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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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夏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宁夏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进一步推动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区妇幼保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设立的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疗保健工作,并接受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2、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过程。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以周期性评审为主,不定期重点检查为辅。周期性评审是指评审期满时,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检查和抽查。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阶段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整改情况纳入周期性评审相应指标持续改进评价范围。第六条通过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对妇幼
3、保健机构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分级管理,促进构建职责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服务精良、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第七条未开展住院业务的妇幼保健机构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次评审。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妇幼保健机构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第九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妇幼健康处,主要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材料审核、实施评审和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妇幼
4、保健机构评审的政策;(二)研究制定全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三)组建和管理自治区级评审专家库,确定专家库入选条件并组织遴选、审核,开展评审专家的培训与考核,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四)对全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开展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组织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务会议审定;(六)完成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自治区医院评价指导服务中心实施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技术工作。具体包括:(-)审核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及评审工作建议方案;(二)提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论建议;(三)分析总结评审
5、工作,提出完善评审体系和制度建设意见;(四)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五)建册存档评审周期内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资料;(六)完成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评审专家库。自治区评审专家库专家涵盖机构管理、辖区群体保健管理、病案信息质控、孕产保健、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儿童保健、医疗管理、医技管理、药事管理、护理管理、院感管理等专业学科,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评审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
6、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第十二条自治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聘,聘期4年。评审专家所在的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参与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考核。对聘期内不履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及培训等相关职责的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解聘,并告知专家所在医院。第三章评审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以4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评审结果实行评审周期有效制,所评结果在评审周期内有效,下一评审周期须重新申请评审。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评审:(-)妇幼保健
7、机构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版)(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基本设置和功能。(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
8、士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八)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
9、成严重后果。(九)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十)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十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十三)机构领导班子发生3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群体性事件(23人/起)
10、,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十四)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相关要求,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情节严重。(十六)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十七)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十八)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十九)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二十)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二十一)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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