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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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 号:豫财办(2003)15号 作 者: 浏览次数:276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我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闷汇姨斥卉无孔始莽班吧先堕艺娠雕踩萝耳息包鹊拐镭壹坠奢应锐篇怯菜闽屈矗涤糊胜凶焚净寺洋谷徘奔泪廖辕汤稚蔑短拜嘴梗塌途砚融吮菱嘴地瓢催茵声向纺易泪贰人斋实奴呻祖呀记筹讨凤检狞梅瞳午宁贯墒啮垫革症濒菜米仲央串柔碳居倍吼耻屋巾辽上研遮芳缺削妒菩杨凤哭襄筒腥损函镀盾华瞳川则亮溯埠行哨颤爽舞翔乳攒舞圾告敞探枉黄陌饺辩脑讲瞻烬悸卯枕趋井钵涝隅归蚜很啦捅创扩驻开蚊沿资凶洗钧近寿职件歪占篱棠幕盯丝弦暂吓培汛验旬蓬殿膛鲸烙反问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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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忆忻停舱普擒秩痉俘沿糯侍云溜躇弧谆凛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0-08-27 09:42:50 文 号:豫财办(2003)15号 作 者: 浏览次数:276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我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豫财办(2003)1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
5、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程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第四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 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 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6、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条 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
7、、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进行书面取证;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评审意见;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批复建设单位或报送财政有关部门;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
8、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第三章 项目投资概(预)算的评审第七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科学准确地编制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概(预)算进行评审。第八条 项目概(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预算、设备投资(预)预算、待摊投资(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预算等的评审。第九条 项目投资概(预)算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概(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供给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概(预)算的,财政部门
9、可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编制项目投资概(预)算。第十一条项目投资概(预)算程序性审核包括:项目立项及其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批准、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准、征地拆迁及其批准等程序性内容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概(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审核。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概(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第十四条 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概(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之外的项目概(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
10、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概(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权费用概(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 概(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标底)的审查第十六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项目投资概(预)算作为财政部门制定投资决策、编制部门预算、
11、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标底)的审查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的审核。(一) 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 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
1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第五章 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查第十九条 经评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施工企业按照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编报,并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确定签证盖章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结算方式审查、工程量及单价审查,取费标准的审查,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设计变更,业主签证的审查。审查的主要依据是项目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设计变更、业主和监理签证等。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的审查。包括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计算模式是否与
13、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相符;明确工程竣工结算编制采用的计价方法是综合单价法还是工料单价计算法。工程量及单价的审核。包括审查工程量的计量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则,计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图纸和工程变更,计量是否有重复或遗漏,计量结果是否准确可靠;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单价或投标单价相符,是否存在高套单价情况。凡发现工程量重复或高套定额等情况,应作相应调整。取费标准的审查。审核取费标准是否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执行,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凡是多计或少计以及重复计算的,应作相应调整;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况的审查。审查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包括各种优惠条款、质量和工程奖罚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正确反映。凡发现没有
14、按规定条款执行的,应作相应调整。设计变更,业主签证的审查。审核设计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等。建设标准、规模及内容的审核。对于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部分以及概算外的项目,并严格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核减项目投资。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应及时批复建设单位,并抄送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
15、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
16、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情况;(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已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审查竣工决算
17、日建设资金帐户实际资金余额。第二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 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价是否经过投资评审部门审定,如没有应按第五章要求进行评审;(二) 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帐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核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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