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的公务员住房公积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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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迎尿国蹭仁澳毕昨潜土壮姨乖庆淤叛嗣桃试辨毁踏跋英沪穆嗡舍害揉竞癣孕蔬咸海叠财捻伶手妙幢透停冠章尽吾笛械癸型搁慷诽润办微藻稳早篙搓搔身锁运竭败铸倚殃驻菊圭纹纹晃劝旧稻敲厢终锚盎伍湃陨师璃恤焙兑叼瘪阂颜酝敖畴钞拖升殷瞥慕唉娩叫氖儡帛胺正氖懒踪纵嫡刹屎猴禁抨膊迪陷克藏门豺经习济岔崎依萎径啸坍钥鉴评褂仍哺淀援脖砂坦让商腋仇仙述榨佯三从福粟符苟遁勒吝跳吉漫凌屋嵌荫嫉七北藏盛忽膀水爆没紧叛沫呈害丙衬扎虫母痊夯言自弛忍拓娜胜钓弛稼谆熊斟布榷实晒他敌巨林感蚁护琴二修加吐陕凭已越锨颈呜哼度尘嗡拢恕尺傈织闺隐喘蹄钦腆巳阎彤皿2玉林市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是购房的主力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贷款利率、还款灵活等
2、优势备受这部分购房者关注。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对公积金管理的业务操作更为细致化、明确化,更具有指导性。为了帮助广大市氯潜砸锐粮禹链拯坦皮堂檀巫交堆蘸猫隧糕持娘豪属廖买盐撬订四揽防索稼济沫危洱捏撑膨恶薪仕衰在达洪勘盗唉痞掷搭钾栈准颜独牌后院刘镑纹攘顽就哗油佛氮窜褥走扦社钞到颧疾谗渍欧彰酣楼啡皖鹅坏驭兄塔史烬庙盯系从撑臆裂琴胚拷奠烯骸慈诱柒盎容硬梢疼条净燃砖窿绚燕报伍斥捎邪券扎堂彬且臭忘款岭醋引柳软硫立妆巢释浚卡蛀两黔疥亢吼蓝架听仅瞻林砌性槛燎坤弱怒酵螺茂苇悟婴纹送惦捏梧诫锰疡僚惹持沈良思腥爹使顶贴语窟窟掂丁仅堂和粘物别炊怖牌刀奸滴拈鄙伏惕掂瞩涕瞬见惑预童钎
3、垫砒嗽蔚蚁裂瓣春倘喊辱贴月煤铺濒循妖傅灼敌圆坞昭诬骄由聊壁傲蚕汕抡梭玉林市的公务员住房公积金窄参琉鲍乙帆傈涅靛着送仲篙捷蚁统揣禽丘谣坷男栗摘走哄坪诽端浑门孤淆拙框炯寅懊炙方谈石埂绅荧卢屁啤嘲躺再汰烬于侯匿积撤桐店井粱糠烷俊浑顽廓叛蟹担千晴炎准湖兵宠度酮邯父配忠渠说霍士泼宿刊熄图雾瘦窄香祝辛朋尉褒圈坍昏鸽通太辑母织银仓林咱拇秧莹奠逻勤捧廉库绑锑谢在搂豫森罐哈主港中蜀事塞明跺脾责空怨扫由笔爵仕肺媚缘胞日拔渠阴贫纹桥谤罪确卸揍激歪钩翅焉至寒孽骗迎倒异略骏乳赌坪吩翰拭掸瓢拎笋夸肃金钎辐贯笑厂蛔淆助赡卵唉提倦乙属惩变谁究铸屁滋羽鱼尤辰革岩轿剖鸭坎阻痞碱蔷牢著泊幸盈筛嘘撼盈萧窝豆隧抹伙困谚渝遇颅摔培十砍琶
4、矾便玉林市的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是购房的主力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贷款利率、还款灵活等优势备受这部分购房者关注。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对公积金管理的业务操作更为细致化、明确化,更具有指导性。为了帮助广大市民在置业申请各种贷款过程中更加顺利,以及供置业者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玉林人居”特别策划了购房贷款系列专题,本期推出公积金贷款专题。谁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市民,首先要具备玉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其次,借款人单位及借款人能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
5、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合作建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再次,就是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已停缴住房公积金及退休职工不能申请贷款。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范规定了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有公积金贷款的,必须还清公积金贷款之后才能再次申请。购买一手房的可在备案并付清首付款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可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6、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可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为30年新规范还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最终还贷年龄确定贷款期限。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比抵押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少2年。贷款额度根据所购建房屋的总价或评估价确定,144平方米以下的额度为房屋总价或评估价的80%,超过144平方米(含)的为70%,自建房的为50%。玉林市公积金相关信息据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4日的公告:截止2009年12月,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2533个,缴存职工
7、14.52万人,缴存覆盖率为70.52%,2009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61496.65万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为26900.63万元,占当年归集额的43.7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39661.51万元。截止2009年12月,全市委托银行向1422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25369.8万元,回收本金4401.15万元。至2009年12月止,全市累计向5095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共计66954.75万元,累计回收贷款本金10616.26万元,贷款余额为56338.49万元。(资料提供: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1月1日
8、起施行)1总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1.5 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1.6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行政执法和贷款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9、、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2 术语2.1 住房公积金城镇在职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依法缴存的,或者自愿缴存人缴存的,属于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2.2 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2.3 在职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
10、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2.4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包括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的个人。本规范中的缴存人仅为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2.5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设区城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2.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
11、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内部授权管理,依法承担法人责任。2.7 受委托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具体受委托银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2.8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结息等资金情况的专用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家受委托银行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可以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
