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相关法律问题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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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相关法律问题,案例,创业既是商业行为,更是法律行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切创业活动均受相关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创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并在创业的各个环节主动适用法律的要求,行使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创业与组织形式 企业法创业与雇员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创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创业与交易规则合同与担保法创业与社会责任环境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创业与税收税法创业与权利救济程序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等),3-1创业者委托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有何后果?,【案情】张某将自己投资开办的服
2、装商店委托李某经营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李某只负责该店的服装购销业务及店面的管理,且从事的单笔业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超过此限额应经投资人同意。李某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为方便开展业务,自行决定购买一辆价值为12万元的客货两用汽车,并以商店名义与某汽车经销公司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且预付了全部货款。张某得知后,以李某购车行为超越其职权范围为由而否认该购车合同的效力,并要求汽车经销公司办理退款手续。,3-1【解析】,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3、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案中,汽车经销公司即为第三人,若其与李某订立合同时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张某对李某授权中的限制不能对抗汽车经销公司,该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有履行义务,汽车经销公司可不予退款;但若汽车经销公司属于知情的恶意第三人,则所订合同无效,必须应张某要求,为其办理退款手续。,3-2个人独资企业吸收他人投资的后果如何?,【案情】刘某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自主创业,于2007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
4、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由于营业前景看好,收益丰厚,开业不久便有朋友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用人应灵活,故既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企业经营中刘、黄二人频生分歧致使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2008年10月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但在清算中因为企业财产不足偿债而被职工和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判令刘、黄为职工补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5、责任。,3-2【解析】,(1)该企业设立时使用“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刘某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经营行为不合法。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刘某允许黄某参加企业投资经营、致使该企业不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时,须依法办理变更企业登记;否则,企业性质。(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
6、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法院判令黄某与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合法。刘某与黄某虽已形成客观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但因未履行企业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形成法律事实上的合伙企业,故法院判令黄某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法无据。,4-1五朵金花合伙创业起纠纷,愤怒三姐点火焚厂被制止,【案情】江阴王家五姐妹一直在某针织厂打工,多年下来,几个人对针织流程相当熟悉,头脑灵活的老三便萌生了自己开厂的想法。其余姐妹在她的游说下,同意共同办厂,五人拿出各自的积蓄购买了袜子机,
7、租了房子当起老板来。创业初期,五姐妹同心同力,虽然辛苦,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经过几年打拼,工厂逐渐走上正轨,规模也越来越大,由原来的8台机器扩充到了30台。后来有一天,老五带其男朋友回来,称其有客源,能帮助工厂打开销路,但条件是让他入股。老三觉得,工厂的股份只能由自家人持有,有了外人参与,管理起来就困难了,但老五坚持让此人进入。老三因此事与老五心生矛盾,最终选择离开,并主张分红。两姐妹因分红数额问题一直吵闹不休,老三越想越气愤。她认为,当初若不是自己的坚持,就没有今天的工厂。如今,既然老五处处针对自己,又不让自己拿分红,那就是让她钱财两空。于是,她萌生了将工厂烧掉的想法,并买来汽油、打火机等来
8、到工厂。由于害怕汽油浇在外面起不了作用,老三将窗子玻璃敲碎欲将汽油浇到车间里。就在老三将汽油泼了出去后正在点火的前一刻,老大、老二将其抱住并多下手中的打火机,这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4-1【解析】,本案纠纷由外人入伙引发。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法律要求原合伙人以外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主要出于合伙人之间负有平等的无限连带责任和维护企业内部的人和性考虑。本案中,若老三决意拒绝老五的男朋友入伙且不与之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则该入伙行为无效;老三选择退伙是可以的,但须依法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
