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讲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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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法导论:作为一门法学课程的基本认识,一、房地产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房地产法的性质和特征三、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四、土地、房屋、房地产及其相互关系五、房地产管理与交易的主要法律规范六、执法机构和管理模式七、房地产法学的主要内容,导论1:房地产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房地产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客体中的不动产,对这一特殊的客体予以专门立法,并体现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和权利保护,故属于民法之特别法;房地产的特殊性,使政府干预的意志贯穿于权利的产生、利用、变更等所有环节,因此也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政府干预意志更多是通过行政法规、政策的方式予以实现,因此也被认为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房地产法在法学
2、体系中的地位具有边缘性。,导论2:房地产法的 性质和 特征,(一)性质公法私法兼而有之(二)特征法律地位:边缘性立法思想:贯穿着两条利益主线和意志主线;法律规范的性质:限制性规范兼任意性规范(我国前者为主后者为辅)法律规范的内容:物权法、合同法基本规则的确定性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政策性、灵活性相结合。,导论3: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二)调整对象(范围)1、管理关系:(1)主体准入管理关系:(2)开发项目审查管理关系:(3)施工活动中的管理关系(4)交易行为的管理关系:(5)使用中的管理关系:(6)土地征收关系(土地法)(7)房屋拆迁管理关系 2、交易关系:土地使用权
3、两级市场,商品房交易市场,导论之4:土地、房屋、房地产及其相互关系,(一)相关概念解释土地、地产、房屋、房产、不动产(二)房地产的特征1、永久性:2、安全性:3、特定性:4、有限性:5、资本性:6、社会性或外部性:(三)房屋与土地的关系 自然属性:互为主从物关系;房价对地价的依赖关系。法律属性:权利取得方面;权利处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主体)与土地所有权人(主体)发生分离,前者受制于后者。,导论5:涉及房地产管理与交易的法律、法规,(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二)法律1.物权法(草案)2、合同法3、土地管理法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5、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颁布6、城市规划
4、法,1989年12月颁布。7、建筑法,1997年11月颁布(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建设部:(四)司法解释:在土地或房地产纠纷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解释。,导论6:房地产法的执法机构与管理模式,(一)行政执法机构(1)建设部(2)国土资源部(二)司法机关平等主体之间因房地产交易发生的民事权利纠纷;因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如拒绝登记、罚款等)所引起的行政诉讼。(三)管理模式房地分管与房地统管两种模式。,导论7:房地产法学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土地使用权制度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制度第三章 房地产登记制度第四章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制度第五章 房地产(商品房)开发制度第六章 房地产(商品房)交
5、易制度第七章 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1节: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本内容2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3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1章1节: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本内容,一、两种所有制对应两种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权(城市土地所有权):范围、特点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主体是谁?所有权主体代表是谁?集体所有的性质公有还是共有二、两种所有权对应两种使用权城市土地所有权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三、通过征收方式使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四、两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一级市场: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有偿出让土地的市场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人
6、所进行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各种交易活动。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和从事经营性开发,1章2节:城市土地使用权,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依法转让的权利。(二)特征1、物权性:支配、排他、占有使用收益及依法处分2、派生性: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发生3、从属性:一方面,物权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但同时须受制于所有权人的意志4、期限性:期限性并非所有用益物权的特点5、可转让性:并非所有用益物权都具有转让性,1章2节:城市土地使用权,二、比较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几种用益物权地上权(物权法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学者:
7、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学者:邻地利用权)相邻权永佃权、农用权、田面权(我国: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1章2节:城市土地使用权,三、城市土地使用权的三种形式(一)出让土地使用权:房管法第7条1、土地出让行为的概念、特点、原则2、土地出让的条件和范围3、土地出让的方式(1)协议方式的弊端及限制;(2)阳光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4、出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5、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6、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限制:用途的限制、使用期限的限制、进入二级市场的限制(权利转让的限制、抵押的限制、租赁的限制),1章2节:城市土地使用权,(二)划拨土地使用权1、概念和特征 房管法22条。2、划拨的条件:房管法23、土管
