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年版整理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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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技术指南年版整理一 I system office room【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年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审人员苏雪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郭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葛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杜雪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丽珠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晓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杜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秦倩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立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国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桂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金连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2、心冯来强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燕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夏卫东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艳丽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吴莹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刘永孝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陈红缨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曹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陶 沁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前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直报系统)是承载信息报告、综 合业务管理以及应用支撑的综合管理平台,涉及传染病、生命登记、慢性非传染性 疾病、健康危害因素等业务领域,2007年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定级备案 为信息安全三级等保。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是网络直报系统中最重要、最基础的业务系统之 一,是实现国家、省(
3、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四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实时动态监测,实行监测信息一体化管理和共享的信息系 统。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更好地适应传染病防控形 势,以及信息化的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组织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 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进行修订,印发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15年版)(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为落实相关要求,确保报告系统 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网络直报的优势,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 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的效率与质量,为疾病防控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 信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国家
4、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委托,组织专家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各级网络直报工作需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内容主要 包括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用户认证与授权管理、标准编码维护、网络直报条件及 保障措施、公共卫生数据交换服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等内容。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10月2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2003年11月7日卫生 部第37号部长令),并于2006年8月24日进行修订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10年12月30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WS )基于健康档
5、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 448-2014)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技术规范(WS/T 447-2014)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第一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中履行以下职责。1.1.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1)负责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 行提供政策、经费保障条件。包括网络接入、与互联网安全隔离的虚拟专网(VPN) 建设、用户第三方身份认证(数字证书)、设备维护和更新、现场技术指导、质量 评估、技术培训及现场技术指导
6、等经费。(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 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3)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 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结果。(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 容。1.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协助国家卫生计生 委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 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
7、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 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 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负责国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并 为省级相关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实施传染病信 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
8、、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 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 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及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包括网络直报系统运行 的网络接入环境、用户授权和认证、基本信息、标准编码(如行政区划、机构、人 口数据)等的维护和管理。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已实现与国家数据中心直接数据交换的属地县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每日监控交换平台的运行情况,确 保数据交换的稳定与准确。 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的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备份
9、数 据包括个案信息、统计报表。应定期保存至本地硬盘或其他介质,或者通过数据交 换方式将属地数据实时同步至本地。 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管理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 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 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指导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 病信息网络报告。1.1.3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要求的落实。(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
10、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 的职责。(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 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至少 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 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部等也应配备专(兼) 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积极开展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 容的培训。(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
11、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 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7)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考核与评 估。(8)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 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8)私营、民营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门诊 部等均应按照规范和指南的要求执行。卫生监督机构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 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
12、1.1.5采供血机构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 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传染病信息报告属地管理原则:传染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 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 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报告病种(1)法定报告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共39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共2种。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 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 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
13、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 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 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共26种。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 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 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共11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 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包括新发、境外输入的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 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2)
14、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 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诊断与分类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 疑似病人作出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 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 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证试验或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应按 HIV感染者报告,病例分类为确诊病例。登记与报告(1)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
15、病历、电子 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影像登记。 门诊日志项目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 号、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初诊与复诊定义:病人首次到本院就诊定为初诊,慢性传染病的同一病人第二 次到本院因该病就诊定义为复诊。 入/出院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号、现住 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检测检验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送检医师、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 期。 放射影像登记项目包括:开单科室/开单医师、病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 期。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
16、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验检测登记和放射影像登 记应按上述规定的项目进行设置。(2)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 者后,应立即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 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3)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保证疫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与真 实。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检查报告卡内容,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 错项、漏项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核实无误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 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至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或完成直接数据交换。(4)根据疫情报告先行的原
17、则,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时,无论是否实行专病管理必须首先填写传染病 报告卡,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完成信息报告或数据交换,再根 据相关规定收集和报告流调、随访、诊治、转归等信息。(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 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报(或抽取)传染病报告卡。(6)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 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 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
18、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年度的既往 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7)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健康体检、术前检查、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住院常规检 查等时,筛查出的乙肝、丙肝、梅毒等实验室血清抗体阳性结果者,但未经医生明 确诊断或经医生诊断不符合传染病诊断标准的病例,不需报告。(8) 重点传染病报告原则。 肺结核I. 治疗失败病例、返回病例、未完成疗程病例、中断治疗后重新治疗的既往肺 结核病例,不需报告,可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II. 对新发现的、经规范治疗治愈后再次复发的病例需要报告。III. 诊断为耐多药结核需要报告,并在备注栏中填写 MDRTB
19、”。 梅毒I. 复发病例不需要报告。II. 年度内或跨年度的梅毒血清随访检测阳性病例不需要报告。III.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而未做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按疑似病例 填报。 丙肝I. 既往已治愈再次感染的病例需要报告。II. 抗-HCV检测结果阳性,符合临床诊断但未开展HCV RNA检测的病例,填报 “临床诊断病例”。III. HCV RNA检测结果阳性病例,填报“确诊病例”,并进一步填报“急性”或 “慢性”。W.18个月及以下的婴儿或幼儿,抗-HCV阳性并不一定代表HCV感染,应以HCVRNA阳性作为其HCV感染报告的依据;6个月后复查HCV RNA仍为阳性者,可诊断为 慢性丙型肝炎
20、。V. HCV RNA检测结果阴性的病例,不论抗-HCV检测结果如何,均不需要报告; 已按抗-HCV检测结果阳性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应订正为其他疾病。 乙肝I .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慢性HBV携带者和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不需要报 告。II.以往曾在本院或其他医院诊断并明确报告过的乙肝病例,不需再次报告,应 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 血吸虫病I. 既往感染已治愈再次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II. 新发现(以往未登记入册)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按“未分类” 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晚期血吸虫病”。III. 国外输入的血吸虫病病例需要报告,按照“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
21、栏中标 明“血吸虫病种类+输入国家”.W.对于血清学检查阳性,有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者,未做病原学检查的病例,只能按照“临床诊断病例” + “慢性”上报,不能报作 “确诊病例” + “慢性”。(9)责任报告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传染病报告工作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呈 报本单位领导,同时在院内通报。如发现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网络直报 人员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 息。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1)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可使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内容要完整、准确、填报人须签名。纸质报告卡要求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2、字迹清楚。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传 染病报告卡填写说明如下: 卡片编号:由责任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建议按年度编制,如年份(4位数 字)+科室代码(2位数字,自行编号)+顺序号(4位),如“2016-03-0001”,或 者采用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 报卡类别:初诊病例和初诊死亡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对已填报过传 染病报告卡的病人,在发生诊断变更或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标识“订正报告”; 姓名:填写患者或献血员的名字,应与有效证件的姓名保持一致。 家长姓名:14岁及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儿家长姓名。 有效证件号:必填项,原则上要求填写居
23、民身份证号。如无法获取也可填写 护照、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无法获取的原因可在备注中说明;暂无身份证号的婴儿、残障患者填写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号;劳教、羁押或服刑 人员可填写该患者所在场所的编号,备注中填写说明。 性别:填写社会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填写其中一项。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 年月日(公历),如不详时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实足年龄/年龄单位:大 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不满1个月的 按日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天”。 工作单位:民工、教师、医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必须填写发病时所在的 工作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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