9、务。但其采取纵火泄愤的极端方式处理,显然是违法甚至犯罪的。,4-2共司章程规定股东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案情】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姚某、张某和陈某,其中姚某出资8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40%,张某和陈某各出资60万元各占公司股权的30%。姚某任职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职行政经理,陈某任职业务经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必须在本公司任职,如股东离开公司,则必须要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在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不得转让。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运营状况一直不理想,陈某想从公司离职。2011年2月18日
10、,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欲将其所持有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姚某和陈某,姚某和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受让,并希望陈某能留在公司。后陈某联系到朋友冯某,冯某愿意受让陈某的股权,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姚某和张某在得知后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也不同意受让陈某的股权。在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冯某将姚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变更手续。,4-2【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有效?陈某能否将其股权转让给冯某?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11、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若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在满足其他股东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渠道是依法畅通的,以免股东投资被“困死”于公司;但若章程对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则按公司意思
12、自治、授权约定优于法定原则,尊从章程规定。,4-3股东确权及解散公司纠纷案,【案情】1998年12月16日,苏进与刘学光协议拟成立四川惠松公司,双方于当日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并形成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根据该决议约定,四川惠松公司由苏进、刘学光两个自然人股东共同组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元,公司设股东会,不设董事会,选举刘学光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选举苏进为监事,两人的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该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总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的解散事由为股
13、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同日,苏进与刘学光作为全体出资人达成股东出资协议书,约定双方以货币方式各出资100万元,各持公司50的股份。1998年12月24日,苏进与刘学光各自以现金方式交纳了投资款100万元。1999年1月6日,四川惠松公司正式成立,其营业期限从199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2001年11月28日,四川惠松公司免去苏进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苏进以刘学光剥夺其公司股东权为由提出解散四川惠松公司,并要求分得相应的公司资产,因刘学光不同意而未能形成股东会决议,苏进遂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进要求被告四川惠松公司、刘
14、学光确认其股东地位,因二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股东权不持异议,故对原告确认其股东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终止其与被告刘学光的合资、解散被告四川惠松公司的诉讼请求,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出现了意见分歧。因按当时公司法的规定苏进不具有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合议庭经评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于2002年12月9日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苏进在被告四川惠松公司的股东权。(二)驳回原告苏进的其他诉讼请求。,4-3【解析】(1),公司理论通说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是以股东为基础并以股东为成员有机结合而成的团体,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即公司一经成立便具有了独立的人格,并形成了对股
15、东投资总合的法人所有权;出资人则因出资行为而丧失了其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的所有权,而相应的享有了对公司的股权。公司股东大会成为代表公司意志的权力机构。基于此,我国目前的公司解散制度,主要是自愿解散,公司自愿解散由公司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形式要件是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股东并无直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当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6、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如果股东有意解散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形成表达公司意志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因此,在本案中,作为股东的原告苏进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解散公司的提议,但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形成股东会决议,方能产生解散公司的法律效力。,4-3【解析】(2),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无解散请求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苏进与被告刘学光各持有被告公司50的股权,在双方就是否解散公司问题上,存有严重分歧的情况下,事实上不可能达成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17、的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社团法人,在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的特征更甚。可以说,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是两人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股东关系的恶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所幸的是,对于此类公司股权及治理结构的僵局,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给予了破解,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增加的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5-1创业不懂法,屡行屡错屡败,【案情】某小镇居民
