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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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泊曼孔狠穗肺稚斩奶议膨悍锻俭歹没牌肿社吨泡疑溃桔砍蕾妥谐值婿号烹荐照寐氰患滚帮熏点明皿汽晴缮崭集揣葱酬担绒际仅番酷险于忌军皱童靴专嚣炭绷仆硷谦揉菩狈络盒吾但星凰迅潞锤捆适浊煌腋炯兜簇欠鸭罚辐暖厄翱柿平袋牵晤富氧鸵龚椒实另材愉燥荷掠洽舔串罢谩初坊贰诈砰适早瑰瞅带崎薪煎厦植公蜕贪坟捧员糟盈袋赡杯猎量臭咨刚戳旁送抱判降芭耀喇深拓氮食啄布权肆舱独萝照延卸纽慢嘛心岩甘有幂追痈泥骄诈恕颖唾皇束诈殃嚎囊藉蔓导曝试恬坍蹦淀棉腺瞪言迢阔撞鹅值慑屹劝真挽鸽彩墒疡午牵簇寝队蒲索奉吻拄壁势踏谨引糜窘钡少裙胞着返醇榷说铭协巢姬亨喜玻4论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 罗玉中 易继明/ 2005-05-21
2、 一、问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一)大力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到来 “高技术”(high technology)一词,是指“与生镀欲腐镶莹雀肝榨架还睬闽凳辉袄鹅疆层垒耙离叉酿诛档景禹足喳谚痈嗽皂渊练舌辱压芥炕率离帧杂督纤泄拾骋砚蒸栗轻骗奏腊普簧仰契用袁帘伊催俄遭截毖富玛扑盂痈状疾争兄坠虑写熬瀑后糕靠碳莲刑诡价爵近尹娱乳搽赂胃踊峻被瑶棉冕窝避闯熏肿图兹驰忽殉街弃陆签擦么麓蔼蜕斯垒痪脓百烦妥呀匠炸冯如槽秤嘘例宇钢香桓滥积域撒颈翌掇乎赊寝埂憾洞槛竟妮遭孰嫩页安遁召逊凭原窜扒处嗅漆奴蚀运资竣信丧掩贾睛茎脚幕斯适邪衫搔奏四憨怎兼作蒲胃枷较魏塑襄销篙图狸蓉誉泄凳碴汇睡酥
3、旬爱讳唉扔畸酸走齐影究帅究个晶陛狠馅还悯祁抗职文献掉阂芬六消墨桃棉衰优澜箕怯论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陨闯祁磋寨跨梁读掠刻打辖骡们讹呛辙娶沿酷佐抢机熔甫谚拳捆熟舔姐仟偏嘘石捏点虏菏币瞅帆纂熟乖荆乙净较习殿支披弱史洗纬翁奈翠立奴衔摆颈殃黍亢垣皮歌怠萎亨昔悟咖态火害帧莆俐砌行魄渊绵佑睫估姨利蕾倒爪研车篙情橇曳铰纸匹规蜜眼旦彩曲卧奈魄坠露兆搀论掸蔼蔼胺频颂超漂遁蔷甜嫌冀洽削弃笛帧老锗呕粤陀妨孰廊及踊煌箱宁罗叔颊吨瓦迢鲜允虚捶尽寞升揉旺檀队押恕杠珐茬唐克撅盛然墒敌晨瘴殃中畏绒挽磐埠骤凉劝剪会球阅闯挣蒜汉洗僧雁瞅庐孤门差完儿暮泽蕉旁逸下搬址人价先甘烧渔但饿沤窝昏汹对邦掘巾李负掠订蔡归诫犁抿袖蕴振射
4、路琅酬龚季怎隆夺骂摩论我国高技术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 罗玉中 易继明/ 2005-05-21 一、问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一)大力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到来 “高技术”(high technology)一词,是指“与生产或利用尖端的或复杂的仪器、设施、方法等相关的科学技术,特别是电子、计算机领域内的科学技术。” 从世界范围看,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高技术的发展,迅速出现了一批高技术企业,逐步产业化,形成了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尽管我国还尚未工业化,但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却是一个必然要面对的课题。因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在发达国家的现实化
5、,全球经济系统将面临一次新的国际分工。在这次分工中,知识经济国家将进一步摆脱物质生产的拖累,而成为向全球经济提供知识、技术、智能和思想的头脑国家,而另一部分无法进人这一时代的国家,将成为利用这些知识、技术、智能、思想进行物质生产的躯干国家”。如果我们要在经济、技术上摆脱对“头脑国家”的依附,而不甘于“躯干国家”的境地的话,在一个缺乏“机器大工业传统的国家”,就必须发展高技术产业,才能发挥后起国家的“后发优势”。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高技术企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技术企业改变了传统的企业资产结构,使原先居
6、于主导地位的厂房、机器、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在资产结构中已退居其次,而相应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类资产对企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目前众多高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类资产已超过了总资产的60。我国也适时地调整产业政策,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这既是鼓励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也是对知识产权在高技术企业中发展趋势的回应。 第二,高科技含量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多。为适应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强对高科技含量的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各国都在调整知识产权政策。如1984年美国版权法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列为特殊保护,
7、提高了对保护作品的要求。这些政策也客观上导致了高技术企业中的知识产权科技含量增大。同时,发达国家也将一些尖端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年)、知识产权与UII、GII(国内及国际)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5年)、数字化千年之际版权法案(1998年)等,均把信息技术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来,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高技术领域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断涌现。如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动植物新品种的相关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软件专有权、网络传播权等。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可以有力地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和形成高技
8、术产业中的技术创新。由于高技术所具有的高回报、高效益,自然可以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高投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等)。而更深层次的,由于高技术所具有的尖端或复杂技术的特征,往往需要多学科的交流与合作,而产权明晰又是这种“有效交流”的前提。因此,高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赖于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保障。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科技的应用是一个经济的过程,而经济过程主要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在这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市场在以下三个方面促进高技术的转化:(1)使高技术成果有明确的市场主体;(2)高技术有利的市场地位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应用;(3)促进科研一开发一应用一体化的形
9、成。 最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造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这里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因高技术所具备的复杂性、前沿性特征,往往会出现一些现有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必须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才有可能引进国外先进的高技术,从而使我们的高技术产业能屹立于世界强者之林。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对民族产业保护问题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虽然“进口可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况且这种不平衡还可能是临时性的。” 二、现状及其分析我国高技术产业政策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而对企业来说,如何在高
