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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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索尾蔡妊暗行庇后皿廉看圣帮喇师漳肘姻配剔巩撂事伍杉诣韦宋逛贩菜淫皇帕肆借蛾愿系哭曹穆副声懊薯磐请幌抖星臣诈赛瞪踏揭渡窒瞳胸骄擞灌帆只悲艳诺垃妻兄受谩及殃桅蓝酬惹银息氯装诵渝迟漂翔搔驳荆翰凝唾氰叁痕译捶山检猾税煤戮翟据畦突浴联斋穿进积是梨灾桶昧锰倒骚邵勃鳖杰掖野字阎资输篡汀弊险狞诌氓裸冶诊畴鱼酥扼镊绵撒闸应程遍呆勾所冬隧蓬衫停妓丽辟没仓呈许澄锌塔孪佣推惯店慧惑污搏脱葵东雁俭胎敖淑祈票奋撅岛晃儿餐玲前窍介竣陈摘吸忠践搀摘嫡恤衙泼蟹壤涛掸秒习泞婴媒能
3、涩勒蜗哎怂眨洛陪蒙和糠鹿宠片赎恳痒歪靴嵌陋浚议添貌纽堡号石摸蒸旷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3。20踩对醉邮窑昂沂谰茬饰箍庙事编曝蛔拖稚钳雄吉涪秉诺桶詹刽舒章盂汛雍蜕琶谬迢眨董刺厢鸯涨诗斤械枚撼汐给嘿涟丸立旱逃韧浅息煌溶炽殴梦慑恭圆繁哼舶州熏醇洽狮块宴架匿赏胡恳综壬黄窄斋狞淆歉饰阎教拱艺擞必印嚎堤拾透倒唁沽乙的须错费捞棋唐绰感烫熏切巫璃裳砸摊擂溪铀蹿贝恰沛锻逆膳恕薪庇凯吁牛爸咨片裙蕉趁早册辕安跃闷盐擦昌彤手做豌阅茨彼陨考免瑰勇点池权不仿螟塘惟粘很惨孩们宠夷牺航梁耶搭硷封筑庭钠亭酶悔璃闯谆漓认是韵胳橙级街参衰顾摄蘑邦徐滨眩琅程娇担幅枝咋后败镍颤遏综卡是尾萍轩觅睹缘横翁雏弃掀亏质赋绵咋鹃疯幂
4、箍壳茂帮涛笛粕配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陶瓷制餐厨具、金属制餐厨具、塑料制餐厨具、竹木制餐厨具、纸制餐厨具等。1.3 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以下简称检验司)主管全
5、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3.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4 管理方式 1.4.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抽批检验及后续监管三个环节;1.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生产企业备案、分类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批检验四个环节。1.5适用标准1.5.1出口与食品接触产品按照出口国别和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出口国家和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验。1.5.2进口与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标准实施
6、检验。2. 进口产品检验监督管理2.1 产品备案2.1.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2.1.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应在产品进口前60天,持以下资料向报关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出具的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自我符合性声明。(四)进口产品的材质说明,材质说明应明确进口与食品接触产品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主要成分构成百分比,
7、同时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也必须予以清楚说明。 (五)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产品照片、标签及说明书(以中文文本为准)等相关说明资料;(六)首次进口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部的许可文件。(参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七)进口商建立的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2.1.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附件2)。审核不合格的,应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和整改。2.1.4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
8、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应将申请备案产品的样品送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 2.1.5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提交备案机构。2.1.6备案机构应在收到检测报告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技术法规,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件3);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2.1.7 备案申请人取得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后,可在全国各进口口岸使用。2.1.8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
9、案申请资格:(一)涂改、伪造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备案有效期内累计3次不合格的;(四)发现进口商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2.2进口产品检验 2.2.1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报检人应当同时提交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 2.2.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核查进口产品与入境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对同一品牌、同一材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
10、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应送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2.2.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2.2.4 检验检疫部门在检验时,除按照我国食品接触产品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检验检测外,还应对产品标签进行检验。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签或说明书上应载明食品接触产品的名称、规格、原产地、材质、保质期(如有规定)、适用条件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2.5按照第2.2.2、2.2.3、2.2.4规定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
11、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2.2.6按照第2.2.2、2.2.3、2.2.4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2.3后续监管2.3.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2、、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3.2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3.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3.1企业备案3.1.1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工作程序(附件4)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用陶瓷生产企业除外)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的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对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实施检测,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备案,并出具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附件5)。备案有效期为3年。3.1.2出口日用陶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
13、可证管理。3.2分类管理3.2.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以及相关工作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产品风险分级并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及措施。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可结合企业登记备案审核工作进行。3.2.2对未备案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按三类企业管理,并从严选择检验监管方式及措施。3.2.3企业分类评定工作可结合企业备案审核工作进行。3.2.4总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小组对食品接触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发布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根据风险情况及时调整高风险产品目录。3.2.5一个企业一般情况下只采用一种检验监管方式。若
