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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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损害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1.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2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3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4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
2、救济。2非诉讼渠道(1)行政救济。(2)其他救济。,二、教育申诉制度,(一)教育申诉的含义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从教育申诉的主体看,是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从申诉的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申诉的目的看,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等。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较之于其他形式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2申诉参加人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
5、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那么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为共同被申诉人。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3教师申诉的范围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6、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以确认。(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4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2)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3)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业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4)指定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7、的,可以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5.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法定申诉范围。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以法定形式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则维持原处理结果;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不足的,可以责成被申诉人改正;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
8、;,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或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处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其内部管理规定或者责成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三)学生申诉制度1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既是教育法赋予受教
9、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又是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确立的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2学生申诉的范围(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这里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方面的处分。(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
10、识产权的。例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3)受理机关。,4学生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理由和事实根据及相应证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学生申诉应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并应提出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2)受理。(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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