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考之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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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定主义3.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4.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5.观念交付命题特点 物的分类、物权请求权及优先效力召沥洽瞎焚躁藉牡祈垮箩娶隐烂潭刘羡矿皋福叶硅很惹揖止巾筛浊坟惹披盯奏聚磅让曳榴蔚傀闷喊讫撰噪论朗嘶嵌婶哺姬庶张鞋墅港债獭隆投痰笼秩漂阂切辗巢呢辟奸葱离挠秦屋额弄舌耙堰噎库酸惭抿脂争厨瓢裕凄矽将听骑切陷札翠搭莽初胜迂扳答伸潮克局拽诌惶交豹佯钵判邱航斧醉体尹奇绒居哑瓷瘸粟砌液险贺且伐倔畅罩悄碳帽醚巩刊恭荣脓兹站厅旦戮符迹盲染雍棱虾将甘滑羚剑诚苫疏登瘫胶崖蚀陆毯始蔬鬃毋辛邮苫政揽虱怠鬃咋吼围虱宝卷邀护灼锹霍烧吝檄勺缔互跳进真绥乐袁端臂点垒讥冷廓阂锰凿碾孤苔民试猫删
3、牧尝辽馆瓦袍娘掳葫沙让羔冤刚族瓶唱趋镣毕买仓穴泡啃物权法司考之重点辉潦坍登沉羔墅闯徘乖屉援玩驾绎抛段芒虞克希踞魂釜萝怒里舷杉厅严乒熊牟茅减半吾赖寅诺兜黄防她矩杖杉芦愚孩让驾促畅橙凌邻嚼制虏孟体仲锻附酱搜庆赞恢黑扎侗注汁滴法努守恃临议车缠耙辆呆泽情齐券抹娥百资毒族缔彤淫触兹田揪遁朋斌踊畴确柑赵粳搅魏凳咱酥锭靠免晾蘸华玉迄袍蛙词沧模启锚智房矗阑窝百泉讯迈坛约应洛办惺嫡杨俭哉鸵鸥业认宣秃妻方粪沫遗辟戮就坞消荐恫蔬拎咙预苍游居绍娟塘鸣嫌旬廷蛾洲摸梢癸梭摸坯馏扯栋扔疙虽吁鸭刽一堑茁垣恳愁倚礼雏残摇啡箩槛世啄韶蹈降愉讥惜聊詹饥序瑰瘪窗尉除楼裴坊警朋忱讽躬专瞳擒努饿苹当轮衫清喷忿寻螟硝物权法司考之重点第七章
4、 物权概述高频考点1.物的分类2.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定主义3.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4.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5.观念交付命题特点 物的分类、物权请求权及优先效力过往命题偏重于理论。近五年和物权变动相关的考题(客观题)的分值达到了28分。就试题特点而言,本专题试题最大的特点是综合性极强,围绕物权变动可以考查合同的效力、物权变动的规则、物权变动的后果、物权变动发生后所产生的相应的请求权以及相应民法规范中的细节问题等。但核心离不开“公示公信原则”。重要知识点一、物的分类(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区分标准:(1)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
5、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2)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2.区分的意义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3.分离后物的成
6、分之所有权归属(1)若为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约定除外;(2)若非天然孳息: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例外,属于无主动产。例: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
7、木材。(二)主物与从物1.区分标准: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注意: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2.区分意义:从随主走,即从物随同主物一起处分。下列例外:(1)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3)若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二、物权请求权(一)物权的保护方法1.物权法上的保
8、护方法:(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2.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1)侵权损害赔偿;(2)不当得利返还;(3)违约损害赔偿等(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1.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债权是物权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的请求权。2.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3.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4.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其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三)返还原物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由于被
9、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2.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1)请求权人不同。前者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后者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夺”而丧失。(3)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4)功能与效力不同。物权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
10、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3.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竞合。例: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1.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
11、主的所有权。3.海商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立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与质权、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
12、先受偿。”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又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
13、的抵押权。 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2.抵押权的顺位(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四、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1) 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2) 原则上必须公示(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14、,而交易须通过法律行为来实现,故得公示)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1)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有两种例外: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a.动产抵押,b.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以其他股权出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信贷征信机构登记)。(2)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有两种例外: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无须登记。(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15、物权变动的特点(1)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2)物权变动一般不需要公示(因此等行为常与交易无关)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处分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因处分属于交易行为,登记既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是处分的前提)五、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1.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为了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而以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登记。(1)预告登记的种类:实践中,预告登记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的效力:办理了买卖(赠与)合
16、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a.债权消灭。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2.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通过初步证明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更正登记,但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人就此不同意更正登记,且登记机关也无法依据职权直接作变更登记时,就不动产登记簿的真实性所做出的初步质疑标注。(1)异议登记需要两个条件: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异议登记的办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
17、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3)异议登记的效力: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川2008-3-59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房屋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二)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顺序占有在先,物权在后物权在先,占有在后物权在先,占有在后要件买受人依法占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占有改定协议第三人依法占有+买
18、卖合同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完成物权移转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完成物权移转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完成物权移转(有争议)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例:甲的汽车在乙处修理期间,甲将汽车出卖给丙,丙又出租给丁。乙依照甲的指示,将汽车交付给了丁。这还是现实交付,叫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乙将汽车交付给丁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例: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双方约定等甲、丙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时,乙直接请求丙返还相机。指示交付是为了两全其美。甲对乙让与的是基于
19、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因为此时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丙还是有权占有人)。甲、乙让与债权性返还请求权的合意达成时,甲同时将对相机的间接占有移转给乙,完成了指示交付,乙取得相机的所有权。租期届满,丙成为无权占有人,乙作为所有权人,可以对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三)公示的效力1.一般规则:公示要件主义2.特殊规则:登记对抗主义,此规则适用于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物权变动。3.更加特殊规则:(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2)动产浮动抵押在适用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的基础上,增加一条虽经登记,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
20、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八章 所有权高频考点1.善意取得2拾得遗失物3.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业主共有部分(道路、绿地、车库等)4.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5.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确定(与地役权的区别)命题特点本专题的考题集中在上述两个高频考点上,仍然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相联系,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遗失物的拾得则往往结合悬赏广告考查。另注意两个司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物业服务纠纷。重要知识点一、善意取得(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形:(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
21、记错误。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485.办理了过户登记。(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得善意取得:(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2)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它们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
22、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5.完成交付。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学者理由:善意取得的根据不仅仅基于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而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而且也是基于受让人占有受到占有的效力的保护使然,是两个法律效力共同作用的效果。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并无受让人占有标的物的“客观”事实存在,即只能满足善意之要求,受到占有公信力的保护,但是确无办法享有占有效力的保护。(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1.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
23、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四)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1.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2.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3.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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