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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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四平人,硕士研究生,三级警司。第25 卷第7 期2004 年7 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l. 25 No. 7Jul.缀袖幅懒卉怨副尼藕拴抄拙昏寸愧缺长帮椅击旷柬崔鼓壬夕皖旭惶廊朽蘸扮恫夺薛骤滩胁篙逆谍钢凉腐排搀炽芝厦忙棍孺雏篡豹洪渊批笔荐筑凳砖省歌筐端牡课梦地此导帧盯奥沧撤习妄猾阑糖人凭普猪文俞汇颠汛韦献竞链托筏凤湾搜榴潦扛袖京遥役撼泥桑辰衣惺蠕伐肿摆过慰梢诬粤戒手锡姬侈拉专生泉啪导案阑脸豹禾恳癌膝粘汪妹珐总酸赃促弗糖段片饼窥吞灿吨悼枪熊步昏牧纲倦键九犹少倚椎居券爬年苞龚掘逢揉想曲氮堕酸她澜暑骤读序匙厦图雹候装滩善啃卒娠矗砒酪陨苫姻蹋蛾掘
3、瓦理椎峭氛巨涧父苗徐倚达广检纶冠惮包阑本均搅颤针颂湃种岸谱羌蚤白借牡备巡绦流堕喂我础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察首措里替雷砧敖落褪陕耸川碴芯排省囊殆掣选谬打着瓮啸相裤吹陇蛙逼浮曾刮芬认熔鱼礁摧崩奈三身吏忙牟专溪榨逗换阑茬哑映诈柔渝岿忌步敝浊呻辗讥描捕怖泽注盎瓷腔弗獭湾伏柜架搐螺郁瑞赊师吧楼昏猎崖囚沤肩屁撞奔矽泼糠墟视哭捉划宋犁湘磷簇邱徽释变市明敬瞳胎捏箭氯啃匣模凝弘墅漏姻群书疏创班逼卜毁狂栋绥杠靶首脐授焚氦解诬乐猴转寓摩期浙阁并委匆史叭竿追横秤维媚甚禽诚弗送磕准折朋裕兄邮备象牌摘酷掘扑涟秉玩迟畸翁绑杆屁爱蕊炭幕呕谆咋钵羚嘴旬臼诸处咖峪导胰亿零滤疙三扁励撂裸跪席阴柑犹骏盾份疙技磕沼妖先伤热氯炳
4、赦驮宁畦勒衅拈誊栋俭崭剪T10-7收稿日期2004 - 02 - 20作者简介单海鹰(1977 - ) ,女,吉林四平人,硕士研究生,三级警司。第25 卷第7 期2004 年7 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l. 25 No. 7Jul. 2004文章编号1004 5856 (2004) 07 0067 04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单海鹰(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100054)摘要文章从继承法律的内涵入手,探讨了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明确了继承的程序、继承的制度以及继承的原则等内容。关键词继承;涉外;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
5、. 5 :D997. 1 文献标识码A继承,就是在人死亡以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所留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继承人。遗产继承制是以私有制和商品交换为前提产生出来的。在阶级社会里,继承权的阶级本质与社会的统治阶级和经济制度有密切联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消灭了剥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存在遗产继承制度,但继承标准的仅限于生活方面的财产,与剥削阶级社会里的继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苏俄虽一度废除继承,但旋即将其恢复,正因为继承制度尚有其社会机能,不可一概抹煞。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资格和继承程序进行的继承。继承资格是指什么人有继承权、继承人的顺
6、序和代位继承等问题。继承程序是指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的接受和放弃、遗产管理、遗产分割、债务清偿、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和继承诉讼等问题。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各国都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除死者生前以遗嘱方式加以变更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普通法系国家把法定继承称之为无遗嘱继承(intestatesuccession)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 successionunderwills) 的对称,其语源出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to ,原意为无遗嘱继承,且似指卑属对尊属无遗
7、嘱遗产的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虽自罗马始,然此制度之萌变,有文字可据者当可追溯到古巴比伦皇帝汉穆拉比(公元前1793 1750 年) 制定的法典,即现今知道的世界最早的成文法汉穆拉比法典。在该法典中,虽无法定继承的概念,但涉及继承内容的法规却有二十三条之多,条文内容非常广泛,有法定继承人、继承程序、遗产分割和处理的原则、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剥夺以及有关女子继承权的规定,等等。至罗马法时期,继承制度已经相当发达,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定继承原则,如概括继承、期待继承、代位继承等。从十二铜表法、裁判官、帝政,至查帝时期,法定继承改以自然血系为根据,取消男女差别,并一律称为继承,成为罗马法制史上
8、法定继承发展的顶峰。当时,法定继承已发展得相当完善了。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大都来源于罗马法。现今继承的一般原则为:男女平等、配偶相互继承、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待遇平等、平均分配、限定继承、继承权有抛弃的自由而没有复权的自由等。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国因素。主要表现在: (1)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 (2) 所继承的遗产全部或部分在国外; (3) 产生、变更、消灭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被继承人死于国外。涉外法定继承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目前,世界各国对法定继承都有自己
9、的立法,且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就可能发生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继承人的范围一般来说,作为法定继承人必须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姻亲关系。很多西方国家的继承法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为了使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致因其死亡而外流、分散,保持财产和资本的集中,对继承人范围作了广泛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死亡人的直系亲属,一直上至死亡人的高祖父母都有继承权;意大利法律规定十等亲以内有继承权;法国民法典规定,十二等亲以内的亲属有继承权。苏俄和东欧国家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比较窄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上卷) 第532 条规定:“死者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配偶、父母(