8、法54条。3、划拨的程序:1999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限制5、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条件、程序、具体操作方式,1章2节:城市土地使用权,(三)租赁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补充形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现象,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限制:1、租金标准: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根据地价折算;2、出租方式: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3、租赁期限: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前者不超过5年,后者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4、用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5、登记,1章3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2、特征期限
9、性、限制性、计划分配性、身份性、物权性3、物权性质的弱化表现在以下方面权利不够稳定、无继承性、不能抵押、权利转让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农业发展缺乏相关政策的支持,如农业补贴、保险等)4、流转形式及法律限制转包与转让、出租、入股、反租倒包5、流转合同形式及权利变更规则书面形式;物权法草案规定:登记对抗原则,1章3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或身份性;无偿性、永久性、分配性、继承性。权利取得:申请、审批权利限制:不得改变用途;禁止转让;禁止抵押;一户一处2、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
10、取得:申请、审批权利限制:不得改变用途;禁止转让;禁止裸地抵押,可以附随地上建筑物抵押。3、乡村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1章3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三、四荒土地使用权1、概念和范围2、特点权利取得方式多元化;受让主体多元化;期限性;有偿性;继承性;物权性(不仅期限长,而且可以依法转让、抵押等)3、限制:不得用于经营性的房地产开发;不得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使用目的: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第一节 我国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类型第二节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第三节 房屋所有权的两种特别形式:共有和区分所有,2章1节 我国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类型,一、农村房屋
11、所有权与城市房屋所有权二、商业房屋所有权(门面、写字楼)、工业房屋所有权(厂房、车库)、教科文卫体房屋所有权、住宅所有权三、城市中的私房所有权、公房所有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四、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章2节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一、地上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的国外立法德国:地上权期限届满,房屋所有权归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向原地上权人(原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双方约定除外。意大利:地上权期限届满,土地所有人成为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日本:地上权期限届满,地上权人有权取回地上工作物或竹木;土地所有人也可以请求以时价购买。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期限届满,土地所
12、有权人应按时价对原建筑物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以请求原建筑物所有权人延长地上权期限,拒绝延长的,不得请求补偿。综上:地上权期限届满可能发生:原地上权人(原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和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权人享有买取请求权和延期请求权。,2章2节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二、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房屋所有权(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1、基于期限届满自动收回;2、基于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回;3、基于公益目的被提前收回(二)自动收回与房屋所有权1、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有偿延续2、土地使用权的绝对丧失3、房屋或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取得(三)强制收回与房屋所有权强制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不应补偿
13、。(四)提前收回与房屋所有权提前收回时,国家既要对房屋价值以时价补偿,也要对剩余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2章2节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三、反思“自动收回与房屋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1、房屋所有权的本质2、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价格的关系3、无偿收回的正当性4、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与现行立法的关系5、二手房市场的现状与现行立法的关系对策:土地私有;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土地使用权年租制;期限届满选择延期或补偿(但如何补偿仍然是个问题),2章3节 房屋所有权的两种特别形式:共有和区分所有,一、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一)共有的相关概念共有关系、共有权、共有人、共有物(二)共有关系的特
14、征1、主体多元性和特定性2、客体的可支配性3、权利范围的限制4、权利转让的制约(三)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2章3节 房屋所有权的两种特别形式:共有和区分所有,(四)按份共有1、概念和发生根据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应有份;法律上的处分;优先购买权;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五)共同共有1、概念和发生根据2、特征(区别于按份共有):发生根据不同;份额不确定;份额不能单独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对外连带责任但对内无按份责任。,2章3节 房屋所有权的两种特别形式:共有和区分所有,二、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一)相关概念区分所有;专有部分
