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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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第
2、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社区)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镇年度考核村(社区)领导班子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镇农林水务局代表镇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
3、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七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届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统筹收储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销售等方案、IOO亩以上土地征收(含统筹收储)或争议地确权和占本组织总资产10
4、%以上的资产购建或变卖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重大投资、IOOO万元以上的借入借出款项或担保贷款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第九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
5、;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十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100亩(不含)以下面积的土地征收(含统筹收储)或争议地确权和占本组织总资产10%(不含)以下的资产购建或变卖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流转、面积10亩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6、、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IOOO万元(不含)以下的借入借出款项或担保贷款等;(四)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以上或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五)表决通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固定资产报废,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日常开支等;(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7、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制订本组织的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三)表决通过年收入50万元(不含)以下或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不含)以下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面积10亩(不含)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四)表决通过2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固定资产报废,预算外10万元(不含)以下的日常开支等;(五)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六)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
8、项的处理方案;(七)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A)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政府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理事长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社区)党组织调解;调解不了的,可书面提请镇农林水务局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了的,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股
9、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第十二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
10、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A)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11、,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召开村(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领取误工补贴。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
12、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一般应以“组财村管”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政府审核和备案。第三章公章管理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
13、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第十八条公章使用的审批人和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不得直接保管公章,公章专职保管人员为分管财务的干部,使用公章时,公章保管人须经理事长审批签字后使用。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理事长签字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第四章财会人员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会计助理和出纳人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会计助理、出纳人员和组
14、级会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聘请。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村(社区)委派会计担任会计主管,对其他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镇农林水务局的管理、培训和考核。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会计主管每3-5年进行轮岗,应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担任户籍所在地或原籍地村(社区)会计主管。第二十一条镇农林水务局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
15、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林水务局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报镇农林水务局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五章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第二十三条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济社暂不实行预算管理。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集体
16、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报镇政府审查,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后方能实施。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一经营支出一管理费用一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
17、、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第二十九条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利用口粮款、粮油款、水果金、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等各种名目变相增加分红;严禁借款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当期
18、收益增长、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不属市次发达村等条件的,可适度增加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20%以上的,应当减少股东分红。股东分红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可适度调整分红基数。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的预分红总额,不应超过年度预算分红总额的80%o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个人分配,应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协议为依据。增加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个人分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审查。第三十一条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农(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镇农村(社区)
19、“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未经镇政府批准,村(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第三十三条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镇农林水务局,汇总后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第六章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由理事会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并确定其开支审批权限。在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
20、名的基础上,经联社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经济社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应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属购物、建设工程方面开支的需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或没有审核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签名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一)经联社的开支审批权限及程序1 .项目支出总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 .项目支出总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3 .
21、项目支出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4 .项目支出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5 .经过重大事项审查的项目,在审查批复总金额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二)经济社的开支审批权限及程序1 .项目支出总额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审批人审批;2 .项目支出总额在2000元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3 .项目支出总额
22、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4 .项目支出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5 .项目支出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6 .经过重大事项审查的项目,在审查批复总金额内,报经联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指定的审批人会同驻组两委干部签字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23、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上年收益总额超过IOO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IOO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第三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镇农林水务局、镇政府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股权配置、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方案、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村(社区)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和注销,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二)土地款使用、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三)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1.年收入50万元以上IOO万
24、元(不含)以下或占上年经营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执行。7 .年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8 .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城市更新涉及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交易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四)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1 .建设用地和较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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