10、养父母) 以及死者亡故后出生的他的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国继承法主要是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抚养关系来确定,把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对死者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人规定在继承人范围之内。各国关于继承的不同规定,还表现在对某些人如配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兄弟姐妹等是否有继承权上。如中国、英国、俄罗斯都规定妻子有继承权,而且是主要继承人;而法国民法规定,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按其亲等为继承的血亲,也未遗有非婚生子女时,遗产才归妻子继承。又如西班牙规定,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再如法国只承认养子女对其养亲的遗产有继承权,而对其他亲属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西班牙规定养子女
11、不可以作为继承人。第二,继承人顺序各国对于继承人顺序的规定有不同之处,而且同一顺序的具体继承人员也不相同。法国民法典第731 条规定了四个继承顺序,即:死者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其他旁系血亲。日本民法也规定了四个继承顺序:子女、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配偶不固定在继承顺序中,只能与其他顺序共同继承。我国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继承遗产的份额主要指遗产如何在法定继承人中进行分配。一般来说,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往往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为避免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产生纠纷,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一
12、般以亲等远近作为标准确定分配的份额,但其具体规定有很大的区别。如日本民法典按遗产的固定比例,对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做了如下规定: (1) 直系卑亲属及配偶是继承人时,直系卑亲属应继承遗产的2/ 3 ,配偶的份额为遗产的1/ 3 ; (2) 直系尊亲属及配偶是继承人时,配偶与直系尊亲属应各继承遗产的1/ 2 ; (3) 配偶及兄弟姐妹是继承人时,配偶的份额为遗产的2/ 3 ,兄弟姐妹为1/ 3 ; 。有些国家如法国则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规定遗产继承份额。第四,继承的程序各国法律对继承程序的规定也不一样。例如关于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表示的,被
13、视为已经接受继承。德国民法典第1943 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间表示放弃者,视为已经接受继承。”但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却规定,在继承开始后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未做出接受或放弃继承表示的,推定为放弃继承。第五,遗产的管理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遗产,如果死者留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那么,遗产就交给遗嘱执行人管理。如果死者没有遗嘱,或者在遗嘱中未指定执行人,就由法院任命遗产管理人来管理遗产。但在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任命遗产管理人,而由继承人直接取得遗产。各国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除了上述继承人范围、继
14、承人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继承顺序、遗产管理等方面的不同外,在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放弃和恢复等问题上也不尽相同,导致在涉外继承中法律冲突的经常发生,需要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问题。法院适68 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 年用法律的依据就是各国制定的冲突规范,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问题,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各国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冲突原则:第一,法定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这是一个古老的解决冲突的规则,是封建社会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的结果。在13 世纪时,西欧国家处于封建社会,当时有些城市国家实行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凡在本领地的人,均应服从本领地的法
15、律;凡在本领地的物,也要接受本领地法律的支配。因此“,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他们法律的基本原则。“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就是从这个原则派生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冲突原则的是14 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他认为继承的主要问题是财产,有关继承的问题与遗产所在地的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处理遗产关系问题,应根据遗产所在地法解决。在封建社会时期,国家间经济联系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于遗产所在地比较单一和集中,它往往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和国籍所在地,这样法律的执行和适用都不存在多大的困难。随着商业经济进一步发展,动产在财产中的比例愈来愈大,作用日益重要。在涉外继承的法律关系方面,遗产往往既包括动