15、;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二)区分所有权的客体1、客体范围:专有物和共有物2、专有物的特点3、共有物的特点(三)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关系,2章3节 房屋所有权的两种特别形式:共有和区分所有,(四)区分所有与共有的区别(五)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区分土地使用权2、停车场、会所、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利归属与利用3、小区道路、花园绿地的权属与利用4、高层建筑人防工程用房的权属与利用5、高层建筑的楼面、墙面的权利归属与利用,第三章 房地产登记制度,第一节 登记的一般原理第二节 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3章1节 登记的一般原理,一、登记的概念、内容和类型(一)概念一种法律事实 一种法律制度(二)内容(事项)权
16、利的性质、来源、期限;权利客体的自然状态(三)登记类型1、根据登记的目的划分2、权利登记的类型(1)根据权利的性质:(2)根据权利变动的类型:(3)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3章1节 登记的一般原理,二、权利登记的性质1、从当事人意思表示角度: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2、从登记机关性质角度:私权公示还是行政管理三、权利登记的法律效力1、登记的5种效力2、登记的效力原则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例外,3章2节 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一、登记的权利类型及登记的效力原则1、土地上需要登记的权利类型及效力原则2、房屋上需要登记的权利和效力原则二、登记机关及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管
17、理登记办法三、登记的种类和程序关于土地:关于房屋:四、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完善1、登记效力原则的确定;2、法律依据的统一;3、登记机关的统一;4、登记程序的统一;5、权属证书的统一(形式和内容);6、登记类型的统一。,第四章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制度,第一节 土地征收制度的一般理论第二节 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我国房屋拆迁与安置补偿制度,4章1节 土地征收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土地征收的含义和特征(一)含义与土地征用的区别(二)特征和性质1、征收行为的强制性2、征收主体的特定性和唯一性3、征收补偿性性质:行政法律关系,4章1节 土地征收制度的一般理论,二、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18、 2、给予补偿原则 3、程序公正原则三、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方式范围:方式:,4章2节 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条例一、关于公共利益原则如何理解和确定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目的二、关于土地补偿原则和标准原用途补偿;不低于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三、关于补偿的范围和补偿费计算方式范围: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计算方式:土地管理法第47条,4章2节 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四、征地补偿费支付的对象五、征地审批和补偿程序面积审批权限的确定农用地的转用审批征地公告和补偿程序六、我国征地纠纷的类型及司法救济问题七、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思路,4章
19、3节 我国房屋拆迁与安置补偿制度,适用法律: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房屋拆迁的含义和特点二、拆迁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拆迁人是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二)被拆迁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租赁权人?(三)拆迁管理机关及其职责,4章3节 我国房屋拆迁与安置补偿制度,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性质(一)协议的强制性(二)协议的民事性质(三)两个问题四、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和范围五、拆迁中的租赁权和抵押权保护六、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存在纠纷的问题,第五章: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管理制度,第一节:房地产开发的基本类型第二节:房地产开发主体的市场准入第三节:房地产项目的规划管理第四
20、节:房地产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五节:房屋质量责任制度,5章1节: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基本类型,一、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房屋开发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三、项目开发、小区开发、成片开发四、独资开发、合资开发、合作开发五、集资建房,5章2节:房地产开发主体的市场准入,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建设单位、发包人)(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房管法第29条(二)公司备案登记管理(三)公司资质等级管理:2003年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资质等级的认定标准:注册资本、技术力量、经营业绩2、资质等级的申请和审批:申请:持公司设立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分级审批。一级由建设部审批;二级
21、由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二级以下由省级制定相应的标准。3、业务范围限制:一级不受限制;二级每次开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二级以下开发面积由省级制定相应标准。4、资质等级制度的意义:不同资质等级代表了不同的开发能力。目的在于限制公司的开发规模,体现了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场准入的管理和限制。(四)公司资格年检与资质登记年检,5章2节:房地产开发主体的市场准入,二、房屋建筑公司(建筑商、施工单位、承包人)(一)公司的设立:建筑法第12条,(二)公司资质等级管理:2001年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分类: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房屋总承包资质,桥梁总承包资质等,根据注册资本、技术力量、
22、经营业绩分为特级、一、二、三级。2、审批:特级、一级由国务院审批;二级及以下由省级审批。3、业务范围:特级不受限制;一级不能超过40层或240米高或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二级及以下建筑面积由省级制定相应标准。三、其他与房地产开发活动相关的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备安装公司、装修公司等等都涉及到公司设立的条件及资质等级的管理,5章3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管理,一、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30条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31条 审批程序包括:现场勘查;征求意见;提供设计规划意见;审查用地性质;核定用地面积和界限;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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