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x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5.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 29日由国务院颁布,共五章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 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由信息产业部、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5.3.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5.3.2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
2、条例。本条例所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 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 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 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5.3.3管理职权本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对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职权: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2、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3、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 活动;4、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 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5.3.4开办条件和程序上、 十咋m刀 为、上L町入尸勺_1_尸勺刀又万必| OUTS IT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 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 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 术
4、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 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1=1(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 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 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 门规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 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1=1根据文化部2002年5月10日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 管理
5、的通知,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 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 于两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 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 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 调计算机设备台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 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程序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 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四)(五
6、)s人sc八次拒工女贝贝八口:jn uj 皿少仪俨r;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 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 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 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 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 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
7、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 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理由。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文化局公安局I文化局I工商局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 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 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 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 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
8、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5.3.5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条款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 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 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含有法律、行政
9、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1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III(五)(六)(七)(八)(九)(十)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 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 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 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 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 用的计算机必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互联网 上网 服务 营业 场所 管理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004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