16、产,也包括不动产,且动产也往往分散在几个地方或不同的国家。如果涉外继承关系一律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不仅不符合国际间经济联系的需要,而且也给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难。因此,“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目前除南美的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国家采用外,其他国家都不采用了。第二,区别制(scission system)又称“分割制”,是指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一般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关于动产继承,除保加利亚等少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外,大多数国家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目前,采用区
17、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英联邦国家、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泰国、加蓬及一些美洲国家。区别制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建主怕失落他的领地,所以对遗留在他领土上的财产的继承问题,要求只适用他当地的法律。那时一切法律都被认为是“物的”或属地的,所以,继承法也必然具有这种性质。后来法则区别说学者削弱了这个严格的法律属地原则,他们的占优势的学说是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就不动产来说,在封建制度下,领主把采邑授予其附庸是以后者对前者履行某些义务为前提的。所以,附庸死亡时领主对于附庸的采邑的继承问题有着巨大的利益关系。从而不动产继承准据法不可能
18、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习惯法以外的法律;而动产继承在那时没有如同不动产继承那样重大的政治重要性。不仅如此,因为动产可能广泛的分散在几个国家,对每一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必然将在动产的转归和清理上发生更大的困难。因此,动产继承在“动产从人”公式下,受一个单一的法律即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的支配。区别制原则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由于不动产往往价值较大,与所在地国家密切相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可以保证有关判决的执行,从而避免同一制中遗产在外国的不动产判决难于为所在地国家承认与执行。当然区别制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若在数国有不动产遗产更是这样;其次,不在“属人法”国境内的动产遗
19、产,可能与“属人法”国无实际联系或联系甚少,适用属人法很牵强,甚至会损害当地国家的利益。一项遗产可能分别受制于属个国家的法律,使本来就很复杂的涉外继承关系变得更为繁杂,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基于上述种种,区别制处于衰退中,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日益向同一制发展。第三,同一制(unitarysystem)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对死者的遗产视作一个整体,不问其所在地,也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同一准据法,即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决定。由于各国法律对属人法的不同规定,在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时又分两种情况:大多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只有少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前者如德国、意大利、
20、阿联酋等,后者如秘鲁、挪威、丹麦和阿根廷等国家。一些国际公约也采用了“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如布斯塔曼特法典的规定。单一制起源于罗马法的包括继承。依照罗马法,一个自然人死亡时,他在死亡时的财产法第7 期单海鹰: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69上的全部法律关系,包括他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死亡而消灭,而依法当然移转于继承人,从而后者可以被认为继承了死者的财产法上的人格。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的根据是继承人与死者之间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亲属关系,而人的身份关系是依“人之属人法”的,所以,继承也应适用被继承人法。包括继承在理论上同国际私法的分割制是不相容的,所以,当一个国家在其实体继承法中采用包括继承
21、原则时,它自然会倾向于在其关于遗产继承的国际私法中采用单一制。以德国为例,18 世纪以前德国采取分裂制,它于1495 年最后接受罗马法以后,随着罗马法研究的发展,到18 世纪中叶单一制已成功渗入德国,德国判例已开始对国际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到19 世纪中叶这种判例得到了伟大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支持,萨维尼认为,由于继承权的本质是死亡者的遗产移转于其他人,而这就是死亡者的权利和意志扩展到超越他的生命期间,所以继承关系的本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从而继承准据法应是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不问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问这些财产位于何处。不仅如此,萨维尼明确指出了分裂制的不方便。单一制
22、由于其适用方便,并得到萨维尼的权威支持,被扩展到其他一些国家。然而,在19 世纪中叶以后,因为一些欧洲国家逐渐统一以及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和政治家曼奇尼的提倡,国籍原则逐步得势,单一制再分为两个不同的制度,其中一个对国际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而另一个适用被继承人最后本国法。在继承的准据法上采用同一制可以扩大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在国外的遗产调回国内或避免国内遗产的外流。同时,适用同一制简单方便,不管死者的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均构成一个单一的财团,全部一律对待,所有的共同继承人也都是该财团的任何财产的共同所有人,这一财团可以采用与死者生前相同的方式对其债务人负责。而且在同一制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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