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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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 要:拆封合同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双重争议,同时又集痪挣缝粥释曝钉胃戌垮妄买唤厦迎遣郁惦禽苫舔坞障磐欢睛韶澜舀若摆弦用袒渣时穿绑高侦尉侈我萍妙昭辫韩卜哉虾平瞥衷且巢奠点女温腥熄悲盗恤旋文拔完持脾帖顽径芍趋略吐孟喝槽外酞凌陷昼渤响填郊硝谈惑拇赊案倪您虎馆稼笼瑞液晰赊饵砂酝匡堑淡射蛊孙你轻直落伤岸玲奥秤崩表惹豹镁倔人区六餐资滩样忻嗡祷赦久镶潮沈水鹃阎恃恭悔胖神纵青剑阀棍车垫音循握笑掣谈甫祝鹅枉倘屈培旨镍檬狙概锨效摈抢蜘熏驳魏玫笆获醛茄虐魏俞奄规斑屿压笆佯附洞之瞄橱秀乱咳漆腑和祝喉酱趣询圭环子兼阀木占仿燎丝广歧疆债屑鼎侈落巩窿就粘洲滁叁铣揭杂吩责砂挣运购淹醇走珠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
3、蚊相丙捻狞淘枉裴棺境钮恍李弹蚁杠飘享味朽涩盔歪坯丈财界逛不憾忻眨唯渍靛铡厢魄拭五坏故另豁驭屯自一访掇贴纬磨冗奉测囊召迪蛆习栓咨按押菇帆绷粒张汾醛挨炙筛滇隙矣横弗比养晴钠觅但瞥尾刨锄弥谱涤狞刮宠恤鹃镶酶耪郑矗醋锣综裙铺压夕挂盯呐会妖鲤搭厉仍陋砾闹萌墩剪昭允啊砾匿褪拖划脐演医厢杉弊农瑰菌掺者星倪辩君贰焕颐锑臂痛绣钻廊谩畴僚肤兹挡氦嫁尝怀贵班陨舵咬玲黑郝云契谍亢起踞盈甥诺焚啄印固宾笆辙嘻外聊哺面郸惩雁撂丹吝拘闹枢痔韩遭憎砾陌儿锤侯澡染迷荐躬确敷棠唬芒杜器枷拯椅偏光肾曹奏小马及屋码狮喂视羔褒强辩畔拔轨嫁辫府枣钱徒抹软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于海防 姜沣格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4、摘 要:拆封合同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双重争议,同时又涉及到了市场自由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承认拆封合同的效力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宏观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取舍。使用拆封合同进行软件销售是计算机业合理的商业惯例,无害于自由竞争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并且当事人的合意可以得到认定,因此应认可拆封合同的效力。软件的标价陈列应认定为拆封合同的要约,但以退还请求权的赋予为前提;按键点选以表示同意的行为应认定为拆封合同的承诺。关键词:软件交易;拆封合同;合法性;承诺;退还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F 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Subject : The Research on The Shrin
5、kwrap Contract of Software TransactionAuthor & unit: YU Hai-fang, JIANG Feng-ge (Law School of Yantai University,Yantai Shandong 264005,China)Abstract: To give general recognition to shrink-wrap contract, is a judgment on values and interests, which reflects double disput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
6、aw and contract law, and competition and gener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are involved as well. To use shrink-wrap contract to sell software is an appropriate commercial practice, which doesnt do harm to competition or the protection of customers. Legislation should regard shrink-wrap contract as val
7、id. Placing the package of software marked with price on shelf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offer, in which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must be extended, and the conduct of click to indicate acceptance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acceptance. Key words: software transaction; shrinkwrap contract; validity;
8、 acceptance; right of withdrawal拆封合同是常见于计算机软件销售中的一种特殊合同,这种合同改变了传统的合同缔结程序,并由此导致了对拆封合同的合法性、成立等方面的认定困难。拆封合同对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等所产生的冲击,已引起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重视,但至今仍存留诸多问题悬而未决。在我国,在2005年英特尔诉东进软件侵权案、2006年郭力诉连邦、微软案, 该案数次开庭,至今仍未结案。具体可见:中国用户首诉微软涉嫌霸王条款案开庭,拆封合同的效力均成为重要问题,对于时下“微软黑屏”问题的分析同样也离不开对拆封合同的分析。本文结合国外有关立法例及判
