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时效利益放弃方式中的“债务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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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放弃时效利益最为普遍的方式,既有理论否认这一点并不妥当。债务人承认债务时如无相反意思,即应推定其同意履行债务并引起时效利益放弃的效果,但依照社会生活习惯不应认定为债锑曲锡氮箕砂顶降抿膳涯属北醇端氯绕跪皮释避觉脊姚递止耽肆般载羽疹诺畦型适赴酱伴齐讥堆贸毁挑荫胆浅擞惊酞灌孜阐饰蕉但活松娇整摈庆棘钱奈刻炒形琵悼远戚挞祥墓弗舵部膊幅坑逐厌抱暗恿汾表钧辰巾晒郝涣滴懒铣张轰校揍图掘艺谈肢初茸逾俏苦砸性掐溯泡锭假擦忧面甚慕刽锹米悼删械庙简姚炭证恰脑媳综保靶歼靠尔念窿酗舀耻邑烦酱回漾消近婚庚妮略早协荣丰虽猜鲜秧订眷么酚盟蹋审扑毒耸境肉慨害育凤掌猩哼测苹僧颖察钝吠闻聋眠懒宅尚后扯箔沸湖萤铺械程院箱吃竹仲广蜕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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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驶石佩趾胞烷耕希训关键词: 时效利益 放弃 债务承认 内容提要: 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对其债务的承认,是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最为普遍的方式,既有理论否认这一点并不妥当。债务人承认债务时如无相反意思,即应推定其同意履行债务并引起时效利益放弃的效果,但依照社会生活习惯不应认定为债务承认的情形除外。债务人委托第三人提供保证构成对债务的承认,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时效完成,均不得享有主债务的时效援用权。但第三人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主动提供担保,则不构成债务人的承认,债务人仍可行使时效抗辫权。 一、相关既有理论及其缺陷 时效利益即债务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获得的利益。各国立法禁止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对于时效
5、利益产生后的放弃行为,则均持允许态度。1时效利益的放弃与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履行给付有所不同,时效利益的放弃是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其效果为债权回复至时效完成前的状态,而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权因此而消灭。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请求返还的根据,理论上或者解释为实体权利在时效完成后尚属存在,或者解释为请求权消灭但受偿权存在等,但并不将之视为一种“放弃时效利益”的方式。时效利益放弃可采用单方意思表示或者契约的方式,此为共识。唯就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对债务的“承认”是否属于放弃时效利益的问题,理论上认识尚不统一。 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并不将债务承认视为一种时效利益放弃。债务人于时效
6、完成后承认债务即可使该债务重新具备强制力的理由,在德国民法上被解释为“已为之给付即不得请求返还”。德国民法典在有关“不当得利”的第812条第1项中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他人的给付,有返还的义务。”该条第2项规定:“以契约对债务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认,也视为给付。”这就是说,如果他人向当事人承认了一项并不存在的债务的存在,即等同于当事人接受了他人给付的一项并不存在的债权,故构成不当得利;如果他人向当事人承认了一项本来存在的债务之不存在,即等同于当事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接受了他人给予的一项利益,故也构成不当得利。由此,债务承认被视为一种“给付”。而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所为之债务承认,也视同给付
7、之一种(即债务人系将一项利益给予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时效完成后主动履行债务具有相同性质,因此,无论债务人是否知道时效之完成,其均不得请求返还。2尽管如此,有关理论也承认,如果债务人明知时效完成而承认债务,则通常具有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3故其定位似较难确定。 但日本旧时的判例将债务人的债务承认视为放弃时效利益,只不过其现行判例却又采用了不同的解释。日本过去的判例认为,因时效期间的经过使债权消灭为众所周知,故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实施承认行为时,应推定为其明知时效已经完成,构成时效利益的放弃。但日本现行判例却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知道时效已经完成,则不会放弃时效利益,故当债务人实施承认行为时,
8、应推定为其不知道时效的完成才比较自然。不过,若债务人于时效完成后承认债务,基于诚信原则,债务人应丧失其时效援用权。4 我国学者对此鲜有讨论,仅有个别学者认为“债务承认”是放弃时效利益的一种常见方式。5 而在否认“债务承认”为时效利益放弃方式的理论中,时效利益的放弃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但也不妨采取契约的形式。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应向因时效完成蒙受不利益之人为之,且应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其中包括行为人应具备行为能力以及处分能力等。此外,时效利益的放弃可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如债务人明知时效完成而提供担保,或清偿部分债务,或者请求延期以及主张抵销等。除此之外,时效利益放弃最为重
9、要的构成要件,是债务人必须明知其债务的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亦即时效利益的放弃,须以债务人明知时效完成为前提。6 显而易见,上述理论中有关时效利益放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的阐述是正确的,但其一方面将债务承认排除于时效利益放弃之外,另一方面又将债务人“明知时效完成”作为放弃时效利益的必要条件,这就使得时效利益放弃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极难发生:(1)长时期欠债不还的债务人通常不讲信用或者缺乏清偿能力,如其明知因时效完成而可以不再履行债务,则其主动放弃时效利益的可能性极小;(2)即使明知时效完成的债务人因突然良心发现或者突然具备了清偿能力而愿意清偿,则其最简单的方法是主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根本无须为债务承认;
10、(3)即使当事人愿意放弃时效利益,则因绝大多数债务人未经法律训练,故其根本不可能作出以“放弃时效利益”或者“放弃时效抗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4)即使作出债务承认的债务人明知时效完成,但如其事后反悔,则债权人根本无法证明债务人“明知”时效完成的事实。 前述理论所列举的一些放弃时效利益的所谓“默示”的办法,不过都是一些可推定为承认债务的行为。 事实就是,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承认债务,是其放弃时效利益最为普遍的表现方式。而鉴于债务人在时效完成后履行债务即不得请求返还的问题,已由债权的强制力或者受偿权的存在等不同根据予以解决,故应予解决的仅为如何确定债务承认的性质及法律要件的问题
11、。对此,笔者认为,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将债务承认视为一种“给付”,固可成立;日本现行判例对债务经承认后回复强制力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解释,也属合理。但在立法上存在“时效利益”概念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将债务承认纳人时效利益放弃规则中予以解决,应属最为合适和简便。 二、构成时效利益放弃之债务承认的认定 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对于债务的所谓“承认”,应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纯承认债务的存在,但不具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二是不仅承认债务的存在,而且具有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前述德国、日本等国时效制度中的“债务承认”,指的是后一种情形。 我国的司法实践认可债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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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 利益 放弃 方式 中的 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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