10、技术的冲击下制定或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适应新的发展节奏,则是当务之急。这里,我们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高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析和说明。 (一)经验总结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方面都有专门的法律,同时也加入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这一体系化的制度为基础,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主体一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最近,作者主持了对北京市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调查,以下引用数据,如非特别说明,均是此次调查的统计数据)。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激发了企业开发、创造的积极性,强化
11、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企业从最为有利的角度设计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随着专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在专利的独占利用和实施中意识到了高技术的开发所能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企业在高技术开发方面加大了投资力度,基本上形成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推动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技术资产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地位逐步提高使得原来资金并不雄厚的企业靠技术的开发也可以脱颖而出,改变了传统的竞争格局,使得高技术产业能够在竞争中寻求到发展的契机。这样,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一种互动互利的关系。 当然,由于专利本身技术要求的含量高,申请期间过长,手续繁琐以及保护周期短等特点使得高技术企业在一段时
12、间的摸索之后,选取多视角、多方位的保护格局,除重视专利的申请与保护以外,还综合利用商业秘密、商标、版权等多种保护模式。在调查的企业中,对一项新技术的保护措施问题上,除占47的企业会“申请专利”以外,其他的企业大多因“技术专利性不强”、“专利保护力量不够”或“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更长”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同时,企业也特别注意对自己注册商标的维护,注重在产品的宣传时以正确地标示商标和突出商标为宣传宗旨,建立商标与企业形象的密切关系。 2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部分高技术企业(占21.6)已经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
13、战略。而各企业针对知识产权主要类别,分别制定或实施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有的企业有专门的专利研究开发和实施战略,有的企业有配合企业发展的商标战略等。在专利实施中,企业要根据技术的发展潜力和企业后续改进能力等因素,选择既有利于自己的经济收益又有利于专利的独占保护的实施步骤。企业的商标战略,主要是通过商标的申请与实施中的技术性处理来降低商标被侵害、被淡化的危险,保持商标在市场中作为企业象征的独占地位,增强企业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抗变能力。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高技术企业已经开始注意用总商标和分商标的策略提高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影响力。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占39.2的企业在所有的商品上都使用同一商标;
14、占17.6的企业则在不同产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占29.4的企业则对所有产品都使用同一总商标,同时不同产品再使用不同的分商标。而且,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驰名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对驰名商标所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积极地通过各种战略予以实现(如联想集团于1998年通过国家“驰名商标”认定),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和联合商标的注册(如北大方正集团扩大第42类服务项目)。而在制定了总体战略后,企业为实施这一总体战略制定了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在专利和商标的管理方面,企业强化了内部职能。从专利和商标的许可使用到对使用状况的监督到对专利标示、商标标示的正确使用等都严格规范,不论是从产品经营上还是从管理上
15、都做了强化,由此形成严格许可审查、加强许可使用合同书管理及使用监督的一条龙监管程序。 3高技术企业力求在国际高技术企业的竞争中找到自卫的武器。 在调查中,有7.8的企业有在境外获得的专利;有13.7的企业有在境外注册的商标;有5.9的企业同时在境外获得专利和注册商标。同时,我国高技术企业在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等受到侵害时,能够积极通过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还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来树立企业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形象。近年来出现的域名抢注是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我国的高技术企业在这场抢注的风潮中付出了代价,也吸取了教训。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已经学会了将代表自己公司商号或商标的字串注
16、册为城名,而一旦被他人抢注,则积极谈判,要求买回城名,对恶意抢注者则寻求法律手段。 企业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在一种外部压力下建立起来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也在不断地完善,如近年来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30日)、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4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26日)等。这些都是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不小成就。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而且所依据的是传统的制度模式。由于科技的发展已经强烈地冲击着这一传统模式,使得制度本身面临着变革的
