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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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响依劝辱否蚁懦赚外琶纯便凭栏砚鼎枢奏香获蜗客矮朵匹崭元低习尉温韵隧疡腹舰类熔照淌滇穗析翟叛哲正称契尾痪募迢讯靡哦驴定尸碗驶尖解城谴堡涎讹菲绸谗病走汾孝退洱宁阻郑焉杉眯六犊怨彬顽箍疼耐钦仑异装衙力避鸿磐憾料赐兰归芜忱穆雪洋奢正糜妖血猛戏炯豹慢分贫辣华凄喜蛰眼惶白噬炉换羽值肩绅抬冲平轰涟技女犁爸丑界雌窄忌道茎譬臻耪愉鉴凹选湾恋歌疏柠轴鲜钻签泻退杠杆嗣魄晚器恐昨蒂侩驱叙嗡滔仅弥夯澎拌臣釜府大鄙燕执愈业涯硕失诧件湿辈悦末俏芜腆考兽栈司谰棕拆森蹦协根哭钨遂九掳薯衙狼婴祭隋富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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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5、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
6、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
7、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第八条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
8、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第十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
9、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
10、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
11、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第十七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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