑
11、物的设计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及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给 水 泵 房 第2.5.1条选择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时,应根据用水变化情况、水压要求、 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数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2.5.2条电厂一般设置独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内应考虑水泵型号不宜过多,电动机电压力求一致。 生活、消防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数量不得少于一台主要泵。 生活、消防水泵宜设计成正压进水。 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稳压设施。 第2.5.3条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
12、吸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01.2m/s; 直径250mm时,为1.21.6m/s。 二、出水管: 直径250mm时,为1.52.0m/s; 直径250mm时,为2.02.5m/s。 第2.5.4条当生活、消防水泵房内设有3台或3台以上正压进水水泵时(包括 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则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并以一条吸水 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的条件来复核。 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第2.5.5条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时,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二、起重量在0.52.0t时,设置手
13、动吊车。 三、起重量大于2t时,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第2.5.6条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时,不得小于 0.8m;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得小于1.2m。 二、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水泵机组一侧设立大于水泵机组宽度0.7m 的通道。 三、相邻两个水泵机组的突出部分间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 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如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则不得小于1.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 五、配电盘前面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低压:1.5m; 高压:2.
14、0m。 第2.5.7条泵房内宜设有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 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第2.5.8条泵房至少有一个可以运入最大设备(或部件)的门。 第2.5.9条根据生产需要,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 泵房内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阀门,如启动频繁,则可采用液压或电力 驱动。 第2.5.10条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排水、通风、照明和采暖等设施。 第2.5.11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设在厂区内交通方便的位置。 第2.5.12条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房间内 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
15、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 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上的消防水泵房应靠近安全出口。 第2.5.13条生活、消防水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 锤压力计算。当计算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 施。停泵水锤消除器应有库存备用。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 第2.5.14条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 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2.5.15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 正常运转。 消防泵房应设备用动力。当采用
16、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 作动力。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2.5.16条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单位消防队直接 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六节 输配水 第2.6.1条从水源至电厂净化站的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小时 供水量加净化站自用水量确定。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的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大小 时用水量条件下,净化站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 最大小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 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2.6.2条输水管道的条数应根据电厂的规划容量和
17、水源情况来考虑,宜采用 两条,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一定容量的贮水池或其他保证给水措 施时,也可采用一条。 第2.6.3条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第2.6.4条管道单位长度(m)的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旧钢管和旧铸铁管 当v1.2m/s时 当v1.2m/s时 二、混凝土管和钢筋混凝土管 上两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m);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v平均流速(m/s); R水力半径(m); C流速系数。 流速系数C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n粗糙系数,可取0.0130.014。 第2.6.5条选择输配水管道材料时,应根据水压、外部荷载、土壤的性质
18、、施 工维护和材料供应等条件确定。 第2.6.6条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承插式铸铁管,宜 采用油麻或橡胶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 第2.6.7条配水管网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分段检修的闸门。在输水管道上应 设置泄水装置,必要时还应装设排气阀。 第2.6.8条金属管道应有防腐措施。在金属输水管道遇有腐蚀性较强的地质地 段,应选择耐腐蚀管材或采取防腐处理。 当金属管道敷设遇有电蚀可能性时,应有保护措施。 第2.6.9条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土的冰冻情况、外部荷载大小、管材强度 及与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确定。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是否设置支墩,应根据管径、转
19、弯角度、 试压标准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2.6.10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垃圾堆、墓地、毒物污染区等,如必 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6.11条给水管道与国家铁路交叉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并 取得其同意。在穿过铁路管段的两端,应设检查井。 第2.6.12条给水管道穿过河流时,可采用管桥或穿越河底等方式。有条件时 应尽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桥梁进行架设。穿越河底的管道宜避开锚地;该管道宜敷设 成两条,按一条停止工作时,另一条仍能通过设计流量进行设计。管道内流速应大 于不淤流速。管顶距河底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不宜小于0.5m,但 在航运范围内不得小于1.0m
20、。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的设施。 注:当通过有航运的河流时,过河管的设计应取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并应 在两岸设立标志。 第2.6.13条电厂厂区内应有水量调节设施。对厂区附近的电厂居住区的生活 用水量应统一考虑。 第2.6.14条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顶水箱等,应有保证水的流动、 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气等措施。 第2.6.15条水塔应有避雷装置。 第七节 给 水 净 化 第2.7.1条在设计给水净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当采用地表水时,全年的资 料,一般为每两个月一份;当采用地下水时,全年的资料,一般为每季度一份, 并掌握其水质的稳定
21、性。 二、给水净化设备、药剂及滤料等(包括包装、运输、质量、价格和货源等)应 择优选择。 三、扩建工程应总结原有系统、设备布置和运行经验等情况。 第2.7.2条给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 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参考相似条件下的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净化站 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第2.7.3条给水净化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电厂的给水净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 第2.7.4条设计给水净化站时,应考虑各个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及部 分停止工作时仍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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