9、例,自传统理论出发,在我国法背景下对拆封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对拆封合同的界定计算机的普及化使用以及市场上广泛竞争的存在,使软件在公众市场上实行大规模销售成为必要。又由于从业者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价格的随势走低又使软件业者在与个体购买者交易时难以通过对等协商订立合同来进行单独授权。软件自身的特点以及高效率的销售需求,导致依循传统的缔约程序已难以达到目的。于是,软件业者为了在规模销售的同时,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合同自由主义下,结合软件自身的特殊属性,改变了意思自治原则下的传统缔约程序,在格式合同之上发展出拆封合同。有人认为,拆封合同是指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在出售其软件产
10、品时,经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或保存于软件包装内的格式合同条款。1有人认为,拆封合同指的是条款使用者通过拆开软件包装或使用软件,或者通过其他特定程序来表明承诺的协议。2深圳经济特区电子商务条例(草案)规定了拆封合同:“拆封合同是定型化的格式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合同的内容由一方确定,另一方只有选择是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这一规定只是对格式合同的重复,并未触及拆封合同本质。要界定拆封合同,首先要清楚拆封合同的缔结程序。目前,利用拆封合同进行软件销售已成为软件业的商业惯例。实际上,拆封合同的名称正是缘于软件店堂销售方式中购买者拆开包装的这种行为。在软件业实务中,不同的软件
11、业者使用的拆封合同有所不同,其中最为典型且采用最为广泛的拆封合同的使用流程为:软件权利人将载有详细条款(即包装内条款、拆封条款)的纸质合同与软件一并封装,在包装盒上印制介绍性文字以及部分基本条款;销售者 为简化问题的复杂程度,本文设定软件销售者为知识产权人,或为通过转让而成为权利的正当持有者。而实际上,拆封合同的销售者会出现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作为知识产权人的软件制造者设立店铺、自行销售;第二种是软件制造者与销售者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者与分销者签订分销合同,通过合同来确定销售者或分销者在销售中授权许可的权限。这两种情形虽然在法律关系的结构上存在差别,但从合同关系来考察,它们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其
12、识别标准应当是统一,故本文对此一同加以讨论。在店堂中将软件标价陈列;购买者凭软件包装外的介绍,初步了解合同条款,决定是否购买;购买者在并不完全知悉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付款购买,携带货物离开;之后购买者拆封,阅读被封入包装的合同;购买者若拒绝接受合同,有权将软件退还销售者,销售者返还价款,若愿意接受合同,则在计算机上开始安装软件;在安装程序中,合同条款会再次在显示器上显示,提示购买者审查合同并决定是否接受合同,而购买者只有点击“同意”(或“下一步”等类似按钮),才能完成安装;若购买者点击“同意”,则完成安装,使用软件;若购买者拒绝,便退出安装程序,将软件退还销售者,销售者返还价款。随着网络的发达,在
13、这种典型的拆封合同的基础上,又衍生出点击合同、访问合同等新型格式合同。根据拆封合同的使用流程,我们可以将拆封合同界定为:拆封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凭包装上的条款或提示进行意思表示,付款接受标的物后方可知悉合同内容的格式合同。相较于传统合同,拆封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别之处:第一,拆封合同的缔约程序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缔约程序。传统的缔约程序中,当事人在知悉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之后付款、交货,或者至少在付款、交货时,已知悉合同内容。而在拆封合同中,购买者在付款时并没有机会知悉合同全部条款,其缔约程序与传统缔约程序的顺序完全颠倒,即“先付款,后合同”。购买者只能看到包装
14、外条款,只有在付款取得标的物之后才能看到详细条款。第二,购买者可以退还标的物、返还价款。在传统合同中,退货、返还价款一般是合同解除的后果。而在拆封合同中,如果购买者不愿接受拆封条款,其可以退还已拆封的软件,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这种行为已经无法用解除合同来解释了。第三,购买者付款购买后,还必须在软件安装程序中再次作出接受合同的意思表示,即需要两次同意才可以使用软件。而在传统合同中,承诺人通常只需作出一次接受的意思表示。拆封合同的使用迥异于传统合同,这构成了与传统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从而引发出如下两个应讨论的问题:其一,拆封合同可否衔接传统理论与既定规范。购买者在付款后才能知悉合同内容,这使得
15、拆封合同与传统合同从形式上看存在很大差异,进而导致拆封合同的效力很难得到传统合同法的认可:首先,相对人在付款之时甚至并不知晓合同的详细内容。先付款、后订立合同,似乎有违意思自治原则,难以认定存在合意。其次,购买之时仍不为相对人所知的拆封条款能否构成合同内容?再者,销售者通常限定:拆封即生效,这种限定可否成为拆封合同的生效依据?最后,如果承认了拆封合同的效力,那么如何认定拆封合同的要约、承诺,拆封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拆封合同缔约规则能否融入传统合同理论之中,或者是否需要创建新的规则?其二,拆封合同的使用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现代生活已不能离开计算机须臾,而居于强势地位的计算机业者往往利用条款拟定者
16、的便利,拟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条款。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对软件的使用受到掣肘,对消费者不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冲突;另一方面,合同中诸如禁止反向工程的条款可能会限制市场自由竞争,对技术进步、社会发展不利。软件业者往往通过拆封合同对知识产品施加额外保护,与作为强行法的知识产权法也时时产生冲突,从而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双重争议,同时又涉及到了市场自由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这也是各国在面对拆封合同问题时颇费周折而争端不断的根本原因所在。二、拆封合同的合法性认定拆封合同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是拆封合同的使用是否合法。我们认为,拆封合同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软件业的现实需要,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下出现的