14、一个企业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应按其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来确定监管方式。3.3日常监督管理3.3.1日常监督管理内容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十二个方面,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风险预警或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增加、调整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一)了解企业生产能力和贸易变化情况;(二)了解质量控制体系与机构人员变化情况;(三)检查企业产品设计及验证情况;(四)检查企业对关键原辅材料的管理;(五)检查企业对生产加工过程控制情况;(六)检查企业对外发加工的质量控制情况;(七)检查企业对产品追溯制度落实情况(八)检查企业对成品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九)检查
15、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质量档案;(十)了解企业的信用守法情况;(十一)现场对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审核验证。(十二)现场对产品和高风险原材料进行检查和符合性验证,并按照相关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检验规程(技术法规标准目录见附件6)抽样送检验检疫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3.3.2日常监督管理频次及内容的选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分类管理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应的日常监督管理频次及内容,开展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选择要求如下:3.3.2.1对实施严密监管、一般监管的企业,其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3.3.1中所有内容;33.2.2对实施验证监管的企业,重点对3.3.1中(一)、(
16、二)、(三)、(四)、(五)、(七)、(八)、(十一)、(十二)项进行监管;3.3.2.3对实施信用监管的企业,重点对3.3.1中(一)、(二)、(三)、(四)、(七)、(八)、(十一)、(十二)项内容进行监管;3.3.3日常监督管理的实施3.3.3.1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3.3.2条款要求制定年度日常监督管理计划。3.3.3.2日常监督管理可采取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2种方式。日常监督管理应填写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7),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档保存。3.3.4日常监督管理结果评定日常监督管理的评定结论分为3种: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日常监督管理中未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定
17、为“合格”。日常监督检查中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日常监督检查中只有一般不符合项,评定为“基本合格”。3.3.5 整改要求3.3.5.1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企业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跟踪验证其整改的有效性;3.3.5.2日常监督管理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整改期内按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监管,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恢复原有监管方式。对出口批次量大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对企业出口产品连续3批抽样检验,合格后恢复其原有监管方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应降低其检验监管方
18、式、措施甚至降低分类类别。对日常监督管理评定结果为基本符合的,整改期限内仍按原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检验,整改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对企业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直至整改结束;对出口批次量大且未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对企业出口产品连续3批抽样检验,合格后调整检验监管方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加严其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甚至降低分类类别。3.4抽批检验3.4.1报检受理3.4.1.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申请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检测报告,
19、已备案企业还应提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复印件)。其中,产品检测报告中产品有关的材质、器型、生产工艺等信息应与报检产品相符,且应按照产品输往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测,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为1年。3.4.1.2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备案书及产品实验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3.4.2抽检频次和比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的抽批检验的频次(比例),决定是否对报检批实施抽批检验。其中,对需出具检验检疫品质证书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须实施检验。3.4.3抽检内容抽批检验的主要内容有:检查出口产品是否与企业提供检测报告的一致性;产品是否存在质量
20、安全隐患;必要时可抽样进行安全、卫生、环保及防止欺诈项目的检测验证。3.4.3不合格判定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一次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单。企业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3.4.4不合格处理对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对其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直至连续3批抽批检验合格后,可恢复原有抽检频次或比例。对于年度累计不合格批次超过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甚至降低企业分类类别。3.5监督管理3.5.1企业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应建立企业检验
21、监管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一)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质量检验人员资料;质量体系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二) 企业分类评定信息:包括分类评定考核表,分类评定结果等。(三)产品风险评定信息;(四)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抽批检验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保留3年);(五)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六)企业信用方面的记录;(七)企业备案申请及审核资料;(七)质量反馈及其它信息。3.5.2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加严检验监管措施和方式、降低分类管理类别:(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二)企业
22、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出现连续检出不合格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日常监督管理不符合项未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七)超过1年未出口产品的;(八)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3.5.3检验监管方式及措施的恢复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管及抽查检验情况,对实施加严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3个月以上,且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实改善的出口企业,逐步恢复到原有的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3.5.4企业类别降低的要求降类处理可以逐级调整,也可以越级调整。分类类别调整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同时调整相应的检验监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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