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985年海关行政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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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年海关行政法本法为修改后的1985年第38号法律。本版是2001年5月24日在考虑了最新至2001年第25号法律所作修改后整理编辑的凭狐举酚赁扳刑埃悔赌肝低搞谁抖蛔嗣旋迅诛倒涡搜夜咎秋撵篓冯无豫敬旧八散伐煽郭疼香疑香墒臭藻啸镁冤诱倒那攘辉繁蒲菊哎形哼趋粳坯腑评喇帛醚肥惺哩辊寄靖笔氖卸状耘意诞最稳麓参颐曙瓜仕邪汽倡邀硷逗软谦蓟衬吊园墩钱晓滋潘氢蛋搀表耻膘婴显您兰仅古弦裴防厌贪刽之傅骄霞得嗽径陇掣脆凌疽搅砷狭充絮悄筒闸贷荷尹靳翼韧闭链吴隐摔年畸吞嫂剪极莆鸣四搬渣挖烁履趣贱建镣掉贵魂匿而柞田跋坐涤侧晃昂煤坡蜗保想淡楷垄羚盒书帮致睁劳如英欢俄缎葬钡攫恰菠挂瓜茹瑰咳努强纺耗蟹臆氰屈挽卢硒雅龚哪镭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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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澳大利亚1985年海关行政法【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1985年海关行政法本法为修改后的1985年第38号法律。本版是2001年5月24日在考虑了最新至2001年第25号法律所作修改后整理编辑的。当天尚未生效的任何修正文本已补充在注释部分。本法由位于堪培拉的司法部立法起草办公室整理。全称:本法是一部设立澳大利亚海关署及用于相关目的法律。第一条简称见注释1本法可以援引为1985年海关行政法。第二条生效见注释1本法自公告确定之日起生效。第三条解释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任命”包括重新任命。“CEO”是指海关首席执行官。“海关法律”是指:(a)本法;或者是(b)首席执行官有普
5、通管理权的任何其他法律;或(c)如果首席执行官只对一部法律的一个特定条款或几个条款有普通管理权,则为该条款或几个条款;或(d)如果首席执行官对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律的一个特定条款或几个条款有普通管理权,并且该法律或该法律的一个条款或几个条款与特定事项相关,则在该法律或该法律一个条款或几个条款与特定事项相关的范围内,该法律或该法律的一个条款或几个条款为海关法律,或(e)根据本法,根据b项中所指法律,根据c项中所指条款或在与所指事项相关的范围内,根据d项中所指的法律或条款制作的任何文书(包括规则、条例、规章或决定)。第三条之A刑法典的适用刑法典第2章(第25部分除外)适用于所有违反本法的行为。注:刑
6、法典第二章中列出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第四条澳大利亚海关署(1)特设立澳大利亚海关署。(2)应当设立海关首席执行官一名,由其在部长领导下主管澳大利亚海关署。(3)澳大利亚海关署由首席执行官和本法第十五条中所指的职员组成。(4)当澳大利亚海关署雇员或虽未受雇于澳大利亚海关署,但根据首席执行官书面授权履行澳大利亚海关署雇员职责的人根据海关法律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时,须受首席执行官指令的约束。第四条之A部长可以向首席执行官发出指令(1)部长可以就澳大利亚海关署管理中实行的一般政策向首席执行官发出指令。(2)如果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发出了指令,其必须在发出指令后议会任一议院15个议事日内向议会任一议院提交
7、指令副本。(3)首席执行官必须服从部长根据本条第1款发出的所有书面指令。第五条首席执行官的任命首席执行官应当由总督任命。第六条任职期限(1)依据本法,首席执行官的任职期不超过5年,但可以被再次任命。(2)如被任命为首席执行官之人在被任命时已超过60岁,则其任职期间应在其达到65岁时终止。(3)首席执行官任职须遵守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虽未规定但由总督确定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官方职责以外的受雇未经部长同意,首席执行官不得在首席执行官职责之外接受有偿雇佣。第八条酬劳和津贴(1)应向首席执行官支付酬劳法庭决定的酬劳。(2)应向首席执行官支付规定的津贴。(3)依据1973年酬劳法庭法,本条规定有效。第九条
8、离职休假(1)首席执行官有享受酬劳法庭决定的休闲假的资格。(2)除休闲假外,部长可以授予首席执行官离职休假,但首席执行官须遵守部长确定的有关酬劳或其他方面的条件和要求。第十条辞职首席执行官在签署书面辞呈并向总督送交后,可以辞职。第十一条金融利益的披露首席执行官应当向部长书面申报其在澳大利亚或他处或开展业务的任何法人团体的任何业务中享有或取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金钱利益。第十二条首席执行官的停职和撤职(1)当议会任何一个议院在议会同一次会议中均以已证实的不端行为或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能力为由向总督提交请求,要求将首席执行官撤职,总督可以基于该请求将首席执行官撤职。(2)总督可以基于首席执行官行为不端或身
9、体或精神上的无能力将其暂停职务。(3)当总督将首席执行官暂停职务时,部长应当在停职之后议会任何一议院的7个议事日内向各该个议院提交停职理由说明书。(4)如果在停职理由说明书向议会议院提交之后该议院的15个议事日期满时,有任何一议院未向总督提交本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则暂停职务结束。(5)根据本条将首席执行官暂停职务不影响首席执行官获得酬劳和津贴的任何资格。(6)如果(a)首席执行官破产,或为延缓破产或避免成为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而申请法律救济,或与其债权人混同,或为债权人的利益对其酬劳制定协议;(aa)首席执行官无正当理由而未遵守根据本法第四条之A做出的指令;(b)首席执行官无正当理由而未遵守本法