18、王某96年考取了驾照并花5万多元买了辆二手桑塔纳轿车跑客运出租,因当时私家车不多,其居住的镇里又有个大国企,往来人员较多,生意还不错。但运管所经常查验其营运资格,因其围板任何营运手续而曾被罚款多次。更不幸的是,在跑了大半年后的一次行车途中,汽车因电路原因产生了自燃,但因事前未投自燃险,保险公司拒赔而损失自担。车没了,但车牌等手续都还在,于是王某又花了2万元买了另一辆车,卖方要求提供牌照答应代办所有手续。可是二个多月后,警察就找上门来抓走了王某。问训中王某方得知:卖方卖的不是自己的车,因别人欠他的钱,他把别人的车开走了,后改用王某的车牌手续跑客运而被举报、查处了。因不懂法.这次王某又被罚二千元,
19、车被扣留,而且还体验了生平第一次被抓进去的感受。,5-1【解析】,从事个体客运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首先要办理工商登记、申请个体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其次,要取得交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即营运证。运营中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负,同时还须向交通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货物附加费等费用。本案中王某经营客运未办任何手续,也未承担任何法定义务,且有擅自变更机动车号牌营运行使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地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税法等法律法规,故应受罚。,5-2小伙放弃年薪12万工作 误入歧途搞传销被抓,【案情】31岁的湖北省应城市人李某曾是一家证券公司职员,
20、年收入12万元。2012年3月,李某的堂哥告诉李某,“说在合肥搞一个国家工程,喊我来考察、投资”。怀着好奇的心情,李某来到合肥。十几天里,堂哥带着李某在合肥四处考察,讲述着阳光工程、1040天鹅湖工程等一系列发财致富的“好项目”。在组织者洗脑及其堂哥的劝说下,李某心动了,“觉得这和证券公司的投资理念有点相似”。后李某投入了69800元,成为该组织的一员。“参加鹅湖工程连锁经营组织,参与投资国家建设项目”,“投资69800元,你就能挣到1040万元!”在传销圈子里,这些话极具魔力,李某深信不疑。为了迅速升级、挣钱,李某开始忽悠身边的亲戚朋友。很快,他的一些亲人和朋友来到合肥,成为其下线。发展一位
21、直接下线,李某可以获得返利6000元。短短一年时间,李某就发展了3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于是,李某在组织中升到了“老总”级别;而据另一名传销“老总”介绍,两年时间,他挣了30多万元。,5-2【案情】,不过,李某坦言,传销组织的挣钱模式就是一级级的“吸血”式的,依靠的是不断地怂恿新人加入。2012年8月份和12月份,该组织先后在南京市、无锡市继续发展壮大;同年底,又转回合肥继续进行传销活动。2013年5月,合肥警方对这个传销组织进行突击清理,抓获了李某等传销人员。2014年3月20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传销大案,包括李某在内的13名传销人员出庭受审。据了解,涉案13名被告人中,有11人为8
22、0后青年,年龄最小的22岁。庭审中,他们都表示认罪。,5-2【解析】,很多创业者因选择创业项目时考虑不周而在激情创业的路上正走向失败,甚至走上了犯罪之路!现在许多朋友很喜欢直销这个行业,被直销的倍增魅力所吸引;但很多朋友因了解不够不知道传销和直销的区别而走构成非法传销甚至传销罪!连锁经营即直销与传销有本质区别。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
23、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是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的经营活动,传销是国家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直销是由企业招募直销员,直销员把产品直接卖给消费者,直销员按销售业绩提取报酬;而传销,加入时须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传销往往是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加入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现在大多数传销活动根本无产品可销,而是销售自己编造的概念,是一种诈骗敛财行为。,6-1银行提供的免担保创业信贷,【案情】周某前年大学毕业后回到老家上海,一直没找到称心的工作,看到自己居住的小区内有一家小型超市生意非常
24、红火,周光超心想:不如开个超市自己给自己干,但是一打听,办个小超市投资起码得六七万元,只好作罢。去年8月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联华便利签约,推出了面向创业者的“投资七万元,做个小老板”的特许免担保贷款业务,由于联华便利为合作方为创业者提供了集体担保,创业者自己不必再提供担保,浦发银行可向每位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提供七万元的创业贷款。周光超获悉后立即递交了申请,两个月后,他顺利地从浦发银行领到了贷款,在控江路上如愿开起了自己的小超市。,6-1【解析】,一般人们总认为,要向银行贷款必须自己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其实情况并非都是如此,现在银行为了拓展信贷业务,充分考虑了创业者寻找担保的实际困难,纷纷主动
25、寻找担保方,为有意创业的人提供免担保贷款。例如除了上面提到的浦发银行的创业特许贷款外,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也曾于去年8月推出过个人助业贷款,力邀柯达公司作为担保方,为申请开办柯达快速彩扩店的业主提供信贷资金。这种信贷业务种类繁多、手续简便,但是一般都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且不同的银行可提供的贷款额度也不尽相同,创业者可到各大银行进行咨询。,6-2以低代价转来亏损企业向银行抵押贷款,【案情】杜德文做了几年的外贸服装,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渠道,便打算自己办一家鞋厂,他仔细算了算,办个年产50万双皮鞋的中等规模的鞋厂需要100万元设备和周转资金,外加一处不小于200平米的厂房。杜德文通过朋友在近郊某镇物色了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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