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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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解 读 内 容,一、总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 四、税收优惠,五、源泉扣缴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七、征收管理 八、附则,第一章 总 则,一、关于纳税人,纳税人的基本规定,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分支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新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设立时,领取的为营业执照,而非法人营业执照,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所得税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
2、人。涉及到各地区财政利益分配问题,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
3、)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链接例题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三、关于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确定,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4、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判断标准,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
5、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链接例题,第一章 总则税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税率水平,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统计1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三)真实性原则(
6、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实现原则,(一)纳税调整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施条例第9条:-权责发生制原则概念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几个问题,1.什么是“属
7、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4.要正确区分预提费用和准备金。预提费用是与已确认收入相关联的:产品保修费等;准备金是与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状况相关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三)真实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与权责发生制密切相关的原则。企业应当提供证明收入、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
8、票 发票是收付款的凭据收付实现制,与企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配比费用可能存在时间差。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某些支出可能按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应该扣除,但由于没有付款,暂时没有取得发票,(三)真实性原则,2、真实性原则应用应考虑:(1)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向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再比如,进口免税物资。(2)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票管理规范 也有的无意取得的假发票,实际支出真实存在;甚至有意取得假发票,比如购买发票抵帐,有真实支出存在。,(三)真实性原则,3、按照企业所得税应
9、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任何合理支出未扣除,都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也可能针对某个、或某些项目进行核定,当然为鼓励使用发票,核定时可从严把握。()在税务稽查时,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会计基本准则第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10、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五)实现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虽然是基于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得概念,但为了便于征管,同时必须以“交易”实现或完成为前提。在涉及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涉及大规模资产交易的企业重组时,要考虑所得实现甚至纳税必须的现金流问题(因为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量大,许多交易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变现要纳税,可能阻碍这类交易的发生,因而,从经济意义上分析是无效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新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11、的新旧比较,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税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亏损的定义,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实施
12、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清算所得的定义,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按总局的解释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按其交易价格为基础。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清算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的税收处理,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方
13、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新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入,主 要 内 容,一、收入总额的界定二、收入确认的一般原
14、则三、具体收入的确认四、特殊交易事项收入的确认五、不征税收入六、政府补助,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收入总额框架,1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 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为体现公平和保护税基的立法精神,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概念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基于资产负债观的所得计算公式,2、收入或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税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净资产增加()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示例,例:A企业20
15、07年年末净资产相对于年初增加了3个亿,其中有5000万是来自于所有者的增资,2个亿是由于出售产品取得,另外5000万是由于出售不需用的无形资产产生。资本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000利润表中损益:25000,示例,某上市股份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为,年末资产负债务表股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经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未分配利润中的进行现金分配,另按股东持股比例送红股。某个人股东原持股,分得红股。会计上,只相当于分配现金,送红股不作分配,因为股东净资产并未增加税法对送红股视为分配现金股息,同时按每股购买股。某个人股东原持股,分得红股。实际可得股票,现金股息(扣个人所得税,现金部分扣税
16、,红股部分扣税),一、收入总额的界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收入总额的形式货币形式,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注:货币性收入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体现。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收入总额的形式非货币形式及计价,条例第十二条
17、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注:1、非货币性收入是指企业取得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2、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质、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3、非货币收入的计价,条例第13条规定以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总额非货币收入的计量,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强调“公允价值”概念,用好“分解”手段)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二、收入确认的
18、一般原则,1、实现原则 2、确定性原则 3、必要资金原则 4、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差异的调整原则,1、实现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完成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按实质重于形式处置。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如公允价值变动?,2、确定性原则 数额可以被合理、准确地确定;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3、必要资金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在没有资金流入的情况下,允许其将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受赠?,4、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确认的差异 结构性差异 税法-转让财产收入构成收入总额 准则
19、第14号-日常活动中形成、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不构成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三、具体收入的确认,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
20、、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对应新准则,不区分主营和其他业务收入,强调市场经济经营自主权),(一)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1)收入时间确认条件 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合理计量(2)收入金额的确认 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按折前金额确认收入 商业折扣按折后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冲减当期货物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
21、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售后回购差异分析 所谓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抵押贷款),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甲公司于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甲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
22、销售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定义,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注:劳务的范围 依据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1)收入时间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 收入金额能合理计量 相关经济
23、利益能流入企业 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合理计量。(2)收入金额确认 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3)混合销售 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能单独计量,分别处理;不能单独计量,按销售货物处理。,不跨年度的劳务,甲企业于2008年5月10日至5月26日为乙企业提供为期16天的修理集装箱劳务,5月26日验收通过并收款23 400元。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此项工业性劳务可以确认为收入,甲企业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 400,(三)转让财产收入的确认,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
24、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注:生物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有生命的动植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医药生产企业用于药物实验的白鼠)、生产性生物资产(如奶牛)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转让财产收入的确认,(1)收入时间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 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 相关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合理计量。(2)收入金额确认 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示例专利权出售,某企业2008年11月将一项专利权出售,取得收入30000元,应交营业税1 500元,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20 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 000元。,(四)股息、
25、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判断甲公司股息、红利的应税时间及金额,(1)2008 年5 月6 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 016 万元(含交易费用1 万元和巳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5 万元),购入上市公司乙公司发行的股票200 万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2)2008 年5 月10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巳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5 万元。(3)2009 年5 月9 日,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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