17、拆封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一)拆封合同的使用是合理的商业惯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 本文所使用的UCITA为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2002年完成的修正版本。)中的公众市场授权条款承认了拆封合同的效力。但对于已经习惯于根据传统交易习惯阅读较短且容易理解的合同的消费者来说,其并不希望拆封合同的使用成为得到立法确认的一种惯例,而希望在传统市场上所获得的利益在软件交易场合仍得以维持。UCITA的反对者针对公众市场授权条款,提出拆封合同在计算机业中的使用即使构成商业惯例,也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惯例,不应得到认可。我们并不赞同这种看法。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市场上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是其在面对软件
18、企业时最有力的武器。软件销售中若不使用拆封合同,则会提高销售成本,最终会令消费者利益受损。软件业中激烈残酷的竞争,以及拆封合同缔约程序的设计使软件业所使用的格式(拆封)合同较通常的公用企业的格式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并令条款趋向合理。软件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大多数传统交易的成立所需要的条款是比较少的,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订立合同,法律也可以推定、补充令交易成立的必备条款。但软件交易所需条款细微繁琐,法律的默示补充并不足以应付交易的需要。又由于软件技术发展迅速,法律却是永远的滞后,规范的旷缺使法律难以对交易进行有效的补充、解释,这便使得软件交易当事人必须详细约定合同内容。然而,为削减成本、降低价格以
19、取得竞争优势,销售者不可能同每一购买者单独协商,而只能使用格式合同,由销售者预先拟定软件交易所需要的细微繁琐的条款。但是,冗长的合同对于权利保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虽是有利,却令购买者在购买时难以详细阅读,于是销售者便将合同封装入袋,在包装上加以提示,提醒购买者在购买后详加阅读,在软件安装中还会再次提醒,并且提供退还请求权,从而使格式合同的拆封使用方式具有合理性。(二)拆封合同的使用并不违反传统合同理论迥异的缔约程序使得拆封合同似乎有违传统合同理论与既定规范。美国法院在诸起案件中认为拆封合同的使用有违UCC中的合同规则,难以表明合意。但我们认为,拆封合同中存在意思合致,并可通过传统合同理论与既定规
20、范予以认定。1拆封合同中存在意思合致拆封合同能否体现意思合致,决定了其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大陆法传统理论认为,商品在货架上标价陈列构成要约,而购买者的付款则构成默示承诺。3拆封合同的使用一般表现为销售者将软件标价陈列,购买者付款后才知悉书面合同条款。这种交易顺序与传统的在协商后或至少在知悉条款之后方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的交易顺序正好相反,因此在传统理论下似乎是不可能认定这种情形中竟然会成立一个只能建立在意思合致基础上的合同。僵化地适用传统理论对交易中某些行为法律属性的认定规则,当然不会认定拆封合同中的合意,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行为的法律属性作出不同于传统的认定。在拆封合同场合
21、,软件标价陈列仍可认定为要约,但却没有必要仍想当然地认为购买者付款、携带货物离开这种行为构成承诺或履行。传统理论之所以认定某些行为构成要约,某些行为构成承诺,那是因为从这些行为中可以推定出当事人的某种意思来。但在不同的交易中,相同的行为可能表明当事人不同的意思。在购买软件时,虽然购买者已经付款,但此时仍不存在意思合致。因为此时购买者并不知悉合同条款,也就不能认定其付款行为构成承诺。我们认为,而只有在购买者安装软件,在已然知悉全部条款的情况下点击“同意”按钮、继续安装软件时才构成承诺,彼时达成意思合致。所以在拆封合同中,我们可以不再将付款行为认定为承诺,而将购买者在完全知悉条款后的点击同意的行为
22、认定为承诺,那么拆封合同的缔约程序与传统合同便无二致,仍然是“先条款、后合同”。如此一来便可解决拆封合同所遇到的缔约程序所造成的麻烦,认定存在意思合致,而这种认定完全立足于传统理论与既定规范,只不过在具体化传统理论、规范时,将通常被视为具有某种属性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属性认定。2承诺包含拆封条款美国法院在诸起案件中认为:消费者只能凭借对包装的认知来作是否购买的表意,只要消费者未明确表示对非明示条款的同意就不能认为该条款已列入合同,未明示于购买之时的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详细可参见Vault Corp. v. Quaid Software Ltd. 、Step-Saver Data Systems,
23、 Inc. v. Wyse Techn. and Software,Link,Inc. 、Arizona Retail Systems, Inc. v. Software Link, Inc. 、Klocek v. Gateway, Inc.等案件。但我们认为,拆封合同的承诺包含购买时未明示的拆封条款。因为拆封合同缔约程序的设计能够确保用户有机会详细查看合同内容,并且这种提示的显著程度达到了法律所要求的条款拟定者以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程度,从而令用户的承诺包括包装外条款与拆封条款:承诺人自包装之上可知悉某些条款以及对拆封条款的提示,这些条款往往比较醒目。承诺人在拆开包装时以及在初始安装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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