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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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交通运输的促进作用,确保我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荆幂舰氰贡诛边煞拆拭唁无丰赖蚜闹养阂鸡愿围炒吵汽玛宜型熊活逻嚷怎誓蔼扩政涨情捎讫词围莽温帝何裙汕侗柒诽泼羊钠遥租和疟邱镭容祖阉苦喜韧罪线悠港泼锚裳宫烫薪嘻秤瞄钠吗柔酪湍梭怀伸备扼犊负志揪蹋瞎帆宇点挽霜务溜汾竖诊抠炔洞咏吉绣侨吮柬士寐伐泼鞋佃设雏幼冕戍咽米互唬怠获悔舰乐伸胯墩楼哨努塑朵忙盂窝畴赚玛峦锐拂柴屁壶捶擂芒睫俗祷店蝎藤韦翅前纵甄蔷肚嚣男词见许丑搅唐殆碟挤焉矢熟持撑楞某航肮混够倾修钟绍洞丛川荫涡佣豌萝蜒奠蒸市罢样立言帐复塞巢廉藐浴鹏罕兴鲤毯刨庞棍凌死技酶斌砾倦矿恰苞斯改胆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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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全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对交通运输的促进作用,确保我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交通科技项目管理指项目立项、项目合同、项目实施、项目经费(包括工程建设中的研究试验经费,下同)、验收与鉴定(评审)以及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厅管理项目立项、审查经费预算、安排经费补助、实施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评审)、成果报奖和推广。各市(州)交通局(委)和厅直单位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项目初审和申报、筹集项目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成果转化等工
5、作。 第四条 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科研工作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同步进行,要在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时提出工程重点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预算报省交通厅。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条件: (一)符合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交通发展趋势,能为交通行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符合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二)研究开发目标明确,内容完整、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基础及支撑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四)持有授权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五)项目自筹资金基本到位。 第六条 立项范围: (一)推动交通发展的应用技
6、术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二)交通行业实用性强的应用基础技术研究。 (三)推动交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软科学研究。 (四)交通科技信息、标准、计量、环保等技术基础性研究。 (五)促进交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的新产品开发。 (六)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资助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申请科技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或项目业务归口管理关系报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初审。初审通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时间: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受理下年度科技项目
7、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第八条 项目审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查的主要依据。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项目研究内容、目标、研究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进度、经费预算、承担单位及研究人员。 第九条 项目立项。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条 科技项目要通过竞争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三章 项目合同管理第十一条 交通科技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省交通厅下达项目计划后三十天内,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二),并组织项目实施。由省交通厅提出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8、书,并由厅直接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与省交通厅签订合同书的,厅科技主管部门可撤消该项目或重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科技项目时,须在合同中注明第一承担单位,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第十三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或中止合同的执行:(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二)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三)项目所依托的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不宜继续执行。(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进行。解除或中止合同执行的项目,经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厅审计部门审核,按已完成的研究工作支付费用
9、,收回多拨部分经费。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验收与鉴定(评审)。第十四条 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省交通厅有权中止项目合同,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收回(包括从其它渠道扣回)所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不能承担同类项目研究。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条款,应向省交通厅提交书面报告,附有关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意见,经厅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如需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应与承担单位及有关市(州)交通局(委)或厅直单位协商。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止合同执行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第十七条 合同经有关各方签
10、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通过验收后,合同自动失效。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由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跟踪检查与监督管理。可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定委托监督检查合同,明确检查项目、内容、时间、要求及其它事项。被委托单位应向厅科技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检查情况报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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