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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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房地产居间,主讲教师:裴艳慧,内容提要,引例6.1房地产居间概述6.2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6.3房地产居间合同6.4案例分析及习题,3,房地产居间案例,一、基本案情:2010年6月26日,原告(经纪方)、被告(乙方)及第三人(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和第三人通过原告租赁深圳市南山区天利中央广场某物业。合同第6条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甲乙双方就该物业之租赁关系确立,基于经纪方在促成租赁中所提供之服务,于签署合同同时,甲方同意支付经纪方人民币4630元作为佣金,乙方同意支付人民币4630元作为佣金。合同第7条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不租赁该物业的,则违约
2、方向经纪方支付除向经纪方支付前款约定之佣金外,还须代替无过错方直接支付前款约定的无过错方应付经纪方之佣金。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向第三人承租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被告亦没有和第三人签署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被告亦明确表示不想承租。,4,二、法院判决:,2010年10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9260元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三、法律分析,1、被告未入住,是否应付佣金?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系格式合同,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 426条的约定,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原告促成被告租赁合同成立,收佣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佣金4630 元。,6,三、法律分析,2、因被告违约未入住,违约方是否应该代替守约方支付佣金?原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取得利益的权利。被告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拒绝承租约定的物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 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生效后而被告不租赁约定的物业的,其不仅应当向原告支付约定的佣金4630元,并且应当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佣金4630元,故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92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7,四、律师建议:,1、当一方违约不租时,虽
4、然在法律上经纪方有向租赁双方收取佣金的权利,但经纪方于此时仍收取守约方的佣金虽于法有据却于理不合。故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本案中“租赁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不租赁该物业的,则违约方向经纪方支付除向经纪方支付前款约定之佣金外,还须代替无过错方直接支付前款约定的无过错方应付经纪方之佣金”类似的条款,则对于守约方而言,则显得比较公平;对于违约方而言,更具威慑力;对于经纪方而言,则也能保障已方利益。,8,四、律师建议:,2、对于经纪方而言,除约定上述条款外,同时应收集一方违约的证据,进行至诉讼程序时,可列守约方为第三人,以利于法院查明违约事实。3、对于租赁双方而言,为更好保障已方利益,当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
5、定,如租赁合同未在租赁所登记备案则不付佣金或未实际承租居间方应免收佣金等条款,以免日后发生争议。,第五章 房地产居间,居间,指示居间: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媒介居间:为委托人订约撮合,6.1房地产居间概述一、房地产居间含义指房地产经纪人作为中介人为委托方报告房地产成交机会或撮合委托方与他方成交,委托方给付一定报酬的商业服务活动。,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二、房地产居间的特点房地产居间人必须“一手托两家”房地产居间人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房地产居间业务内容广泛介入房地产交易活动程度较浅房地产居间业务专业性强是一种有偿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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