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细则.docx
《2023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细则.docx(20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23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一)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含造价咨询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
2、的供应单位,其中,除建设管理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外的从业单位,统称为其他从业单位。(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其中主要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设计企业的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三)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四)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
3、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五)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除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市公路事务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
4、管理工作。(四)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信息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第七条从业单位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资质资格(如有)等相关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信息;主要业绩(含在建项目)信息。(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市公路建设活动中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
5、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奖励的信息,以及作为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的信息。(三)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在市公路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或者在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信息。(四)信用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和信用分值。其中,信用等级是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按照有关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信用分值是将信用等级、表彰奖励类良
6、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等信用记录进行量化以便应用的结果。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合同段信息和履约信息。(一)项目基本信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意见、设计批复、施工许可、交工或者竣工验收等主要基本建设信息;(二)合同段信息:招标信息和主要合同内容;(三)履约信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可以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相关材料。第九条信用信息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用系统)统一发布,填报单位应当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集、审核和发布:(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全国公路信用等级和注册地省级
7、公路信用等级,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或者行政处罚的交通主管部门登录填报并发布,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和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作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抄告后填报发布。从业单位也可自行登录填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三)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四)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由建设管理单位自行登录信用系统填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和近五年内竣工(交工)的公路建设项目都应当填报发布,其中,市级公路建设项目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质
8、量监督机构审核,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经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市公路事务机构复核(普通公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第十条信用信息发布后在信用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需要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10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二)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发布的其他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在5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行政处
9、罚类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其中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者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即解除发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二)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发布期限为长期。第十二条信用信息发布应当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发布。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分X或者行为分别为:AA级:95分WXW1.oO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
10、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或者存在较重失信行为,信用较差;D级:XV60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四条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一般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其他从业单位仅实行动态评价。(一)定期评价是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范围为下列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且评价期内形象进度产值大于合同金额10%的建设管理单位和具有公路相关资质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主要岗位从业人员:1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 .概算建安投资大于1亿元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3
11、 .概算建安投资大于2亿元的独立特大桥及隧道项目;(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信用评价方式。动态评价为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级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级时间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三)分包单位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评价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纳入评价范围:1 .在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2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
12、故责任中涉及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3 .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4 .项目运营期间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5 .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移送存在重大问题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第十五条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IOO分,均以项目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建设管理单位以项目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评定标准所列其他行为的,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或者增加(具体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见附件1)。(二)从业人员
13、信用评价内容由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初始分值为所在从业单位合同段(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若存在附件2评定标准中所列不良行为的,再进行直接定级或者累计扣分。其中,监理企业现场机构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十六条信用评价以下列材料作为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事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二)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履约检查结果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其他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14、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上依据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对不良行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语言进行描述。一个具体行为按照标准涉及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代码的履约不良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对于非严重失信行为,如在合同段(项目)首次出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机构、单位)可要求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该不良行为可以不扣分。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记入信用系统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
15、面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二)履约行为评价。建设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实时评价,并记入信用系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其他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实时评价,并记入信用系统。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照相应标准同时直接定级或者扣分。1 .建设管理单位每年对应当纳入信用评价的项目合同段原则上不少于2次履约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检查结果,年度内每次检查的扣分进行
16、当次累计,全年扣分最多的两次累加作为年度履约扣分,计算履约行为评分。2 .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对其实施监督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年度内每次检查的扣分进行当次累计,造价管理机构原则上与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其扣分纳入当次质量监督机构扣分累计。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全年扣分最多的两次累加作为年度履约扣分,计算履约行为评分。3 .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分别评价的履约行为评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作为该合同段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在评价期内,若有举报、投诉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再次进行累计扣分。(三)其
17、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公路事务机构对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在总分中扣减或者增加。在以上评价过程中,招标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含造价管理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同时,应当将扣分情况告知评价对象。(四)综合评价。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全市综合评价得分。其中,对评价周期内仅存在投标行为的,不纳入评价,但其累计扣分不小于20分或者存在直接定级的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纳入全市综合评价。全市综合评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18、可在公示期限内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按照下列方式对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评价:(一)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按合同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由总承包单位的子公司或者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具体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施工企业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二)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各合同段具体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企业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第十九条信用评
19、价结果采用书面报送和信用系统网上报送两种方式相结合,报送结果应当完全一致,其中书面报送资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定期评价结果按照下列程序报送:1 .建设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5日前完成上年度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定期评价,其中市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2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区县级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其中,普通公路评价结果报送市公路事务机构,地方高速公路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3 .市公路事务机构应当在1月2
20、5日前完成全市普通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定期评价的复核与汇总,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主管部门。4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上报评价结果。(二)动态评价结果根据前款确定的报送途径,应当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发布。第二十条初次进入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无,其信用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两者皆无,按照B级对待。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
21、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第四章信用信息应用第二十三条进入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所有从业单位均应及时登录信用系统发布其基本信息,未记录在信用系统中的从业单位,参与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选择时不予认定,从业单位选择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和直接发包等方式。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是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从业单位参与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公路建设 市场 信用 管理工作 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5000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