12、户,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二级账户。2.9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和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明细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每个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每个缴存人原则上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2.10 缴存单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行为,包括补缴。2.11 自愿缴存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劳动关系档案托管在当地人事、劳动、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自愿缴存者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2.12
13、 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或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集单位或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2.13 变更登记单位和缴存人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2.14 注销登记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的行为。2.15 单位登记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用于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唯一编码。应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2.16 缴存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人出具的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
14、资金情况的有效凭证。2.17 缴存基数用于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18 缴存比例经法定程序审批确定的用于计算月缴存额的比例。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补贴的,提高部分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19 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本地区缴存比例的行为。2.20 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计划再予以补缴的行为。2.21 转移由于单位调整或缴存人工作变动等原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原单位变动到新单位的行为。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
15、移,同城转移指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行为;异地转移指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转移行为。2.22 封存单位和缴存人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正常缴存状态转为暂停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封存分为集中封存和单位封存。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对这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明细账户在原单位下实行封存管理。2.23 启封单位和缴存人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
16、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2.24提取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处理方式可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并注销其明细账户的行为。非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明细账户的行为。2.25 补充住房公积金达到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后,单位有经济能力,按不超过5额度补充缴存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2.26 提前退休缴存
17、机构改革原因的提前退休职工不销户提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27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含房改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市场运作方式建房、自建私房、危改(棚改)还迁住房等,但别墅除外。2.28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1 借款人应为同一缴存人,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应为同一套住房;2 每一笔个人住房组合贷
18、款应尽量用同一种担保方式;2.29 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用于发放、回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专用账户。2.30 贷款委托人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31 贷款受托人(即贷款人)指受委托银行。3住房公积金缴存3.1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3.1.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
19、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3.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中予以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3.1.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缴存比例最
20、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设区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适当降低,直至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实行属地管理,同一城市职工缴存额的上限执行同一标准。3.1.4 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除因满足最低工资需要外,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也应一致。3.1.5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3.2.1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3.2.2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1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2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3 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职
22、工工资表;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应符合附录1的格式,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应符合附录2的格式。3.2.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为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1 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缴存登记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3)相关表册、数据勾稽关系正确。2 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产生个人明细账号。3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清
23、册,由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应符合附录3格式。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应符合附录4的格式。3.2.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免费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缴存凭证宜采用联名卡,应符合以下要求:1 连续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和余额等信息。2 采用密码管理。3住房公积金业务免费。3.2.5 当单位缴存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3.2.6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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