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 共1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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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行政处罚类共19项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1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使用国家明 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 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 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一 台(套),影响环境、
2、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能及时改造更 新的,并处一到二万元罚款;2.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二 台(套),影响环境严重,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并处三万 元罚款;3.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三 台(套)及以上,影响环境恶劣,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 并处五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或擅自向外转供电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
3、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五倍以下的罚款。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 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 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 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 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
4、力管理部门应以书 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 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 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 的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及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壹 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的,并处违 法所得叁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叁仟元及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伍 倍的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3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盗窃电能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
5、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 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电力管理部门对盗 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 倍以下的罚款。1、盗窃电能,情节轻微,性质一般,初次发生,能主动 承认违法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行为者,追缴电费并 处应交电费一至二倍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2、窃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窃取电量虽大,但能主 动承认违法行为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至三倍罚款;3、窃电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不超过12个月的,窃取 电量巨大的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至四倍的罚款;4、窃电时间长达12个月以上的,窃取电量特别巨大的 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的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4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
7、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 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 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
8、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 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力 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 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 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 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9、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电力 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 偿损失。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 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 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1. 危害10kV(含)以下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损失较重,但
10、能及时恢复原状的,个人处一千元, 单位处五千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 危害10kV至220 kV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造成危害较大,个人处三千元,单位处八千元罚 款;3. 危害220kV(含)以上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 路设施的,造成危害较大,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处一万 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 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
11、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1、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含架空电力线 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 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2、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至35kV 含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 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贰万元罚款;3、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35kV至110kV 含架空电力 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 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叁万元罚款;4、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10kV至220kV 含架空电 力线路保护区
12、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 安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肆万元罚款;5、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 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伍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罚款处罚种类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 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
13、等级为10kV及以下含 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五百元罚款;2、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至220kV 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叁仟元罚款;运行流程事项编码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 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 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
14、罚自由裁量基准1、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 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三台(套)及以下, 逾期拒绝改正的,处叁仟元罚款;2、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 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四至七(含)台(套), 逾期拒绝改正的,处柒仟元罚款;3、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 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七台(套)以上, 逾期拒绝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运行流程3、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220kV含以上 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伍仟元罚款。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实施主体乐陵
1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2、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未按电 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16、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一天含;或不 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一处的;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 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500元以内的;或其他损害 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与警告,责令整 改并处壹万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二天含;或不 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二处的;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 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500-1000(含1000)元的; 或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整改 并处贰万元罚款;3、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三天含天,不
17、 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三处到五处的;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 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1000-2000元(含2000) 以内的;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并有 损失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责令整改并处叁万元罚 款4、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四天含,不按 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五到十处的;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2000-3000 元(含 3000 )以内的;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并损失 金额在20003000元之间(含3000),责令整改并处肆万元 罚款;5、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五天及以上;或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十处以上;或擅自增设供电
18、条件或者 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的的;或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并损失在3000元以上 的,责令整改并处伍万元罚款。运行流程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实施主体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 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 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
19、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 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 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 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 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 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 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 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 装置、电力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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