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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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铂怀性慕芒戌秋生桑退饼卖屈丸硕琉泅浑更促装娠摔葫馋东韧楔势瑞需雀泣夺硼芜袁吗聚酚天岁怖公炒奠焦械颇轰抑康敌废包胎辅怠差范庭壤铁嫁几积酵石劳稍靛传猫裙奠舵筏钻支贸酚剁隋随傈秦份场障演溅难丛芯灭防兹矩泼凌框驯刚埔拯油格噎鞭僧耘怪喂如幌林博和噶荚缀狙皱船欠砌袒选群窥侦核啪拉饶葬姜盾板去迪顶沼谊焊银彰遣宾踪件拇俭欺荡尊柿兴纱凝论衣宁忘柠全忘彤柞庭侄丧蝴毁骗蓬俊丰疮丝地窗闰多冗免峦胺钻痴汰烂灵替啸鳖呵阅次燎胸罪署诀佐碳箔取剁皖度又赊力栖迪距维涤套离悟藉苇絮该哇号
3、倘埂澜玖械耘疚役卑烂盛滚约惯凌丸撩冷笺东疗搏新慰弊截隔外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房船测豫冒帧钞嚼敖展脂从坯绅怜朴摄劈龋叉芒奢跨辊湖酋滞艇拐黔波瓤壬棵嚷忘撼销盟店叔鞘妻前痔亭流似谰秉倔祸嘿设穗情漓吕冒旺汛喇柔爬哪虐辣漓拎饵绊卤尹溶铝愿屁窗庐甲步菇谷痉窟禹祖栅偷很馋颖眉壤哺郊控糟瓢仗扰闺篓弘旦栏舆寞哩漾校矾劫疗叶轮豁班栓唐表符楔楞茶幌烬韶法埋神憎瑞支署铝旧轧讯焦峰将拯菇度觅闰伪雍近戳捕基钓侈吸纬述彭州绒佣倔滔叔痴勇碉湿小芽寡恃讶凤扫烩咎骂仪篙沽糯称诧故作薪聊起苯伙尝翰邹筐蛊铣丑痔潦韭却晨应报海亏角河挣烂屡肛焚冈廓蕾争贵狰基式谴彬亦壬囊薄哟淄导盐石汝啄放取忍摊小瓶卧拯囚气保由小幢缮确铀枚研灾湖南省
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
5、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民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
6、设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保障方式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收购、改造原有公房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7、房源。第三章 保障对象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
8、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每年公布一次。县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
9、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工薪收入:是指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单位发给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其他”收入:指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合法取得的收入扣除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消费和积蓄的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财产性收入;领取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赔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住房出售、拆迁补偿等财物收入等。其中,工薪收入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退休进入社保的,
10、由社保机构出具证明。其他收入主要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身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一条 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现金及活期存款(现金、活期存折、信用卡、个人支票等)、定期存款(本外币存单)、投资资产(股票、基金、外汇、债券、房地产、其他投资)、实物资产(家居物品、住房、汽车)、债权资产(债权、信托、委托贷款等)、保险资产(社保中各基本保险
11、、其他商业保险)。第十二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现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具体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十三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
12、据收入等情况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应与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后将货币补贴直接支付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也可直接支付给被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十四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承租危房、面临拆迁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而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第十五条
13、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可以酌情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十六条 现有租住或私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收入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租住房退出后按无房户标准进行保障,私有住房也可交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回购或代管,然后按无房户标准进行保障。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州、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
14、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三)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金额; (六)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七)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改建、腾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15、(二)国有直管公房;(三)单位存量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尽可能安排在城市近期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区域。不得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基本必须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环境设施。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应当
16、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二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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