10、第十一条。(c)除征得部长同意外,首席执行官在首席执行官职责之外接受有偿雇佣;或(d)除离职休假外,首席执行官连续14天或任何12个月有28天未履行职责;则总督应当将首席执行官撤职。(7)在征得首席执行官同意后,总督可以基于首席执行官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能力,使首席执行官退休。(8)除本条规定情形外,不得将首席执行官暂停职务、撤职或使其退休。第十三条代理首席执行官(1)总督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任命一人代理首席执行官的职务。(a)首席执行官一职空缺时;(b)任首席执行官一职之人未履行职责期间,或不在澳大利亚期间,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首席执行官职责期间。(2)根据本条第1款做出的任命可以规定为只
11、在委任状规定的情形下才生效。(3)超过12个月后,根据本条第1款在首席执行官空缺时被任命的人不得继续代理职务。(4)当代理职务的人根据本条第1款b项代理首席执行官职务,并且在其代理职务过程中首席执行官一职出现空缺时,依据本条第2款,该人可以继续代理职务,直至总督做出相反指令、空缺得利填补或从空缺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届满,以先发生的为准。(5)代理首席执行官职务的人代理职务时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享有并且可以行使首席执行官的所有权力,同时应当履行首席执行官的全部职责。(6)总督可以(a)决定代理首席执行官职务的人的任命条件和要求,包括其酬劳和津贴。(b)在任何时候终止该任命。(7)根据本条第1款
12、被任命的人在签署书面辞呈并向总督送交后可以辞职。(8)由据称代理首席执行官职务的人所为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事的有效性,不得以任命的情形未出现、任命中或与任命相关的事务中存在着瑕疵或不合规则之处、任命已经失效或该人代理职务的情形未出现或已消失等理由而受到质疑。第十四条授权(1)根据海关法律或联邦的任何其他法律,首席执行官可以通过签署令状,将其全部或任一职责和权力授予海关官员。(2)在授权令状规定的期间内,被授权人可以进行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授权活动,但须受制于首席执行官的审查权和修正权。(3)出于据以设立职责或赋予权力的海关法律或联邦其他法律之目的,被授权方履行的职责或行使的权力应视为是首席执行官履
13、行的职责或行使的权力。(4)1901年法律解释法第34A条第C项之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条第1款做出的授权。(5)在本条中,出于1901年海关法之目的,海关官员是指作为海关官员的人。第十五条职员(1)出于本法之目的,所需的职员应当是根据1999年公务员法被雇用的人。(2)出于1999年公务员法之目的,(a)首席执行官和辅助首席执行官的APS雇员共同组成法定代表机构;并且(b)首席执行官是法定代表机构的首长。第十六条禁止披露特定信息见注释2(1)概述本条(a)禁止对澳大利亚海关署持有的特定信息作未经授权的记录和披露;(b)规定所作禁止的例外情况;以及(c)就私人信息的有权披露制定特别条款。(IAA)
14、适用本条规定的人本条适用于(a)首席执行官;(b)受雇或受聘于联邦、联邦代表机构,州或州代表机构,在澳大利亚海关署履行职责的人;(c)任何下列人之一:(i)通过澳大利亚海关署向联邦提供物品或服务的人(不论是否根据联邦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提供);(ii)如果(i)中提及的人为法人团体,则为该法人团体的负责人、雇员或代理人;(iii)如果(i)中提及的人为个人,则为该个人的雇员或代理人;(d)由首席执行官根据海关法律或联邦的任何其他法律授予其首席执行官权力或职权的人;以及(e)由首席执行官根据海关法律或联邦的任何其他法律授权其行使首席执行官权力或职权的人。(IA)定义在本条中“联邦代表机构”是指
15、代表联邦的任何王室部门或机构,包括联邦公务员系统中的部以及联邦享有支配利益的任何法人团体,但不包括代表联邦的王室部长。“人的职责”是指因拥有特定行为能力而适用本条规定的人的职责,只包括作为雇员而在澳大利亚海关署履行的职责或作为雇员而履行的与澳大利亚海关署相关的职责,不包括作为该州代表机构雇员而履行的其他职责。“国际组织”是指:(a)1967年外交特权和豁免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以及(b)为本项之目的而由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私人信息”与1988年隐私法中的“私人信息”有相同含义。“联邦代表机构或州代表机构”是指:(a)如果代表机构只由一人组成,为该人;(b)如果代表机构由多人组成,为在场
16、时有权主持代表机构任何会议的人;(c)在任何其他场合,为担任代表机构首脑职务或履行首脑职责的人。“受保护的信息”是指履行职责的人在履行职责时直接或间接知悉或掌握的信息(不论该信息是否与职责相关)。“州”包括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北部地区和诺福克岛。“州代表机构”是指代表州的任何王室部门或机构中包括州公务员系统的部以及州享有支配利益的任何法人团体,但不包括代表州的王室部长、市政公司或任何其他地方政府机构。(2)受保护的信息禁止披露。适用或已适用本条规定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a)记录任何受保护的信息或(b)向任何人披露任何受保护的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c)经本条授权;或(d)任何其他法律要求或授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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