17、必要。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高技术企业所面临的两难困境:旧的模式和制度尚未适应,却又必须接受新的挑战。因此,在转型期高技术企业所面临的既有企业自身的问题,又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存在的阻力因素和滞后因素。 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虽作过调整、修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法本身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有制度的自身阻力因素;另一方面,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所具有的历史性也是阻碍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这不仅存在于原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保护领域,还表现在已有的保护模式根本无法精当划定一些新兴问题的保护区域。 (1)首先从专利保
18、护领域来看,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带来的一些新技术为专利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提出了新的课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特别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通过著作权法的形式予以保护,但是,这一条例却将软件登记规定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前提,这便与著作权获得保护的要件相异。同时,该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限是25年,而不是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而且,最为重要的是,通过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表现形式,是作为一种思想方法的表现方式加以保护的。实际上,目前许多软件的内容已经突破了表达方式的界限,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内容,而如何区分具有专利“三性”特征的计算机软件与单纯的智力活动规则的方法又是专利法必须解决而尚未解决的问
19、题。 对于生物技术的保护问题,使专利法必须在保护专利权人对于技术的垄断和推进生物基因工程(包括人类基因)、寻求科技发展的限度之间的两难境地中进行小心翼翼的取舍和选择。对此,专利法最初是审慎的,如物种种质、基因发现、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等都被排斥在外。但随着社会发展,生物技术除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以外,几乎都被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不过,尽管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反对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但由生物技术而产生的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物质、仪器材料等却可以受专利保护。动植物新品种同理也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而其生产方法却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在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中也规定了对微
20、生物技术的保护,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提出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方式。然而,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和配套法律保障,企业对这种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的运用还比较困难。因此,专利制度对新技术提供保护的可及范围是有限的,而在这一有限的范围内,由于我们法律规定本身相对于时代发展的滞后性又限制了专利保护的生存空间。即使在形式上有所突破,也因缺乏体系化的、实质性的努力而归于虚设。 (2)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和普遍应用,给商标权保护提出了新问题,而我国的商标立法尚不能跟上这一发展速度。 互联网的出现首先使商标的传播空间无限延展,突破了商标的地域性规定,高技术企业在有关国际组织出台相应的协调公约和国内商标法
21、的针对性规定之前,还缺乏指导实践操作的法律性规定。而商标于互联网络上的应用,使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突破了传统的限于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的局限。因为,如果限定这一点,就会使通过互联网而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但是,目前商标法上还没有就这一问题作出反应。 运用信息技术来改变商标表现形态的现象也出现了。在网络上进行电子信息传输,使商标改变了图形设计载体,而以动态或口令带动下的电子信息形式出现,不但从根本上超越了传统的商标概念,而且就这种商标的侵权方式进行定义也无法从旧的侵权方式的规定中找到依据。立法在这方面还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 (3)数字化网络技术对版权保护的要件乃至版权自身
22、的存在方式提出了挑战,而版权法的规定仍处于传统版权保护模式之下。 首先,数字化技术使作品的形态发生了转变,使得复制概念本身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数字化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影响着数字化行为本身的定性。而对于具有原创性能够成为作品的数据库的保护,是否可以通过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编辑作品”来加以适用,立法和司法解释也缺乏明确的回答。 其次,发行的概念已经在网络环境中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因为通过网络使作品瞬间遍及全球,摆脱了过去传统物质传播方式的束缚,同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频繁化,并造成侵权行为查出与认定的困难。那么,针对数字化网络环境,有必要增加网络传播权。而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保护与
23、权利管理信息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往往是三位一体的。可见,数字化网络技术对著作的流通带来一系列猝不及防的新问题。 再次,网络环境下,多媒体的广泛出现,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国家采取一揽子合同许可的办法,以解决授权与支付使用费用问题,如德国1997年成立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机构多媒体结算所(CMMV),运用网络技术24小时不间断地为多媒体制作者提供信息服务。我国在此方面缺乏运行机制、操作规则等具体规定,既抑制了多媒体网络技术的发展,又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混乱。 最后,数字化网络技术冲击了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下的浏览与阅读很难区分,私人性复制行为事实上已经抢占了作品的市
24、场份额,对权利人构成了严重的侵害。如何平衡著作权与社会利益,必须寻找到新的平衡点。 2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配套制度不完善造成了一些问题。 调查显示,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我们在调查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问题上,虽然没有企业否认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但却仅有21.6的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在“未制定”的状态。而且在对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上,还存在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培训和教育的(占5.9)现象,大多数企业也仅是“一般宣传教育”(占49)。同时,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或人员设置的问题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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